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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

  规范和验收认定办法的通知

  川办函〔2011〕132号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连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工程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9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

  高标准农田是指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田成方,土成型,渠成网,路相通,沟相连,旱能灌,涝能排,土壤肥,无污染,旱涝保收的高产稳产农田。其建设技术规范如下。

  一、田面平整规范。平原区以道路和较大沟渠为骨架,合理调整田型,实现田块规范、田面平整、田埂牢固、沟端路直,基本实现条田化,便于大中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丘陵区、山区建设水平梯田(地),梯田台位清晰,地块规范,田(地)埂牢固,旱地地面坡度5°以内,台面宽度按照自然台位确定,便于中小型机械作业和田间管理。

  二、排灌渠系完善。田间排灌渠系布局合理,断面设计科学,配套设施齐全;排水沟底距离田泥面80-100厘米,可有效调节控制土壤水分,消除串灌串排,达到排“三水”(土壤渍水、地下或岩层水、地表水)、除“四害”(冷、烂、毒、串),能排能灌、能水能旱。旱地坡面水系健全,“三沟”、“三池”配套,形成截、引、蓄、排水系网络,非充分灌溉的耕地平均每亩有效蓄水调节能力60立方米以上,实现土不下山、水不乱流;排水沟、沿山沟标准达到拦蓄一次降雨70-100毫米的排水能力。节水灌溉保证率平原地区不低于80%,丘陵地区不低于70%,山区不低于60%。

  三、田间道路通畅。田间道路合理布设,有序配套,方便使用,与乡、村道路连接成网。机耕道路宜宽3-4米,高出田面0.3-0.5米;配套桥、涵和农机下田通道,便于耕种和农产品运输;供生产、生活通行的道路宜硬化。平原区耕作路宜宽1-2米,高出田面0.2-0.4米,硬化率80%以上;丘陵区耕作路宜宽0.6-2米,高出田面0.2-0.4米,硬化率70%以上;山区耕作路宜宽0.6-1.5米,高出田面0.2-0.4米,硬化率70%以上。

  四、耕地质量较高。水田土体厚度80厘米以内无障碍因子,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20克以上,耕层质地壤土或粘壤土;旱地土体厚度60厘米以上,耕作层厚度20厘米以上,耕层土壤有机质含量每公斤15克以上,耕层质地壤土或粘壤土。耕地年粮食生产综合能力达到800公斤/亩以上。

  四川省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设1000万亩高标准农田工程规划纲要(2011—2015年)的通知》(川府发〔2011〕9号)和《四川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技术规范》,参照省质监局《四川省粮田建设等级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验收认定适用范围

  国家投资、社会投资及其他投资新建的高标准农田。

  第二条 验收认定申报及材料提交

  项目实施单位和县级建设管理单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牵头协调部门申请验收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验收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任务和投资完成情况。

  (三)耕地质量检测报告。

  (四)工程运行管护情况。

  第三条 验收认定组织工作

  (一)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与部门项目验收同步进行。

  (二)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工作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具体工作由农业部门承担,市(州)农业部门负责督导检查,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重点抽查。

  第四条 验收认定专家组成及工作内容

  县级农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5—7人(市州1—2人)的专家组,以听取汇报、实地核查、查阅资料、访问农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核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的数量及其质量,并填写《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实地调查表》,形成《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专家组成员应在《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上签名确认,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验收认定成果运用

  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定合格的高标准农田,报所在市(州)农业部门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以此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数量,并纳入全省高标准农田数字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第六条 验收认定异议处理

  申请单位对验收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高标准农田验收认定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市(州)组织复查,并及时做出复查结论。

  第七条 本办法由省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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