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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

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川办函〔2016〕42号        2016年3月30日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2016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2016年度实施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切实改善我省环境空气质量,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大力提升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制定2016年度实施计划。

  一、年度目标

  (一)环境空气质量目标。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比基准年下降8%以上,重污染天数有所减少。各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目标分解详见附件。

  (二)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比例与总量减排年度目标一致。

  二、重点工作

  (一)强力实施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

  1.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建设及改造。

  积极推进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工作方案》(环发〔2015〕164号)要求,制定相关改造计划方案,各地有条件的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先行先试。

  加快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及改造。加快电力、水泥、钢铁等重点行业除尘设施建设与升级改造,严格执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对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行业的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和使用2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含供暖锅炉与工业锅炉)的企事业单位,继续推进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含烟粉尘监控指标)的安装、联网工作。

  继续强化工业企业堆场扬尘控制。认真加强重点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堆场扬尘控制,积极推行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大力推进堆场的密闭料仓与传送、自动喷淋等装置和顶篷、防风墙等设施建设,采取覆绿、铺装、硬化等措施。有效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2.强力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重点做好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工业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到2016年底,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各市(州)全面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3.积极推进燃煤锅炉淘汰。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统一规划、以热定电、适度规模的原则,全面推进城市建成区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同时,要编制当地年度淘汰方案。到2016年底,累计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总任务的75%,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燃煤小锅炉年度减排目标任务。

  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优先发展天然气热电联产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不具备条件的根据园区规划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加快淘汰分散燃煤锅炉,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新建热电联产项目要求关停的燃煤锅炉必须按期淘汰。到2016年底,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实现集中供热。

  4.着力开展企业清洁生产和科技创新。

  积极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各地要持续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继续推进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6年底,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实施计划完成70%;基本完成国家要求我省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的目标任务。

  大力发展工业循环经济。推进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建设生态工业园区,促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国家要求我省规模以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在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以及钢铁循环再生比重达到40%。

  (二)积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提高落后产能淘汰水平。

  1.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各市(州)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将经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企业(设备或生产线)列入年度淘汰计划。

  2.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国控重点控制区成都市不得审批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项目,严格控制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石化、化工、有色等行业新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平板玻璃、有色、化工等行业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市(州)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煤电、钢铁、建材、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行业中的高污染项目。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

  (三)加快优化区域经济布局,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1.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准入条件。研究修订《四川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186-93),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依据之一,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有关规定执行;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按照《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要达到国家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

  2.优化区域空间布局。深化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等强制性内容,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积极调整城市(群)产业结构,优化工业布局,加强区域合作联动,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各地要积极规范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与布局;有序推进城市主城区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和退城进园。国控重点控制区成都市要加快推进实施城市环境总体规划试点工作。

  (四)重点整治面源污染,加强城市综合管理。

  1.加强建设施工工地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

  严格落实建设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管理制度。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必须全面推行标准化文明工地管理模式,做到“六必须”(必须围档作业、必须硬化道路、必须设置冲洗设施、必须及时洒水作业、必须落实保洁人员、必须定时清扫施工现场)、“六不准”(不准车辆带泥出门、不准运渣车辆冒顶装载、不准高空抛撒建筑垃圾、不准现场搅拌混凝土、不准场地积水、不准现场焚烧废弃物)。加强建设工地监督检查,督促责任单位落实降尘、压尘和抑尘措施。

  认真整治城市道路扬尘污染。强力实施绿化带“提档降土”改造工程和裸土覆盖工程,减少城市道路两侧裸土面积;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严格审批发放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全面实行建筑垃圾密闭运输;渣土运输车辆需采取密闭措施,并推行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加大洒水降尘力度,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低于85%的以2012年为基准年,年均增加6个百分点及以上。加强城市道路路政养护管理,控制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减少路面破损和路面施工;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严格查处抛洒滴漏、带泥行驶、道路乱开乱挖以及擅自清运工程渣土等行为。

