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
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
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川办发[2004]21号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试点工作的意见
省卫生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人口计生委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农业厅 省食品药监局 省中医药局 省扶贫办 省编办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艰巨的工作,试点工作的成败关系到这项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大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精心运作,认真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务求扎实推进试点工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运行和长远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深入细致地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和引导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真正受到农民的拥护,是这项制度不断发展的基础。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深入了解和分析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的疑虑和意见,充分利用好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及宣传栏、咨询热线、走村入户等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张旗鼓地向农民宣传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的和意义,宣传合作医疗的政策和做法,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合作医疗的意义和作用,增强互助共济意识,提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积极性。
三、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自愿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以户为单位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合约,在合约中明确缴费标准、补偿范围、报销程序、报销比例,使农民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四、明确试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各试点市(州)、县(市)要认真总结试点工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农民健康状况、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能力、农民医疗需求意愿和支付能力等有关情况研究和完善试点工作方案、筹资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合理确定合作医疗补助范围和标准,为全面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供经验。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不定指标,不赶进度,注重试点质量,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
五、加强机构建设,规范规章制度。
(一)试点市(州)、县(市)要成立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发展改革、人口计生、审计、药监、中医药、扶贫、残联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试点县(市)设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为县(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实行财政定额补助的事业性质的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乡镇卫生院负责所在乡镇农村合作医疗业务工作,不另建立专门机构。乡镇尚未建立卫生院的,可按片区设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站,为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
(二)试点县(市)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及片区服务站和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的编制配备依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确定。县(市)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人员编制按参保人数10万人以下配2名,10万人至20万人配3名,20万人至40万人配4名,40万人至60万人配5名,60万人至100万人配6名,100万人以上配7名;片区服务站或乡镇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人员编制按参保人数2万人以下配1名,2万人至4万人配2名,4万人以上配3名。所需编制和人员在本县(市)卫生系统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
(三)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县(市)财政预算,不得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经费保障水平不低于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调剂到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其经费由同级财政按原补助额从调剂出人员的单位相应划转。划转后不足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补足后一并列入部门预算。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由同级财政按个人待遇相关政策规定核定补助定额;公用经费按同级同类事业单位定额,结合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职能和承担的工作任务合理核定。试点初期,同级财政要为开展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提供必要的启动经费。
(四)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要公开招聘、竞争上岗、按岗聘用。制订完善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各种制度和岗位职责,规范工作人员管理。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提高效率和管理水平。
(五)省卫生厅成立由卫生、财政、地税、民政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省级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行进行跟踪指导、监测评估和业务骨干人员培训,对各地开展合作医疗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和咨询。
六、进一步完善资金收缴方式。农民个人出资部分在农民自愿参加并与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签订合约的前提下,由乡镇财政部门按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的合约及其花名册一次性代收并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凭财政部门的缴费存根向农民发放《合作医疗证》。五保户和贫困户按照《四川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在我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川民救[2004]121号)的规定给予资助。
七、合理设置大病统筹基金和家庭帐户。各试点县(市)要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将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并逐步从农民个人缴费10元中安排不低于2元纳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和当年未享受合作医疗报销的农民健康体检;个人缴费的其余部分建立家庭帐户,由个人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家庭帐户剩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八、合理确定报销标准。各试点县(市)要在试点运行的基础上按照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合理调整现行的补助标准和报销比例,使有限的合作医疗基金发挥最大的效益。既要防止补偿比例过低,基金节余过多,影响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积极性;又要防止补偿比例过高,出现基金透支风险。认真探索制订针对病情轻重、就诊医疗机构级别高低、医疗费用多少等因素的分段报销制度。
九、严格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合作医疗基金实行收支分离、管用分离、用拨分离。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基金会计制度由省财政厅等部门另行下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招标确定一家国有商业银行作为试点县(市)基金代理银行。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基金专用帐户,所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储存管理。
十、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理顺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依法加强对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和卫生技术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重点加强对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医疗操作规程、医疗服务价格、合理用药情况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农村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农民就医安全。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准入和年度考核制度。定点机构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为主,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可以在全县范围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加大城市卫生的支农力度,城市医院的医务人员要定期到县、乡镇医疗机构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农村卫生人员的培训,多方面提高农村卫生人员素质。发挥中医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作用,积极运用中医药为农民提供服务。
十一、加强农村药品监管。药品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农村药品质量的管理,大力推行药品监督协管员、信息员制度,把药品监督触角延伸到农村最基层。关于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加强药品质量和购销监管的具体办法另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