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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

投资企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9228 二○○九年九月七日

(已废止)

 

《省工商局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

投资企业发展的意见

 

省工商局

 

为确保省委、省政府关于利用外资和对外经贸平稳较快发展的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省经济止滑提速、加快发展,现就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登记条件,支持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1.允许外商投资的公司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置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不限于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

2.凡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经营范围中行业跨两个大类,而且与在同一登记机关企业字号不相同、不近似的,允许在名称中使用不反映行业特点的字词。

3.允许以外商商号、姓名音译或直译为中文作字号;外商商号、姓名不宜音译或直译为中文的,允许以外商商号、姓名的第一个字母组合(缩写)音译为中文作字号。

4.允许外商投资的服务业公司名称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行业字词作为行业表述,如“物流”、“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商务会展”等;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进出口贸易”、“国际贸易”等行业用语。

5.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与外国(地区)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公司。

6.对新办的外商投资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可在提交立项批准文件并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发给营业执照,其相关经营范围核定为“XX项目的筹建”并注明“筹建期内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和有效期限(一般为1年),待企业取得相关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生产经营资格。

7.简化住所证明手续。住所证明不能提交房产证的,可提交能够证明房屋产权归属的其他证明材料。如租赁宾馆、饭店、有形商品市场的房屋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可提交宾馆、饭店、有形商品市场开办方加盖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入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企业,凭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加盖印章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证明即可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注册登记。

8.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申办外商投资企业,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原件后,可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9.外国(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在1年内可多次使用。外国(地区)投资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已经提交了经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的,该投资者1年内在我省再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不用提交公证和认证后的主体资格证明原件,提交首次设立登记的登记机关证明及加盖档案查询专用章的复印件即可办理设立登记。

10.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为投资。外方股东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债借债证明和审批机关批准文件。

11.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1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12.因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已满、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无需提交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

二、进一步下放登记权限,方便企业就近办理登记

13.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加大对已获得总局授权的市(州)局的个案授权力度,原则上住所在当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企业向所在地市(州)局提出申请,再由市(州)局向省局申请个案授权,经省局批准授权市(州)局登记。

14.已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登记事项变更而超过原审批机关权限报由省商务部门批准和颁发批准证书的,仍由原登记机关直接办理变更登记。

15.支持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创造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核准授权条件,尽力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授权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核准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级开发区工商局可经上级工商局委托办理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

16.支持市(州)工商局委托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做好行政区内外资企业登记初审工作。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应积极创造授权条件,争取国家工商总局早日授予外资企业登记核准权。

三、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促进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17.200871日以后出资期限到期的无违法记录的外商投资企业因资金紧张无法按时缴付出资的,由企业申请,允许其延长出资期限至2009年底,并允许通过2008年度年检。

18.对受到汶川特大地震和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外商投资企业成立后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允许其延续至2009年底,并允许通过2008年度年检。

19.对外商投资公司已缴付首期出资,并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最低出资限额的,其余注册资本在法定期限内未能按期交付,经审批机关批准,可延长出资期限。

20.企业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未按规定办理延期变更登记而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只作违规记录,不予处罚。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延期登记。

21.对新设立的企业,第一年度逾期未申报年检,责令限期办理年检;对限期内来办理年检的企业,只在企业信息系统中作违规记录,可免予处罚。

22.加强对外资企业监管。要把外商投资实际到位情况作为外资监管重点,建立预警机制。通过行政劝导、行政提醒和行政建议等方式及时指导企业按照合同、章程规定按时足额缴付到位,使我省招商引资项目真正落到实处,为支持外资企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四、进一步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23.积极服务全省引进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及知名企业来川设立制造基地、研发中心、外包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对公司住所在四川并由国家部(委、局)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争取国家工商总局及时通过个案授权方式授权省局和市(州)局登记。

24.积极服务企业调整生产经营结构,促进企业转型升级。按照“增加总量、扩大规模、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要求,鼓励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强强联合,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等外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提高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

25.积极帮助外资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通过扩大投资人出资和融资渠道,为企业低成本融资服务。继续贯彻执行《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动产抵押登记实施办法》(川工商办〔2007264号),使外商投资企业最大限度地利用动产价值进行融资;认真贯彻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2号),充分发挥股权出质在外商投资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认真贯彻执行《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39号),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低成本改组、合作;支持和帮助外资企业通过商标许可实施扩张,鼓励和支持外资企业开展商标质押信贷,帮助企业融资,促进企业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26.工商服务进企业。建立健全重点外资企业和重大外资项目联系制度。落实专人,进场服务,提供工商法律咨询,开展全程跟踪服务,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27.工商服务进园区。支持和指导各级工商部门进入各级各类园区设立工商服务窗口。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服务窗口前移,积极为园区内企业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努力为园区内企业排忧解难。

28.对外资企业名称核准、外资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分支机构登记、外资企业年检、外资企业有关备案等简易事项实行“审核合一”一人办结制。

29.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试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预审”等工作方式,为企业提供便捷登记。开通网上交流平台,增强网上公示信息和示范文本的直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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