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放开部分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5〕727号 2015年9月30日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政府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有关部署以及《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川发改价格〔2015〕704号)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批准,决定放开供方与终端用水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方与终端用水户协商确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应遵守价格和水资源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互利的原则,参照国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政策,考虑水利工程供水成本和水资源供需状况等因素,自主协商确定供水价格。
二、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释放价格积极信号,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经营水利工程。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