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科技馆捐赠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5]104号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四川科技馆捐赠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通力合作,共同努力,把四川科技馆建设成为具有四川特色、西部领先、国内一流的标志性建筑,为实施科教兴川作出贡献。
四川科技馆捐赠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四川科技馆捐赠,规范四川科技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科技馆,是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公共科普服务的非营利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四川科技馆为受益人。向四川科技馆捐赠财产(包括资金、展品、技术、劳务及其他财产)和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捐赠人)可以向科技馆无条件地或附条件地捐赠财产。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受捐赠人提出捐赠的意愿。
(二)受捐赠人同意接受捐赠的,捐赠人可向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慈善总会进行捐赠,由上述单位或组织转交给受益人。
(三)受捐赠人应当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的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并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以资金形式捐赠的,应当将资金划至规定的银行帐户。
以实物形式捐赠的,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六条 提倡和鼓励捐赠人无条件地向受捐赠人捐赠资金、实物、技术、劳务及其他财产。
第七条 捐赠人向受捐赠人捐赠财产时,可与受捐赠人协商,约定在捐赠的同时附带下列条件:
(一)受捐赠人为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二)授予捐赠人科技馆展区、展项一定期限的冠名权或将其产品列为科技馆指定产品。
(三)为捐赠人在科技馆纪念册中做彩页广告。
除前款规定外,捐赠人可以就捐赠与受捐赠人协商确定其他附带条件。
捐赠人要求附带的条件超出科技馆职权范围的,科技馆应事先征得有权决定该项条件的部门或管理机构同意。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科技馆捐赠,不得附带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条件。
第八条 捐赠财产需要计算价值的,按照成本价或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
捐赠财产价值难以按照成本价或科技馆发布的招标价格确定的,由受捐赠人与捐赠人协商确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捐赠财产进行评估。
第九条 受捐赠人根据捐赠贡献大小授予捐赠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捐赠人姓名镌刻在荣誉墙上;赠送贵宾金卡、金卡、纪念册。
第十条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受捐赠人应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捐赠人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对科技馆的捐赠,符合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外籍个人按照《捐赠法》的规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对科技馆的捐赠,符合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科技馆捐赠的实物,涉及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事宜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征免税。
第十二条 科技馆对协助捐赠的中介机构或中介人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资金不得从捐赠财产中支出,由科技馆从自有资金中安排。
第十三条 受捐赠人受赠财产及其增值为社会公共财产。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对捐赠财产实行收支分离管理。
对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境外基金会向科技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议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受捐赠人每年度应向省科协、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察部门的行政监督。
捐赠人有权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五条 受捐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科技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办理科技馆捐赠财产的捐赠工作。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