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
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财规〔2020〕3号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省级各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按照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政府采购法律适用。
政府采购工程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招标投标法执行;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不得规避政府采购。严禁限制和阻挠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本行业政府采购工程市场,严禁以任何名义和理由设立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供应商库。
二、规范采购文件编制。
采购人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时,要将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具备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不得设置高于项目实际需要的供应商资质要求和施工人员资质要求。
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设置应当以满足采购需求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为核心,不得设置与采购需求无关的评审因素,不得设置以方案、规划、配置等的先进性、科学性、合理性、稳定性及其他未细化量化的评审标准扩大评审小组自由裁量权,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以供应商规模条件、供应商获得荣誉奖励奖状及类似证书、供应商参与政策课题标准研讨、与项目施工无关的人员条件等不合理因素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以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作为实质性要求。
三、严格资格预审制度。
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实施资格审查,并从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3家以上向其发出采购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保证资格预审和现场随机抽取公平公正,采购监督人员要切实履行全程监督职责。
资格预审以供应商提交的纸质资格证明材料为依据,不得要求资格证明材料中涉及的供应商工作人员必须到场核对身份,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现场核对,不得有其他不合理要求损害供应商合法权益。资格审查结果应当现场告知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详细说明理由。
随机抽取供应商应采取普遍公认的随机抽取方式,供应商按照自愿原则现场参与。随机抽取过程应有两名以上采购人工作人员现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全程录音录像,存档保存。通过资格审查并经随机抽取进入谈判、磋商等评审环节的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提交响应文件。
四、合理确定报价方式。
采购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价格构成及供应商报价规则。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和竞争情况,设置项目包干价或者项目单价,也可以直接确定采购价格。
项目包干价适用于设计施工图纸详尽完善、投资规模较小、施工工期较短且施工内容相对简单的工程项目。项目单价适用于工程量事先无法准确确定的工程项目。经采购人依法严格测算且采购需求固定的项目,可以参考工程招投标中按照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做法,直接确定采购项目价格,作为供应商实质性响应事项,不作为评审因素。
五、降低制度交易成本。
在提供采购文件方面,资格预审文件、电子采购文件和集中采购机构编制的采购文件免费提供,鼓励社会代理机构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社会代理机构确需收取纸质采购文件费用的,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成本原则,按照弥补纸质资料的制作、邮寄费用成本收取,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制作和邮寄成本构成,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供应商获取采购文件时,除供应商身份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其他任何证明材料,严禁审查供应商资格条件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采购文件。
在供应商提供响应文件方面,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实行承诺制,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承诺函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响应文件和电子响应文件。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复印件的同时又要求提供原件备查。
在减少供应商资金占用方面,取消收取响应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符合条件具备偿付能力的专业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自愿选择提交保证金的方式。收取或者占用供应商资金必须要有法定依据。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合理运用《四川省政府采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品目指导目录》,切实预留采购份额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外,原则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对注册地在民族自治州(县、乡)的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给予适当扶持。大力开展“政采贷”业务,助力解决中小建筑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七、严格合同管理履行。
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供应商不得转包和违规分包履行政府采购合同。鼓励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情况和资金支付进度管理要求,提高预付款支付比例。
采购人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督,切实履行采购项目竣工验收的主体责任,严把工程质量关,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开展验收工作,必要时可邀请第三方机构协助,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不得要求或者转嫁成交供应商。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确定的金额或者标准支付采购资金,不得将实施审计结算作为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作为采购资金支付依据。
八、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领域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纠正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排斥限制中小企业和不落实支持政策等突出问题,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严肃查处规避政府采购、违法编制和发售采购文件、恶意串通、违法评审、拒绝或违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依法履约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政纪责任的,依法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