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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拓宽渠道加强农产品

  销售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11〕26号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已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抑制通货膨胀,促进农民持续增收,减轻市民消费负担,保障市场有效供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农产品多渠道直销

  创新农产品销售方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丰富完善多种产销对接模式。

  (一)农产品进超市。积极开展“农超对接”,鼓励、引导各类连锁超市与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种养大户合作,建立直采基地,直接采购农产品,构建长期、稳定、紧密的直通机制。推动大中型连锁超市、大型综合超市、便利店超市设置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产品专卖区,扩大农超对接规模,增加农超对接的产品品种和数量。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鲜活农产品进入超市的条件,稳定对接关系。严格落实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17号)。严禁超市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进场费、赞助费、摊位费、条码费等不合理费用。严禁任意拖欠货款,要采取“日清日结”的方式收购蔬菜等生鲜农产品,尽量缩短账期。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超对接”试点超市的扶持力度,支持超市加快冷链系统、物流配送中心、产品质量快速检测系统等设施设备建设。

  (二)农产品进市场。积极开展“农批对接”、“农贸对接”。要进一步加快产区和销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完善农产品物流体系。市场经营管理主体要逐步划出一部分区域或摊位,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直销平台,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直接进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建立长期、稳定的农产品进市场直销机制。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供及时、准确的农产品信息服务,仓储、冷链、物流配送服务和高效的管理服务等,帮助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销售农产品中的困难和问题。有条件的地区要对承担直销任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在建设及改造项目的立项、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实行与工业同网同价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各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执行,严禁乱收费、乱摊派。

  (三)农产品进社区。规划建设部门在审批县级以上城市新建有一定规模的居民小区时,要依据供给人口、辐射半径标准,规划建设一定规模的社区菜市场或菜店;在城市集中成片的居民聚居区,要建立社区菜市场或菜店,搭建农产品直销平台,专门提供给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鼓励和支持大型流通企业在居民小区延伸布局农产品平价超市,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质优、价适、新鲜的农产品,真正达到市民得实惠、农民增收入、政府控物价的目标。对新建的社区农贸市场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予以优先保障供应,按工业用地价格执行。对社区农贸市场交易场地、经营用房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困难减免,同时享受承担直销任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农产品进单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安排大中专院校及寄宿制中小学加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接,组织农产品直接进入学校食堂;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军队后勤部门联系,让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的农产品直接进入军营。同时,还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与大型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医院、餐饮企业等对接,建立长期产销合作关系。扩大定点供应批量,减少流通环节,拓宽流通渠道,降低流通成本,提高运行效率,实现直销共赢。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承担直销对接的单位在仓储、冷链、物流配送等设施建设和改造升级给予支持。

  二、降低门槛扩大对接规模

  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心)、批发市场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搭建直销平台,不断改善仓储、冷链、物流配送及交通、生活等基础设施,积极完善安全系统、信息系统、检验检测体系,努力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为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市场销售提供便利条件。要主动降低准入门槛,降低摊位费、清洁卫生费、信息服务费等收费标准,禁止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收取入场费、赞助费、车辆进场费等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与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接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心)、批发市场建设的支持力度,特别要在农产品信息系统、检验检测系统、冷链物流系统建设上给予优先支持。税务部门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要按规定实行申请困难减免。对其仓储、冷库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部门要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依法予以优先保障供应,按工业用地价格执行。用水用电价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执行与工业同网同价政策。对符合信贷条件的,金融部门要加快审批,及时投放;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交易市场(中心)、批发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拓宽多元化融资渠道。

  三、发展完善订单农业

  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市场流通主体、农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农户签订订单,扩大契约收购范围。鼓励批发市场、加工企业、经销商与农产品生产基地挂钩,推动经营企业与产区建立稳定的、长期合作的产销合作机制。

  (一)规范订单运行。要规范订单的形式和内容,包括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约方式、违约处理等有关条文和规定,制定推广一批涉农合同示范文本。要规范合同主体,明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民是合同主体,地方政府、部门不能搞包办代替,不能出面签订合同。要规范合同格式和签订程序,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依法签订合同。

