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
十条措施的通知
川办发〔2020〕7号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企业:
为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支持企业加班加点、满负荷生产,尽快扩大产能,坚决打好疫情防控阻击战,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抓紧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月30日
全力加快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十条措施
一、各级政府要及时安排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加大采购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力度。
二、支持凡涉口罩、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加班加点生产,对纳入支持企业的员工加班工资,在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按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三、对于纳入支持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的产品,其应缴纳的增值税、所得税,按国家政策规定予以减免,或按其缴纳额,通过财政支出方式,予以全额补助;需缴纳的相关费用全部免除。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积极加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融资支持,对纳入支持企业的技术改造、流动资金贷款,给予利率优惠,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给予50%的贷款贴息支持。
五、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抓紧开展扩产扩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六、纳入省上支持的、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转型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对生产出符合标准产品的,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企业设备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
七、相关部门要对生产企业注册疫情防控所需产品主动上门服务,建立应急审批“绿色通道”,应缴纳的相关费用予以免除。
八、支持企业加大疫情防控新产品研发攻关,在新产品上市后,由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按研发投入总额的50%给予奖励。
九、建立“一厂一组”驻厂联络制度,专人专班协调解决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能源要素等方面困难问题,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扩产。
十、加强物流运输保障,对疫情防控物资、原辅材料、生产设备等紧急物资,开辟物流“绿色通道”,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运输顺畅。
以上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