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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

  立法计划的通知

川办发〔2015〕17号        2015年2月15日

(已失效)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以下简称《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和《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部署,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法治四川建设,现就做好省政府2015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突出立法重点,适应改革需要

  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发展战略,加快涉及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等重点领域的立法进度。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紧密结合起来,因改革需要修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的,要抓紧推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法制保障。把法规规章的修改完善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及时修改废止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规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修订草案,起草部门要对原来规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进行重点评估,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进行修改或予以废止;对于已经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的管理事项,要完善监管措施,创新监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

  二、落实起草责任,注重工作协调

  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部门要落实起草工作责任制。起草工作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草案时,要一并说明征求意见情况。对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充分协商沟通,努力达成共识。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省法制办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评估后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三、强化公众参与,开展立法协商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省政府规章草案都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意见采纳情况。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立法中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要开展论证咨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四、严格执行计划,确保按时完成

  《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制定项目,由省法制办提出具体时间进度安排,各起草部门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向省政府报送草案代拟稿;不能按时报送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省法制办要做好审查工作,适时向省政府常务会议提交草案送审稿。《立法计划》中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加快相关工作进度。《立法计划》中的调研论证项目,各相关部门要抓紧开展立法调研,形成阶段性成果。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5年立法计划


  一、制定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共36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11件,含废止5件)

  1.四川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省扶贫移民局

  2.四川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环境保护厅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办法(修订) 农业厅

  4.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厅

  5.四川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  科技厅

  6.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修正)  民政厅

  7.四川省会计管理条例(废止) 财政厅

  8.四川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废止) 文化厅

  9.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废止) 公安厅

  10.四川省惩治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违法犯罪的规定(废止) 公安厅

  11.四川省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条例(废止) 国土资源厅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25件,含废止9件)

  1.四川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

  2.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  省工商局

  3.四川省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管理办法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4.四川省地震预警管理暂行办法  省地震局

  5.四川省城镇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厅

  6.四川省港口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订)  交通运输厅

  7.四川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办法(修正)  交通运输厅

  8.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修正)  交通运输厅

  9.四川省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修正)  交通运输厅

  10.四川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办法(修正) 交通运输厅

  11.四川省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修订) 环境保护厅

  12.四川省大型水库地震监测管理规定(修订) 省地震局

  13.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修订) 住房城乡建设厅

  14.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修正)  省体育局

  15.四川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修订) 省卫生计生委

  16.四川省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修订) 省法制办

  17.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废止) 审计厅

  18.四川省种畜种禽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农业厅

  19.四川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止) 环境保护厅

  20.四川省考试录用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1.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废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办法(废止)  省卫生计生委

  23.四川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废止) 公安厅

  24.四川省火灾调查程序规定(废止)  公安厅

  25.四川省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管理办法(废止) 公安厅

  二、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共14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7件)

  1.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条例  省维稳办

  2.四川省就业创业促进条例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修订) 省发展改革委

  4.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环境保护厅

  5.四川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修订) 公安厅

  6.四川省公共消防设施条例(修订)  公安厅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修正) 教育厅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7件)

  1.四川省职业病防治办法 省安全监管局

  2.四川省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厅

  3.四川省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监察厅

  4.四川省对外劳务管理办法(修订) 商务厅

  5.四川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办法(修订) 省总工会

  6.四川省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修正) 文化厅

  7.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厅

  三、调研论证项目及负责起草部门(共34件)

  (一)地方性法规项目(20件)

  1.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2.四川省价格监测条例 省发展改革委

  3.四川省信息化条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4.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 交通运输厅

  5.四川省航道管理条例 交通运输厅

  6.四川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条例 省政府金融办

  7.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实施办法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

  8.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 文化厅

  9.四川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条例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10.四川省多元化纠纷解决促进条例 省委政法委

  11.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正) 省工商局

  12.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正) 省安全监管局

  13.四川省旅游条例(修正) 省旅游局

  14.四川省绿化条例(修订) 林业厅

  15.四川省天然林保护条例(修订) 林业厅

  16.四川省木材运输管理条例(修订) 林业厅

  17.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 省卫生计生委

  18.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修订) 省民族宗教委

  19.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修正) 环境保护厅

  20.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水利厅

  (二)省政府规章项目(14件)

  1.四川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厅

  2.四川省土地出让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厅

  3.四川省矿山资源开发规定 国土资源厅

  4.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省卫生计生委

  5.四川省残疾人就业办法 省残联

  6.四川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修正) 省质监局

  7.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修正) 财政厅

  8.四川省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修订) 省安全监管局

  9.四川省拍卖市场管理规定(修正) 商务厅

  10.四川省草种管理办法(修订) 农业厅

  11.四川省草原承包办法(修订) 农业厅

  12.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修订) 林业厅

  13.四川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修订) 林业厅

  14.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修订) 省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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