  (二)强化法律意识。合同是联接生产者与市场主体的有效形式。一经签订,双方必须严格履约。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企业都要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约,主张权利,承担责任,维护订单合同的严肃性;司法部门要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强化指导培训,规范主体行为,维护合法权益。

  (三)培育壮大订单主体。各地要加快培育壮大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着力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带动农户的能力,打牢推进农超对接的基础。鼓励同类农产品合作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开展联合与合作,充分发挥集聚效应,形成规模效益,提高均衡供应能力。要发展壮大经纪人队伍,鼓励、组织更多的农民进入流通领域跑订单、找市场、从事农产品营销活动。

  四、严格农产品全程质量管理

  着力完善基础条件,优化品种品质,强化科技支撑,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建立产地“准出制”和质量追溯体系,提供安全放心优质农产品。

  (一)构建农业标准体系。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要以粮油、蔬菜、水果、生猪、家禽、水产品等主导产业为重点,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定位,在推广国家及出口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产销全程质量有效保障的要求和“查漏补缺”原则,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技术规程和管理规范的制(修)订。健全企业标准,形成适应我省农业产业发展的现代农业标准体系,做到农产品产销全程各环节有标可依。

  (二)强化产销全程监管。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指导和督促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和农户严格按照标准化要求组织生产,建设一大批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的现代农业产业基地,为市场提供符合标准、数量充裕的农产品,保障市场有效供给。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经营管理,严禁经营使用高毒禁用农药,确保产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严格实行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做好农产品市场准入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0〕2号)的有关规定,没有标识和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流出产地和进入市场销售,从源头上严把农产品质量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他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加工;各类超市、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运输、储存、销售,严把农产品加工、流通环节质量关。加快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环节一体化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实现对农产品从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到市场流通各环节的全程监控。

  (三)切实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农业、工商、质检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农产品商标及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培育认定四川省著名商标,将高知名度农产品培育推荐为中国驰名商标。要积极开展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证认定。注重拳头产品、优势产品、特色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品牌培育和保护。根据不同区域定位、地理环境、历史文化,整合品牌资源、集聚品牌效应、提升品牌形象,打造传统品牌、特色品牌、自主品牌、区域品牌组成的农产品品牌方阵,做大、做强、做优一批品牌。努力把品牌、名牌优势转变为市场优势、经济优势。

  五、创造良好销售环境

  对农产品生产、运输、加工、销售各环节进行认真梳理,畅通渠道,创造良好销售条件。

  (一)强化农产品“绿色通道”措施。切实贯彻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对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的 “不扣车、不罚款、不卸载”的“三不”政策,提高鲜活农产品的运输效率,促进跨区域流通。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方便农产品车辆通行的政策措施。增加绿色通道内容,探索建立农产品运输油料保障的绿色通道,对运输农产品的车辆加油优先予以保障。

  (二)加大农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广播、电视、网络和报纸等媒体要本着优先、优惠的原则,大力宣传推介我省优质特色农产品,扩大影响力。充分利用各地举办的富有地域特色、文化特色、民族特色的各种节会,宣传推介当地特色农产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举办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农产品现场洽谈会、专场对接会、展示推介会等,搭建对接平台,拓宽销售渠道。

  (三)积极开展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认真举办好西博会、西部农交会等综合性、专业性的农产品博览会、交易会,扩大优质特色农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鼓励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积极参加中国国际农交会、珠洽会等全国性、区域性的农产品交易会、博览会。借助成熟展会的品牌效应,促进农产品销售,扩大销售半径,提高市场占有率,拓展农产品国内外市场。支持建立区域性农产品集中展示展销中心,搭建常年性的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

  (四)加强农产品市场秩序监管。工商、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串通涨价、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农产品市场平稳规范运行。公安机关要对 “菜霸”、“肉霸”、“果霸”等涉黑涉恶势力坚决查处和打击。要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避免跟风炒作和散布不确信息。价格主管部门要落实好《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对有关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农产品价格较大幅度波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金融监管部门要关注市场动向,打击游资恶意炒作,维护农产品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领导,优化服务。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拓宽渠道、加强农产品销售工作,是当前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统筹推进。各级商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担负起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的工作职责;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建设规划、交通运输、税务、工商、质检、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合力推进农产品销售工作;相关部门要出台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狠抓落实,对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进行专题会商研办,切实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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