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环办发〔2015〕78号 2015年3月16日
各市(州)环境保护局:
2015年是“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任重道远。为圆满完成各项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抓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抓好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工作。从近几年总量减排统计结果分析,机动车氮氧化物削减情况与能否完成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指标关联度较大。各地要根据国家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核算要求,熟练掌握运用核查核算方法,认真分析影响本地机动车氮氧化物总量减排的制约因素,制定落实好各项减排措施,强化机动车环境数据的过程管理,确保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有力支撑本地的氮氧化物总量减排。
二、积极协调落实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工作。黄标车及老旧车淘汰既是上级政府下达的一项刚性目标任务,又是从根本上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有效手段。各地环保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商务、财政等部门认真落实黄标车区域限行有关政策,探索制定黄标车及老旧车提前淘汰补贴政策。要重点抓好营运黄标车特别是污染严重的大型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的淘汰工作,确保今年底前全部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营运黄标车。同时,要加强宣传引导,制定落实应急预案,防止黄标车环保管理引发不稳定因素。
三、加大环检机构建设和环保标志核发力度。环检机构建设和环保标志核发是机动车环保管理最重要的基础性工作,目前全省这项工作还很薄弱,必须加大力度、加快进度。当前,各地要按规划要求抓紧环检机构建设,对已批复开展建设的环检机构要督促加快建设进度,力争今年底完成“十二五”环检机构规划建设任务,全面开展在用机动车工况法环保检验工作,全面启动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工作,确保今年底实现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率(含免检车辆)达到80%以上,在用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率达到90%以上。同时,要继续抓好新注册机动车环保标志核发管理,确保核发率达到100%。
四、加快完成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建设。目前省级机动车排污监控信息平台已完成了全省监控信息平台的基础性建设工作,具备与市(州)平台同步接口功能。根据当前环检机构日常监管和机动车异地检验的需要,各地要加快完成本级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确保与省级监控信息平台联网,同时对所辖环检机构实行网络监管,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信息数据库,实现省、市信息化管理。
五、积极协调做好油气回收工作。各地要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等6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川经信运行〔2013〕344号)中关于油气回收治理改造时限要求,主动加强与经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实行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改造工作进展情况“季调度”制度,确保今年底前全面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六、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监管工作。各地要加强新注册和转入车辆管理,从严落实环境保护厅、公安厅《关于严格执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要会同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加强新生产机动车环保达标抽查监管,杜绝环保不合格车辆进入销售、登记环节。
七、加大环检机构日常监管和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强环检机构日常监管工作,加大对环检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全面提升机动车环保检验质量。要会同公安等部门加强机动车排气抽检工作,加大无标车上路行驶、黄标车违反限行规定等机动车环保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