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蚕品种
审定工作的通知
川农规〔2023〕1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农村局,省蚕业管理总站、省畜牧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蚕品种审定工作,推进蚕桑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四川省蚕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四川省农业农村厅设立四川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品审会),负责四川省省级蚕品种审定。品审会办公室设在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负责品审会的日常工作。四川省蚕业管理总站负责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的组织实施并出具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报告。
二、申请审定的蚕品种,应当完成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且具备下列条件,并符合《四川省蚕品种审定指南》(《四川省蚕品种审定指南》由品审会另行发布):
1.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2.主要特征一致、特性明显,遗传性状稳定;
3.与其他品种有明显区别;
4.具有适当的名称(参照国家级蚕品种命名规则)。
三、申请四川省蚕品种审定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品审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1.四川省省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见附件);
2.省级蚕品种鉴定试验报告。
四、品种审定申请材料应于每年2月底前向四川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提出,未在2月底前提出申请的延迟至次年受理。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受理后,省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农村厅窗口)将申请材料转至品审会办公室。
六、经四川省蚕品种审定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品审会办公室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品审会出具通过审定意见书,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回省政务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厅首席代表审批后颁发品种合格证书,并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告。
七、未通过审定的,由品审会出具未通过审定意见书,同申请材料一并转回省政务服务中心,由农业农村厅窗口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30日内申请复审,品审会应当在下一次审定会议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程序进行复审。
八、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四川省省级蚕品种审定申请表(略)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