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
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7]79号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以下简称《决定》),为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提高思想认识
国务院再次决定取消和调整186项行政审批事项,意义深远、十分重要。《决定》首次对有设定依据但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或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整、可以交由有关事业单位与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取消或调整,表明党中央、国务院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深化的决心。6年来我省虽然在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探索和建立新的行政审批方式与机制方面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但仍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管理提出的要求,行政审批领域与政府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的转变不尽适宜,还需深入改革。各地、各部门应保持清醒头脑,认真学习、领会《决定》精神,高度重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继续努力,切实抓紧抓好此项工作。
二、对应清理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确保工作落实
这次《决定》取消、调整186项行政审批,各地、各部门必须对应清理和确认,分别做好以下工作。
(一)省直各部门要对照《决定》清理出属本单位或本系统的拟取消、调整项目于12月中旬书面送省审改办,同时抄省法制办、省编办和省政务服务中心。
(二)省审改办将各部门报送结果疏理、汇总并会同省法制办、省编办和省政务服务中心对照《决定》论证、审核确认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
(三)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设定行政许可和非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川府函〔2007〕230号)同步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对应清理和确认。
三、做好相关工作落实与衔接,保持连续性
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启动由国家设定行政审批项目的清理工作。6月,省政府办公厅结合我省实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7〕142号),明确了我省清理工作的步骤、方法和处理原则、标准。各地、各部门应明确关系和任务,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结合《决定》精神认真做好落实、衔接工作,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制约,做好规范审批行为、创新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相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