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
责任制的通知
川办发〔2012〕70号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促进源头治理,加强欠薪预防,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决定在建设施工领域建立欠薪处理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准确把握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农民工工资拖欠主要发生在建设施工领域,包括建设、维修和改造城乡住房、市政基础设施、水利、水电、公路、铁路等,以及其他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施工。2003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连续3年开展清理建设施工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不断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由于在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等源头环节上,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低价中标、挂靠承包、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工程款拖欠等情况,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问题仍然突出。一些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借助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社会舆论压力,通过媒体炒作和发动信访缠访讨要工程款等非工资性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加剧了欠薪问题的复杂性,影响了欠薪案件的甄别和处理。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准确把握问题产生的根源,把落实源头责任、预防和解决拖欠以及防止拖欠反复反弹作为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共同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以扎实有效的工作服务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抓住源头,落实责任,在建设施工领域建立项目主管部门欠薪处理责任制
建设施工领域源头问题多、利益链条长,特别是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发包分包、挂靠承包、层层转包等问题导致不具备用工资格的“包工头”等自然人直接用工,是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构建权责统一、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将欠薪处理责任落实到源头,落实到每一个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增强主管部门环节把关和源头监管的主动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抓好组织、协调、检查、督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接受涉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举报投诉,依法受理并查处职权范围内和符合立案条件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查实涉及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拖欠或追加工程款、计量计价或结算争议等源头性欠薪案件,以及非工资性建设施工领域经济纠纷,查实后交由建设施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或协调,其中用人单位无故不支付农民工工资问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项目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发展改革、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落实稳定责任和工作措施,妥善处理好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在处理涉及源头情况的欠薪案件时,要在工资工程款分别处理、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前提下,组织协调资金筹措,督促核实欠薪人员和金额,督促落实清偿主体,确保工资足额发放到被拖欠的农民工手中。
建设施工领域项目主管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做到源头预防治理与欠薪协调处理并重。要落实工作机构,充实工作力量,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督促所管项目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劳务用工工资专用帐户管理制度、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工资支付“一卡通”等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建筑市场的清理整顿和关键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把关,坚决杜绝违法发包分包、拖欠工资工程款等行为;构建施工企业工资支付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欠薪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信用信息,推动建设施工市场秩序持续好转。
三、标本兼治,多措并举,确保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取得实效
预防和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既要从源头上明确责任主体、解决主要矛盾,又要标本兼治、多措并举。要继续贯彻落实“两金”(工资保证金、应急周转金)、“三制”(企业用工实名制、一级承包商负责制、属地管理责任制)、“一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欠薪治理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继续落实好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预防和查处力度,全面推进劳动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力争将欠薪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并按应急预案及时处置欠薪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国资部门要负责督促解决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工资支付“一卡通”相关网络服务支持等工作;工会组织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执行监督,并协调推动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交通运输、铁道、水利、教育、卫生等部门要负责督促落实主管项目资金,督促农民工工资的发放;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行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相关工作。
各类企业应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因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
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由属地人民政府负总责。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履职,对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工作不力、监管和处理责任不落实,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按照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