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
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川府发[2006]19号 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劳务开发,切实做好我省农民工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大意义
(一)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事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我省是人口大省、劳务输出大省。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劳务开发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各地、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劳务开发已成为我省农村经济的一大支柱性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举足轻重,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解决“三农”问题闯出了一条新路。农民外出务工,既增加了自己的收入,又为城市发展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并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欠发达地区的有效途径。农民工已成为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当前我省劳务开发与农民工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面临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部分地方领导重视不够,工作力度不大,资金投入不足;劳务输出规模仍需扩大,劳动力整体素质亟待提高,劳务开发服务工作有待加强;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不高,工资偏低,劳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障,社会保险参与率不高;农民工子女入学、生活居住等方面还存在诸多困难,一些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这些问题影响了劳务开发产业的发展,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抓好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解决存在的诸多矛盾问题,帮助农村富余劳动力实现非农就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我省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客观需要。
(三)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农业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工业化、城镇化的普遍趋势,也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劳务开发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产业支撑,是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既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又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智力支持。我们必须站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四)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从我省省情出发,统筹城乡发展;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建立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政策体系和执法监督机制,建立惠及农民工的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制和制度,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渠道,保护和调动农民工的积极性,促进城乡经济繁荣和社会全面进步,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中国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
(五)基本原则。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切实做好农民工工作必须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扩大规模、提高质效,强化服务、完善管理,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原则。
(六)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全省每年转移和输出农村富余劳动力增加70万人以上,劳务收入增加50亿元以上,农民工培训200万人次,其中,获证140万人以上,品牌劳务培训60万人以上。到2010年,全省转移和输出农村劳动力力争达到2000万人,实现劳务收入1000亿元以上,累计培训农民工2000万人次,累计获证1000万人。全省农民工工作形成一个体系——城乡公共服务体系;构建两个机制——职业技能培训机制、合法权益维护机制;建立三个制度——工资保障制度、劳动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好农民工户籍、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等问题,切实保护好农民工合法权益。
三、搞好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
(七)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继续实施“千万农民工培训工程”,重点抓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劳务扶贫培训工程”、“星火科技”等国家项目和我省“农村劳动力转移品牌培训工程”。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农村劳动力的就业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和择业竞争能力。扩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积极推行定点、定向、定单培训,鼓励用人单位、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社会力量开展农民工培训。实施劳务品牌战略,突出打造“川妹子”、“川厨师”、“川建工”等劳务品牌。按照项目管理、招投标方式,整合培训资源,统一培训质量标准,严格检查验收,确保培训质量。积极探索依托大专院校打造高端劳务精品的路子。
(八)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各级人民政府要整合教育资源,加快发展农村职业教育,支持职业院校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引导和鼓励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统筹整合本地区职教资源,延伸扩展职教网络的作用。大力调整农村教育结构,提高职业教育比重,积极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开设职业教育课程和举办中职班,探索义务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教育模式。加强农村职业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通过设立助学金、外出务工小额贷款、发放助学贷款等方式帮助家庭贫困学生完成职教学业。
(九)落实培训责任。各级劳动保障、农业、教育、科技、建设、财政、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建立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农民工培训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的投入力度,强化资金监管,落实补贴政策。强化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岗位培训责任。对不履行培训义务的用工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强制提取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的教育培训费,用于政府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
(十)积极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本着自愿原则,劳动技能鉴定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发放职业技能证书。在国家确定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中,对鉴定合格者,在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时,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的技能评定费给予减免。对参加劳务扶贫培训的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要减免单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和免费发放职业证书。
四、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转移
(十一)拓展跨地区就业空间,扩大输出规模,提高组织化程度和质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推进跨地区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要继续按照“巩固东部、拓展西部、扩大海外”的思路,积极探索“基地+企业”、定单培训、定向输出新机制,不断拓展国际国内市场空间,扩大劳务输出规模。加大外派劳务的工作力度,建立完善外派劳务培训、选送、维权、管理的服务体系,营造良好的外派劳务环境。扩大跨区域劳务合作,形成市场信息共享、保险保障衔接、维权救助联动的区域协作体系,提高劳务输出的有序化、组织化程度。坚持不懈地走劳务产业化发展路子,对输出劳动力进行技能化培训、商品化营销、市场化运作,打造高质量劳务人才,促进劳务开发由数量型向数质并重型转变。
(十二)大力发展县域经济,积极推进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各地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积极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加工业;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积极承接大中城市、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努力扩大农民在本地的就业空间。大力促进就业吸纳能力强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投融资、税费、人才、市场和信息等方面加大扶持力度;统筹规划城乡公共设施建设,集中资金解决农村水利、交通、能源、教育、文化、卫生等基础设施,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繁荣。
(十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做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并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搞好服务,鼓励、引导、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
(十四)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择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出行票务、办理证件等相关服务。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进城求职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切实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十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依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在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限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十六)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
