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
长效机制的意见
川办发[2007]9号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有效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现就建立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建设项目审批,规范投资行为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号),严格执行项目资本金制度,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立项审批(核准)程序。规范政府投资预算管理,落实资金来源,建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监控机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建立政府投资行政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投资、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把好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应坚持在立项批准前统一由同级财政部门事先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涉及出资的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来源审查的书面文件并抄送项目建设单位。属上级部门安排资金的,应以上级部门下达的投资(资金)计划或出具的承诺文件为依据。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或到位不足一律不得批准立项;对2006年以后形成新的政府拖欠工程款的地区不予安排新的项目;对存在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不予批准新的项目并在土地供应、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入等方面严格限制。
(三)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清理已批准立项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的政府投资承诺数额并及时报省财政厅备案。从2007年起,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投资时应首先解决已承诺投资的续建项目,原已承诺投资尚未解决完毕的,原则上不安排新建项目。
(四)积极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改革。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要求大力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坚持政府投资职能与项目管理职能分开和市场竞争、部门监督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运作的运行机制。
二、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一)严格审核资金落实情况。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要严格核验项目业主提供的资金落实证明。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其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对不能提供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的,一律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加强合同监督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明确拨付工程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的程序、期限、方式以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予以备案。在合同发生变更时,应将变更协议送原备案单位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坚决依法查处承发包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
(三)加强资金支付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的管理,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等要求拨付资金。对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内容、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建设资金超过批准预算的,或在工程建设中抽逃资金的,要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资金。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的设计方案和投资计划,除不可抗拒因素,一律不得超预算。因不可抗拒因素需要突破投资计划的,必须报原来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超出预算的款项省及省以下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及相关部门均不得再安排资金。
(四)加强结算管理。各级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工程价款的结算监督管理,建设双方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的时限及时办理工程款竣工结算。建设项目发包方在收到承包方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发包方已认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款结算争议较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协调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
(五)严格竣工验收备案。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要严格审核施工单位出具的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情况。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且剩余合同尾款未签订支付计划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一)全面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担保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建建发[2004]132号)的规定全面推行和实施投标担保、业主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项目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支付担保额度应与承包商履约担保额度相等。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加快建立担保人市场,选择一批有实力的工程担保机构推荐给市场各方主体。
(二)加快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5]34号),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建筑业改革步伐,增强企业活力、竞争力以及抗风险能力。建筑企业是建筑市场竞争的主体,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在市场竞争中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守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抵制签订“阴阳合同”、垫资施工以及拖欠工程款行为,从根本上杜绝拖欠工程款的发生。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市[2005]138号)和《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09号),建立健全建筑行业信用监督和评价机制,强化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管理,实现对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的动态管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诚信分值低的建筑业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限期整改、限制在省内投标资格或清除省内建筑市场的处罚。各金融机构要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对有不良行为记录或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发展改革、监察、规划、建设、劳动保障、银行、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单位和个人实行联合制裁。
(四)严格行政责任追究。全省各级监察机关要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工程建设领域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对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核准)或办理相关手续造成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并产生不良影响的,特别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四、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管和保障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责任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严格劳动用工制度,督促建筑企业与农民工签订规范的劳动用工合同,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合同约定执行。推广农民工档案管理、施工现场维权公示、通过银行卡发放工资等作法,进一步完善欠薪投诉举报制度和日常处理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对拖欠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大力发展劳务企业,积极培育劳务分包市场,建立规范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禁止将劳务用工分包给“包工头”。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帐户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相关工作,不断改进和完善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的业务管理。对劳动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定设立工资保证金专户或要求在指定帐户中预留工资保证金的要予以积极配合。
五、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
(一)加大拖欠工程款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力度。对依法提起诉讼的拖欠案件,人民法院应尽快立案,尽快审结。对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及时受理,尽快执结;对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应优先审理执行,限时审结,执行到位的案款,优先清偿农民工工资。对不积极支付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项目业主或发包人,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可强制冻结债务人帐户,用于偿还债务并优先解决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不足部分通过拍卖资产予以偿还。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与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支持配合人民法院的工作。
(二)建立维权机制。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支持、引导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督促拖欠单位与被拖欠人签订还款协议并由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建立完善、便捷、高效的维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