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
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5]34号 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民政厅 省卫生厅
省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五年八月三十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5]9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批进行救助试点。根据《通知》确定的总体目标并结合各地实际,在全省确定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市、区)60个(名单附后),在2005年启动医疗救助试点工作,重点探索城市医疗救助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资金筹措机制。各试点县(市、区)在9月30日前制定出台本地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并在10月底前组织实施。在此基础上,省确定3—5个县(市、区)作为医疗救助示范点,给予重点指导。2006年再选择60个县作为第二批试点县(市、区)。2007年整体推进,在全省基本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运行有效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二、救助试点按属地进行。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情况和城市困难群众解决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问题,按照尽力帮助解决的原则,科学制定救助办法。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扩大救助范围和提高救助标准,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医疗救助制度。通过发动社会力量资助、政府适当补助、医疗机构减免医疗服务费用等多种形式对救助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一)救助对象。各县(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虽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县(市、区)政府规定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
具体条件由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拟订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二)救助范围和救助标准。救助应小范围起步,以恶性肿瘤、精神病等重病、大病为主。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等费用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金额的医疗费用或特殊病种医疗费用按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量给予救助。救助起付线、封顶线和救助标准既要考虑救助对象的需求也要考虑医疗救助基金的承受能力,同时要随着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收入的不断增加逐步提高救助标准。
具体救助标准、起付线和封顶线由市(州)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财政等部门制订,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三)制定和完善救助的各项政策。
1.完善分类施保制度。对救助对象中的重病、重残人员实施分类施保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实施“定点、定量、定方”(定点:确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定量:确定一年最高补助金额;定方:按病种、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实行定药方供药)的“三定”方案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2.实施医疗服务费用减免政策。当地人民政府确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参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制订医疗救助对象医疗服务标准。具体减免标准和办法由试点县(市、区)民政和卫生部门商定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对救助对象在扣除各项医疗保险可支付部分、单位应报销部分以及社会互助帮困等费用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影响家庭基本生活且超过一定金额的给予大病救助。
(四)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医疗救助基金。试点县(市、区)和所在的市(州)财政每年安排城市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中央和省、市(州)级财政对试点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城市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同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不得在城市医疗救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通知》要求,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协调小组日常工作由省民政厅负责。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通知》确定的职责加强领导,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各地也要结合试点工作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抓好落实。
四、完善机制,规范管理。城市医疗救助利民惠民,大量具体工作在基层。试点县(市、区)要结合城市医疗救助的工作任务提供必需的人员和经费保障条件,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委会要有专(兼)职人员和工作经费。救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凡需救助的,其本人应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审核、审批情况在社区(街道)公示。必要时组织社区(街道)群众评议。救助金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发放,也可以由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社会化发放。救助金的使用发放情况由发放单位定期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各试点县(市、区)要总结经验,树立典型。通过典型引路、示范带动,为2007年全省整体推进救助工作奠定良好的基础。各试点县(市、区)试点工作情况及时送省级有关部门并由省民政厅汇总报省人民政府。
附件:
四川省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
附件:
四川省城市医疗救助第一批试点县
(共6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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