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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3〕40号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精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推进教师队伍建设

  (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适应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队伍。幼儿教师以补足配齐为重点,提升专业化水平;中小学教师以结构优化为重点,推进城乡师资均衡配置;职教教师以“双师型”教师为重点,完善培养培训体系;高校教师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建设为重点,强化教书育人能力;民族地区教师以提高综合素质为重点,强化激励、稳定队伍;特殊教育教师以提升专业化水平为重点,健全管理,依法保障。

  二、提升师德素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二)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坚持开展思想政治和师德教育学习活动,将师德教育融入教师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严格规范从教行为。丰富师德建设活动载体,大力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建立师德档案,把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把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绩效考核、职称评审、专家选拔、岗位聘用、评优奖励首要内容,实行师德表现一票否决。完善学生、家长和社会参与师德评价和监督机制,建立师德建设责任制,严肃查处失德行为。

  三、全面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教师队伍

  (三)严格执行教师专业标准。执行教师、校(园)长专业标准,将其作为教师和校(园)长培养、准入、聘任、培训、考核等工作重要依据。按《教师资格条例》,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强化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加强监督管理,严把教师资格质量关。严格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四)健全培训体系。推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实行每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个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职业学校专业教师每2年必须有2个月以上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培训。加大农村和民族地区教师、紧缺学科教师、辅导员和班主任、高等学校中青年教师培训力度。构建四级中小学教师培训体系,加强重点培训基地建设。推动高等学校建立教师发展中心。做好教师专项培训项目,实行培训项目招投标制度,创新培训模式,提高实效。

  (五)创新培养模式。完善师范生招生制度,确保招生培养与教师岗位需求有效衔接,开展省属师范院校本科师范专业提前批次录取试点。聘请优秀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担任师范院校兼职教师。加强养成教育和教育教学能力训练,落实师范生教育实践不少于1学期制度。完善高校招收职业学校毕业生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办法,探索建立招收企业技术人员培养职业教育师资制度。构建师范院校为主体、综合大学参与、开放灵活的现代教师教育体系。推动建立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行业企业培养教师新模式。

  (六)不断壮大高端教育人才队伍。实施中小学百千万人才培养计划,加强中小学教育专家、教育名师和骨干教师培养培训。坚持内培外引,鼓励高等学校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术团队,加快重点学科和创新团队建设,集聚一批高水平教学科研创新团队和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为高端人才培养引进提供政策、经费、项目等支持。

  四、健全机制,加强教师管理

  (七)严格教师编制管理。健全编制动态管理机制。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对民族地区、边远山区、革命老区和连片贫困地区实行编制倾斜政策。同一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可以互补余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按国家和省制定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积极探索制定四川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严禁教职工在编不在岗。

  (八)健全教师补充机制。严格按核定编制补足配齐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完善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教师招聘制度,加大农村、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学校和紧缺学科教师招聘力度。大力实施中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做好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工作,开展四川免费师范生培养。对高层次教育人才和符合国家、省政策规定的农村、民族地区、艰苦边远地区学校紧缺学科教师、职业院校紧缺急需的技能型、双师型教师、高等学校紧缺急需的专业教师,可按规定实行公开直接考核招聘。落实高校用人自主权,学校在核定编制和岗位总量内按规定公开招聘教师。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解决公办中小学寄宿制学校管理人员不足问题,政府购买服务所需经费纳入部门综合预算。

  (九)加强教师交流。积极探索县管校用管理模式,大力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力争每年教师交流数量达到辖区内教师总量10%左右。积极开展教育专家下基层等支教送教活动,鼓励支持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讲学。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中、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应有1年以上农村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十)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完善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的职务(职称)评审制度,实行同行评价、业内评审,引导教师专业发展。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务(职称)晋升向村小学、教学点和教育教学一线教师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兼职教师申报相应系列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完善教师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实现教师职务(职称)评审与岗位聘用有机结合。规范完善学校外聘专兼职教师管理。探索促进协同创新、持续创新的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办法。强化教师考核工作,健全分类考核评价标准。探索实行学校、学生、教师和社会等参与的教师评价办法,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调整、职称评审、专家选拔、绩效分配、评优奖励、续聘解聘重要依据。

  五、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和权益

  (十一)完善教师参与治校治学机制。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教师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全面实行校务公开。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发挥好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健全校长负责制,实行校务会议等制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探索教授治学有效途径,充分发挥在教学、学术研究及学校管理中的作用。

  (十二)依法落实教师待遇。保证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健全符合教师职业特点、体现岗位绩效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教的教师,实行工资倾斜政策。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教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按规定为教师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教师周转房建设,将其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省安排专项资金加快农村、边远地区周转房建设,鼓励各地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统筹予以解决。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权利,民办学校应依法聘用教师,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时兑现教师待遇。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

  (十三)做好教师表彰奖励工作。定期开展四川省优秀教师、教育工作者、先进集体评选表彰活动,按照规定开展中小学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和教学成果奖评选活动。评选表彰重点面向教育教学一线、农村、民族和艰苦边远地区长期从教、贡献突出教师。

  六、落实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落实工作措施,定期督导检查。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教师队伍建设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制定政策和标准;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积极推进教师队伍建设。要将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绩考核、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水平评估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优评先、表彰奖励重要依据。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师队伍建设。

  (十五)加大投入,落实经费。要加大教师队伍建设投入力度,新增财政教育经费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投入重点之一,教师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幼儿园、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按照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高等学校要统筹安排教师培训经费。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多种途径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切实加强经费监管,确保安全,提高使用效益。

  本实施意见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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