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
营运客车消防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
川办函[2009]170号 二○○九年七月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6月5日8时许,成都市公交集团北星分公司一辆9路公交车,在行至成都市三环路川陕立交桥下桥处发生燃烧事故,造成27人死亡,74人受伤。此次故意放火刑事案件已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国内外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教训十分深刻。近期,广东、宁夏、浙江等省(区)也先后发生多起公交车燃烧事故,严重影响公共安全。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充分暴露出营运客车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管理措施,开展隐患排查整治,进一步加强营运客车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营运客车消防器材设施的配备
各级政府要及时组织交通、公安、质监等部门,广泛开展公交客运、长途客运、旅游客运、出租客运等营运车辆的消防器材设施大检查,督促营运单位切实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车结构安全要求》(GB13094-200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GB 8410-2006)、《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配置灭火器、发动机舱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安全器材设施,完善应急门、应急窗、撤离舱口和安全手锤等安全设施设备,严格落实发动机舱、燃油箱、燃油供给系统、电气设备与导线、蓄电池、汽车内部装饰材料的防火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营运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各级政府和交通等车辆营运主管部门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加大组织动员和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营和安全生产秩序。公交公司、长途客运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等车辆营运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领导机构和防火安全责任制,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要切实加强对营运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营运人员组织、引导乘客逃生和扑救初起火灾的基本技能。要加强对乘客的消防安全教育,通过车内安装的电视、广播、警示标语等设施设备,向乘客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基本常识,介绍车内安全设施的位置及使用方法,提高乘客消防安全意识。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人员,坚决制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上车的违法违规行为,一旦出现险情,司驾和安全人员要迅速组织、引导乘客疏散,迅速扑救初起火灾。
三、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各级政府要组织和督促交通、质监、建设、发展改革、安监、公安交管、消防等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公共交通安全大检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切实加强营运客车的消防安全管理。交通部门要加强对运输企业、场站和营运车辆、驾驶员的道路运输安全、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严格落实“五不出站”要求;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加强对营运车辆的灭火器、安全门、安全窗、内部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的安全检验。质监部门要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鉴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建设部门要对公交车站和车辆进行逐车检查,特别要检查救生锤、灭火器的配置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对CNG汽车改装厂的资格严格把关,严格审查。安监部门要对加油站、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严格查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凡涉及消防安全相关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和办理机动车登记;同时,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查处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车、出具虚假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检验结果等违法行为。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四川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对车辆营运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督促车辆营运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要督促指导车辆营运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培训、灭火应急演练以及营运客车初起火灾事故扑救等工作;要加强营运客车火灾处置各项准备,重点掌握本地公交线路道路状况、拥堵情况、公交车类型、使用燃料等情况,进一步完善与公安交管、交通、医疗卫生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深化执勤备战工作,提高快速反应和灭火救援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