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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办发〔2015〕84号        2015年9月29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及《中央编办关于印发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15号)要求,积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综合执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试点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目标。按照推进综合执法、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的要求,理清不同层级政府执法职责,减少执法层级,积极探索整合政府部门间相同相近的执法职能,归并执法机构,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探索建立适应我省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探索,努力改革创新。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既定法律框架下加大改革创新力度,着力破解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问题,努力为推进全省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坚持统筹兼顾,整体推进改革。将改革试点与政府职能转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改进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等改革相结合,统筹兼顾,周密部署,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坚持因地制宜,体现区域特点。充分考虑不同地域、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发展状况和行政执法工作的特点和要求,研究制定适合各地实际的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着力构建体现不同层级政府功能特点和符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

  ——坚持问题导向,谋求改革实效。把明确权责关系、整合执法力量、减少执法扰民、提高执法效率作为改革重点和突破口,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坚持以行政执法工作实效检验和衡量改革试点工作成效。

  二、改革试点的地区和领域

  经中央编办批准,我省成都、攀枝花、泸州、绵阳、乐山、宜宾、凉山等7个市(州)为全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同时,确定德阳市为省级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具体试点层级及领域详见附件)。其他市(州)可结合当地实际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并将所确定的试点层级和领域报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三、改革试点的主要任务

  (一)明确执法责任,减少执法层级。各试点地区要根据不同层级政府的职能和事权,合理划分市(州)、县(市、区)的执法责任。市级部门主要负责相关领域的行政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承担跨区域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工作;除涉及跨区域行政执法和查处案件外,应由市辖区承担的执法职责一律下放,切实推进执法重心下移。通过向乡(镇、街道)派出综合执法机构或延伸执法等方式,着力提高基层政府执法能力。实行市或市辖区一级政府执法,即市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区本级不设执法队伍;区级部门承担执法职责并设立执法队伍的,市本级不设执法队伍。承担执法职责的政府层级由各试点市(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各地、各领域工作实际研究确定。

  (二)整合执法职能和机构,减少执法队伍。一是积极探索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在整合相关部门职责和机构基础上,综合设置统一执法机构。二是探索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有条件的试点地区在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可明确由一个部门行使其他部门的行政处罚权,积极探索推进跨部门综合执法。三是探索通过合署办公、联合行动等方式行使行政执法权,创新机制实现部门联合执法。各地要结合试点工作,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机构和队伍。要切实整合重复设置的执法队伍。政府部门直接承担执法职责的,原则上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不同政府部门下设的职责任务相近或相似的执法队伍,应整合为一支执法队伍。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应整合为一支队伍。整合后的执法机构原则上按市(州)不超过副处级(成都市副局级)、县(市、区)不超过副科级(成都市市辖区副处级)设立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三)理顺政府部门(单位)与综合执法机构的职责关系。实行大部门制改革并整合执法机构的,要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加强执法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应由政府部门(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责不能交由综合执法机构行使,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要处理好政府部门(单位)与综合执法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综合执法工作的有效衔接、良性互动。明确由综合执法部门行使的执法权,原政府部门(单位)不再行使,并由综合执法部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逐步将技术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等事业单位承担的执法职责移交给综合执法机构,推进职能相对分离。

  (四)创新执法方式和监督管理机制。要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对执法环节、程序和时限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工作流程。要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执法纠纷。要通过制定部门间执法信息共享标准,探索建立开放共享、互联互通的信息系统平台。要建立健全部门间、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提高整体执法效能,最大限度减少执法扰民。要健全办案联动机制,加强对大要案、跨区域案件查处力度。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细化并严格执行执法协作相关标准程序和规定。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完善法制审查、层级监督、行政复议、信息公开等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和纠错问责机制,畅通管理相对人监督渠道和行政复议渠道。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的地区,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防止和减少执法缺位、错位、越位现象发生。要大力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推进综合执法机构与社会组织、市场中介和公民法人参与社会治理的衔接互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格局。

  (五)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地综合执法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编制总量内调整优化,统筹解决。要对现有各类执法机构中编制和身份不同的人员,按照政策法规妥善统筹安排。要通过减少执法队伍种类,整合优化执法机构和队伍,进一步充实加强基层一线执法力量。要加强对执法人员法制理论和业务技能的培训,创新教育培训方式方法,拓展教育培训资源,不断提高执法队伍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要组织对本级部门及执法机构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进行集中清理,杜绝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行使执法权。要探索创新综合执法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促进执法人员流动优化,激发执法队伍活力。

  四、改革试点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上成立省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工作指导小组由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农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局、省法制办有关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省编办承担,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做好改革试点相关工作。试点地区所在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领导机构,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配合。改革试点工作涉及多个领域、多个部门,是一项较为复杂的系统工作。各地、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领会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积极支持、协同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要加强沟通衔接,整体联动,形成合力,及时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为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三)狠抓工作落实。各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基本原则、工作安排、组织领导、部门责任分工等,突出试点工作重点,探索解决关键问题。其中,实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试点地区的实施方案,还应包括“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相关内容。要严肃机构编制、组织人事、财经管理等工作纪律,改革试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试点工作指导小组请示报告。各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10月底前报试点工作指导小组审定,经省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确保试点工作于2016年上半年基本完成。

  附件: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及试点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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