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4·20”芦山强烈地震涉灾规范性
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5·12”汶川
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办发〔2013〕27号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已失效)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确保“4·20”芦山强烈地震灾区过渡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规范、合法、有序和廉洁开展,顺利实现重建目标任务,切实维护灾区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大局稳定,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
(一)依法制定涉灾规范性文件。随着灾区恢复重建工作的启动,我省各级行政机关将制定和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若干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严格按照《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188—1号,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对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和文件内容等加以规范。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应交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制定重大和涉及灾区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要尽可能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公布规范性文件草案等形式,广泛听取涉灾群众意见,为灾区群众参与重建决策创造条件。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要在全面梳理“5·12”汶川特大地震有关涉灾规范性文件,并对其成效进行总结、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灾区实际,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既具有科学性和合法性,又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二)加强涉灾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定机关要按照《规定》要求,向备案审查机关及时规范报备,做到涉灾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备”。备案审查机关应加大对报备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审查力度,重点对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集体土地征收、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涉及民生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做到涉灾规范性文件“有件必审”。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请审查的涉灾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受理,对确认存在违法内容的应当要求制定机关及时纠正,做到涉灾规范性文件“有错必纠”。
二、认真开展“5·12”汶川特大地震涉灾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一)清理背景。《规定》明确要求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为5年。2008年“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各级行政机关出台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已陆续接近5年期限,即将逐步失效。同时,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委针对“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出台的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和应急性规范性文件,相当一部分已随着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结束自然失效,我省相应制定的涉灾政策性文件及其依据现已不成立,不能直接援引作为“4·20”芦山强烈地震抗震救灾有关工作的政策依据。
(二)清理原则。坚持“法制统一”原则。“5·12”汶川特大地震后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在恢复重建工作任务完成或5年有效期满后即自动失效。对接近5年有效期限即将失效的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认为对此次“4·20”芦山强烈地震过渡安置和恢复重建工作有借鉴作用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前述有关要求重新修订后发布。
(三)清理方法。按照“谁起草(实施)、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做好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全省各级抗震救灾指挥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
(四)清理结果的处理。
1.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对负责起草或者实施的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涉灾规范性文件,经清理认为仍有必要重新制定公布的,应当将清理结果和处理建议于2013年7月1日前送省法制办汇总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2.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对本单位制发的涉灾规范性文件,经清理认为仍有必要重新制定公布的,按照职责权限予以重新制定公布,相关结果要在2013年7月1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法制办。
3.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清理出的涉灾规范性文件,认为仍有必要重新制定公布的,依照职责权限予以重新制定公布,相关结果要在2013年7月1日前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法制办。
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在做好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指导、督促所辖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清理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涉灾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工作作为当前抗震救灾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要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抓紧完成各项工作。
各有关市(州)人民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在开展工作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省法制办。
附件:1.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建议表(略)
2.省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略)
3.有关市(州)涉灾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告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