  推进堆场扬尘综合治理。强化煤堆、料堆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视频监控设施安装;大型煤堆、料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传送装置,生产企业中小型堆场和废渣堆场应搭建顶篷并修筑防风墙;临时露天堆放的应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新建电厂应避免建设永久性粉煤灰堆场,确需建设的,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灰量设计。加强各类废弃地治理,实施生态修复,抑制扬尘产生。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依托城市自然山水景观资源,大力推进城市生态公园绿地建设。强化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绿线管理,保护好城市绿道绿廊、山体公园、湿地公园等城市生态空间。

  2.强力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进一步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秸秆等生物质禁烧区禁烧责任体系,将目标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具体人员。加快推进秸秆等生物质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燃料化、原料化等“五化”综合利用,实施秸秆还田土壤有机质提升工程、秸秆循环型农业示范工程、以“秸秆换肉奶”示范工程、食用菌转化利用工程、秸秆清洁能源示范工程等5个重点示范工程。全面巩固成都及其周边、川南、川东北地区区域秸秆等生物质禁烧联动机制。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大力加强城市建成区露天焚烧管控。加大城中村、居民小区、背街小巷等区域巡查力度。

  3.有力防治餐饮油烟污染。各地要加强城区餐饮油烟排放监管,对问题集中区域实行专项治理。严格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环境保护审批。依法推行餐饮业排污许可证制度。推进大型餐饮企业油烟污染在线监控工作。各市(州)主城区范围内大中型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要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确保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运行。加大城区露天烧烤管控力度。

  4.全面落实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认真落实相关规定,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禁燃区内禁止燃烧各类高污染燃料。

  (五)统筹机动车污染防治,加强城市交通管理。

  1.加速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等措施,加快“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进度。重点加大不达标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淘汰力度,鼓励车辆报废解体和柴油车提前淘汰。地级及以上城市主城区实行“黄标车”禁行;对违反禁行规定的黄标车,依法予以处理。到2016年底,国控重点控制区成都市的“黄标车”全部淘汰,其他市(州)继续淘汰“黄标车”,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

  2.加强机动车环保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加快机动车环保监控体系建设,制订《四川省机动车地方排放标准限值》地方标准,全面开展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继续提高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和环保标志核发率,基本实现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全覆盖。

  完善检测维修(I/M)制度。强化机动车排气污染路(抽)检工作。加强二类以上机动车维修企业监管,提高机动车维护保养水平。强化超标机动车维修治理监督,确保机动车达标排放。

  强化全省新车注册登记和转入机动车监管。严格全省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跨省或跨市(州)转入的车辆,要符合迁入地执行的转入车辆排放标准。

  积极推进机动车排污监控能力建设。到2016年底,全面完成省级和成都、乐山、南充、宜宾等地市级重点机动车排污监控机构与监管平台建设,其他市(州)全面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环保标志电子化、智能化管理。

  3.继续推进低速汽车升级换代。各市(州)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清理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加快更新淘汰,减少污染排放,推动相关产业和产品技术发展。

  4.全面提升燃油品质。确保按期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油品。加强成品油经营活动监督管理,推进油品配套升级。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督促加油站不得销售不符合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

  5.加强城市交通管理。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规划,继续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科学实施城市机动车出行总量控制和增量控制。实施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等交通系统建设。优化城际综合交通体系,加强城市周边高速公路ETC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建设。推进区域性公路网、铁路网建设。合理调控人流、物流及其运输方式。各市(州)通过实施中心城区内外停车场差别化收费,适当降低公交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乘车收费标准,中心城区增建公共自行车租赁网点等措施,促进机动车使用强度降低。提高公交专用道(含快速公交)在中心城区道路中所占比例。成都市要加快推进轨道交通建设,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6.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出租、物流等行业和政府机关率先推广使用CNG、LNG等新能源汽车。成都、自贡、南充等国控区域城市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和清洁燃料车的比例要达到省直相关部门要求。为新能源汽车注册登记提供便利,采取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并使用新能源汽车;增加电动汽车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天然气加气站建设,完善全省天然气加气站网络体系。大力发展清洁汽车装备制造,推进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

  (六)推进能源清洁利用,积极调整能源结构。

  1.调整优化能源结构,积极控制煤炭消费。进一步推进国家优质清洁能源基地和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能源供需总量平衡。煤炭消费比重下降至37%以下,天然气消费比重提高到13.3%以上。6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占煤电装机容量的比重达到50%以上。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0.9亿吨以内。