六、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十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规定处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十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新招收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向其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职业危害岗位时,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的规定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经体检后确认的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安全事故。
(十九)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同工不同酬。针对女性的特殊需求,积极落实女工的生育保险。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惩处。
七、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二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
(二十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的长期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时要明确必要的法律形式,如:合同方式等试行。因公死亡的,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赔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颁证的必备条件。
(二十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川劳社办[2005]84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地区统筹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二十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八、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四)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实行输入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农民工居住地学校不得拒绝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二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艾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落实免疫接种补助,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七)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继续完善和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物业协助、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做到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涉及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设备三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农民工发放免费服务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农民工规模较大的城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集中修建标准化、可装卸式、临时性住宅及配套设施提供给农民工居住。农民工租住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廉租住房的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城市可积极探索农民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九、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三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三十一)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三十二)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有关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监察管辖的分工及时受理,尽快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仲裁费的农民工要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费用。同时要加大结案的执行力度。
(三十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积极引导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和大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省农村和农民工集中地的法律援助网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减免相关费用,保证服务质量。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介入涉及农民工的法律纠纷,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在未萌状态,解决在始发阶段。
(三十四)强化工会等群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行业、企业工会组建和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各级工会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利用职工教育培训阵地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各类工会文化阵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学习和娱乐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对农民工的帮扶救助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社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十、加强和改进对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五)切实把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要把统筹城乡就业和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各地要制订好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落实。要建立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涉及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三十六)完善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是政策性强、涉及面宽、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省委、省政府决定将“四川省劳务开发领导小组”更名为“四川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省农劳办),作为负责全省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业务工作归口省劳动保障厅管理。省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统筹协调、通力合作,深入调查研究,制订有效措施,提高服务水平,认真履职尽责。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体制机制关系,明确职能,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劳务开发暨农民工工作的领导。
(三十七)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农民工的政治思想、道德观念、科学文化和生产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到产业素质、竞争力和现代化水平,必须把全面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放在重要地位。要引导和组织农民工自觉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接受职业技术教育,提高科学技术文化水平,提高就业、创业能力。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农民工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要开展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和社会公共道德。要搞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十八)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和城市社区管理服务的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要做好外出务工农民的宣传、发动、组织和服务工作,搞好务工前的引导性培训,为外出务工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维护合法权益,解除后顾之忧。城市社区要鼓励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为农民工参与社区自治创造条件,增强农民工的社区意识,促进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和谐相处。完善社区公共服务和文化设施,城市公共文化设施要向农民工开放,有条件的企业要设立农民工活动场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丰富农民工的精神生活。
(三十九)加强和改进统计管理工作。推进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信息网络建设,整合网络资源,实现信息共享。统计、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要搞好调查、统计工作,全面系统掌握农村富余劳动力和农民工的数量、结构及其分布,为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提供全面、准确、及时的统计信息。
(四十)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良好氛围。社会各方面都要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开展多种形式的支持劳务开发、关心帮助农民工的公益活动。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劳务开发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宣传农民工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突出贡献和先进典型。对劳务开发和农民工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按照本《意见》规定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措施及具体办法,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