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灾区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
川办函[2008]239号 二○○八年十一月十一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针对当前我省灾区群众饮水存在的问题,现就加强灾区饮水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落实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灾区饮水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工作主体和投资主体,要进一步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的行政责任人和技术责任人。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灾区饮水安全工作,将饮水安全这一民生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不等不靠,把灾区饮水安全作为重点安排项目,利用政府投入、援建支持以及群众参与,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务必在春节前解决灾区群众的供水和饮水安全问题。
二、排查摸底,制定方案
各地要立即组织技术力量,对灾区的饮水现状再次开展调查工作。特别是对前期受余震和暴雨影响的山区、 半山区以及偏远地区的群众饮水问题,要重点排查,摸清情况,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饮水问题的办法。要结合灾区群众住房的重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实施、统一管理、统一监督、整合资金等原则做好方案,统筹解决群众的饮水问题。一是集中供水工程,要科学规划、精心组织实施,未开工的要抓紧开工,已开工的要抓紧建设。分散供水工程,要加强技术指导,依靠当地群众寻找可靠水源,采取打井、集雨、建池、建窖等多种方式尽快予以解决。二是自建的供水工程,各地政府要制定政策和措施,在资金上给予补贴,用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群众开展生产自救。三是水源水量不足的安置点,要积极新辟水源,并制定应急方案和解决措施,保证安置点冬季枯水期的正常供水。安置点的排水防洪工作要做好设计、规范实施,避免造成次生灾害。
三、严格管理,确保运行
高度重视集中供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县级水利部门负责过渡期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组建供水总站或成立供水协会等组织机构,制定管护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实行专人管理。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严格操作规程,保障工程的正常运行。过渡期结束后,水利部门要对工程设施进行回收、修复,并妥善保管,重复利用。应急供水和过渡期供水产生的运行费用(如电费、人员工资、药剂费以及送水油料费等),当地政府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四、加强监测,保障水质
加强对灾区供水工程和水源地水质的监测及检测,保证水质安全。对部分安置点供水水质出现余氯不合格以及浊度、大肠杆菌超标的现象,要及时采取增加消毒设备和投加消毒剂(片)等有效措施确保供水安全。同时,要加强对灾区群众饮水安全知识的普及,大力提倡节约用水,增强群众的安全饮水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