  2.大力发展清洁能源,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加快天然气勘探开发,扩大天然气利用规模。到2016年底,天然气产量达到248亿立方米以上,天然气消费总量达到160亿立方米以上,除阿坝、甘孜、凉山州及攀枝花市以外,城市近郊及乡镇居民生活用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水电装机容量达到7000万千瓦以上,水电发电量达到2750亿千瓦时以上。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到2016年底,实现风电装机规模200万千瓦以上,太阳能发电装机规模100万千瓦以上,生物质发电装机规模5.5万千瓦以上。

  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大力推进煤炭洗选和提质加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和商品煤质量,2016年原煤入选率达到60%以上;加强煤矿瓦斯抽采利用,拓展瓦斯利用范围,2016年瓦斯利用率达到50%以上。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控制劣质煤长距离运输,提高省外入川商品煤质量。

  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继续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七)健全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强化基础能力。

  1.进一步完善全省空气自动监测网络建设。形成统一布局、覆盖全面的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到2016年底,各县(市、区)全部建成具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6项参数监测能力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全省升级改造15个农村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基本实现省控网络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与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全联网,并在四川省环境监测总站发布平台上实时试发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一步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和监测数据部门共享,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在6月5日世界环境日前正式对外发布21个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未来三天的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初步建成全省城市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体系。

  加强国控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能力建设。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监测系统有效性审核,严肃查处污染源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及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完善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

  2.强化环境科技支撑能力。提升大气环境科学实验能力。进一步推进我省大气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和重点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重点提升环境空气中颗粒物化学元素、离子成分、有机物和物理性状监测分析能力,逐步提升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动态源清单、污染物输送扩散和转化研究能力水平,攻克一批共性关键技术。开展产业与能源结构对大气质量影响研究,雾霾与区域复合污染基础、机理、应用研究,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研究。

  提升区域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能力。继续开展与雾霾预报预警密切相关的气象观测系统建设,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发生发展演变、预报预警技术和数值预报技术方法研究。加强环境保护、气象部门合作,完善重污染天气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机制。

  进一步提升大气环境保护科研能力。进一步开展川南城市群雾霾污染防控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开展川东北城市群雾霾污染防控重大科技专项研究,建立区域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进一步探索区域雾霾污染特征和成因,提出有效防控措施。

  3.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体系。开展四川盆地内统一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实施工作。继续推进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体系建设,进一步推动各市(州)城市和重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工作,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积极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监测体系、预警预报机制,提高监测预警准确度,构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发生过重污染天气的市(州)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演练。

  4.加大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气象干预力度。总结前期人工增雨消污经验,继续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业务能力建设,加强重污染天气条件下气象干预措施。建立跨区域人工消减雾霾作业机制,加强人工影响天气、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空域管理。

  (八)加快发展大气节能环保产业,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进一步加强脱硫、脱硝、高效除尘、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机动车排放净化、新能源等方面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大力加强先进节能环保装备和产品制造,积极推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节能环保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是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负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尽快结合实际编制和实施本地大气污染防治2016年度实施计划,确保目标、责任、任务、项目、资金“五落实”,并向社会公开。要认真落实责任,结合实际,细化每月、每季控制目标,深入分析当地大气污染形势,抓住大气污染突出问题、关键时期、重点领域,抓常、抓长、抓细,采取针对性有效措施综合施治,积极推动完成PM10下降的责任目标。

  (二)强化联动机制。推进建立成渝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机制。继续深化成都及其周边、川南、川东北地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互通共享信息,联合执法监督,开展区域环境影响评价会商,强化应急预警联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三)强化考核激励。继续推行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激励机制,选取PM10、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等因素,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进行考核激励。继续推行约谈问责机制等,严格责任追究。

  (四)强化执法监管。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47号),不断强化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全面排查整改各类大气污染隐患和问题,严厉打击各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强化信息通报。环境保护部门每月公布各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主城区空气质量排名情况。各市(州)要及时发布当地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及预报信息,加强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发布和传播,促进社会公众提高防范意识和能力。

  附件:2016年各市(州)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目标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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