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
授予内江市等7市四川省环境保护
模范城市称号和授予金堂县等8县四川
省环境保护模范县称号的决定
川府函〔2013〕146号 二○一三年五月十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内江市、达州市、眉山市、宜宾市、资阳市、南充市、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考核验收申请和金堂县、盐边县、武胜县、蒲江县、大英县、南江县、岳池县、蓬溪县人民政府提出的创建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县的考核验收申请,经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组考核验收、环境保护厅公示,内江市等7市符合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条件,金堂县等8县符合省级环境保护模范县条件。省政府决定,授予内江市、达州市、眉山市、宜宾市、资阳市、南充市和都江堰市“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称号,授予金堂县、盐边县、武胜县、蒲江县、大英县、南江县、岳池县和蓬溪县“四川省环境保护模范县”称号。
希望获得荣誉的市、县始终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严格执行各项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决定;统筹城乡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保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建设生态文明;积极推进循环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不断巩固创模成果,加强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不断提升城市环境管理水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持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发挥好对周边地区的示范、带动作用;为建设生态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