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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

办法》和《2021年公路水路统计工作

测评标准》的通知

川交函〔2021〕526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现将《四川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公路水路统计工作测评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宣贯,确保落实落地。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根据当地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本地《办法》和《标准》。厅直有关单位要加强督促指导,及时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严格落实好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要明确本单位统计工作分管负责人、部门分管负责人、统计工作联系人,并于12月24日前将各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厅规划处。同时,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做好辖区内各县(市、区)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清单管理工作,收集汇总各县(市、区)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清单,并于12月31日前抄送厅规划处。

三、实施过程中,有关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便于厅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制度。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12月16日

四川省交通运输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统计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统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交通运输统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交通运输统计活动主要包括: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统计活动。

第三条 交通运输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全省交通运输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等应严格按照统计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组织开展统计工作,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对本单位(部门)生产、审核的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第五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活动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等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依法组织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足额保障日常统计和专项工作经费,落实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明确各项统计工作职责分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工作牵头负责人,确保统计人员按要求参加业务培训。

第七条 根据统计工作实际需要,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研究推广信息化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厅相关业务部门与信息中心要建立有关统计制度,及时更新完善升级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数据审核功能。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专业化社会力量开展统计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有关要求,加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

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二)强令、授意、指使统计调查对象、其他机构及其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三)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按职责对本级防范和惩治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中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计相关机构负责人和统计工作人员,按照职责范围,对本级防范和惩治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九条 交通运输统计实行工作责任制。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独立行使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等职权,组织统计人员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报送单位(部门)和统计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条 统计人员应当保持基本稳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如有变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提前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统计人员应当具备完成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统计业务培训。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各自工作范围内交通运输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厅综合规划处负责归口管理全省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组织起草全省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制度和考核方案,开展统计监督和检查;

(二)按要求组织完成相关统计调查任务,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归口管理全省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统计调查项目以及根据工作实际需开展的其他统计调查项目,组织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工作,参与国家和省经济运行分析相关工作;

(五)归口管理全省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等统计资料及公布工作;

(六)组织开展全省公路、水路及城市客运领域等统计科学研究及信息化建设;

(七)组织开展统计考核和培训。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厅其他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起草本单位(部门)相关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厅工作安排,按要求完成相关统计调查任务,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

(三)根据需要拟定相关领域统计调查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报省统计局审批后组织实施;

(四)具体承担相关领域运行监测分析、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等各项统计工作;

(五)开展相关统计检查考核和培训工作。

其中,厅公路局负责全省普通公路相关统计工作,省航务海事中心负责全省水运及港口相关统计工作,厅运管局负责全省道路运输相关统计工作,省交通执法总队(厅高管局)负责全省营运高速公路相关统计工作和高速公路网运行统计监测,运调中心负责全省路网运行相关统计工作,厅建管处负责全省交通投资统计工作,厅公路处负责全省收费公路相关统计工作,厅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统计工作。

厅信息中心作为技术支持部门,具体承担统计信息化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培训、协调服务等相关工作,按要求做好统计数据的技术审核、信息公布等其他工作,配合开展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运行监测分析等工作。

第十五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按照规定履行下列统计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统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起草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交通运输统计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按要求组织完成相关统计调查任务,根据需要拟定统计调查项目、起草相应统计调查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汇总、报送、公布等工作,按要求及时、准确、全面、真实报送相关统计资料;

(四)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运行监测分析、统计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培训;

(五)及时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领域投融资、建设、运营、运输等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要依法依规履行各自统计职责,按要求积极主动配合相关单位(部门)开展统计工作,及时、准确、全面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统计调查

第十七条 全省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依法审批。未经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任何单位或组织不得擅自以开展统计调查的名义搜集统计资料,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提供统计资料。

第十八条 省级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由厅综合规划处拟定,或由厅其他各职能部门商厅综合规划处同意后拟定,并经厅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按《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要求报省统计局审批。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需要拟定统计调查项目的,经其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按《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工作规程》要求报同级统计局审批,并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由项目拟定单位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负责组织实施,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调整的,统计调查项目拟定单位应当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设立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必要、科学、可行,不得与正在执行的统计调查项目重复,应当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相衔接,且符合项目拟定单位的职责分工。

统计调查应当使用国家统计标准和交通运输统计标准,保证统计调查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标准化和规范化。鼓励利用行政记录和交易记录转化生产统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路、水路和城市客运领域以及其他相关交通运输统计调查资料按相关要求实行逐级报送或者直接报送,并应逐步实现网络报送。

逐级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要求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统计资料应以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单位统一报送至厅综合规划处,并按职责分工抄报至厅相关职能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程序报厅综合规划处。厅综合规划处以厅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的数据作为最终统计资料对外报送。

直接报送:由统计调查对象按相关要求直接向交通运输厅或交通运输部报送统计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报送统计资料,应由填报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应由本人签字。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统计分析与监测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运行分析应当研判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特点与趋势,把握阶段性特征,揭示交通运输与国民经济、关联产业的相关关系,提出措施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与管理职责相适应的运行分析工作机制和监测预警分析体系,安排专人及时开展统计分析与监测工作,促进统计成果及时转化。

第二十五条 厅实行统一组织、分工协作、定期会商的工作机制,由厅综合规划处牵头,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依职责提供相应分析监测成果,按季度形成全省交通运输运行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应反映职责领域内行业发展现状,研判发展趋势,提出存在问题及措施建议。

第六章 统计资料管理与发布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项目获取的统计资料由统计调查实施单位负责具体管理。统计调查中取得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原始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2年。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重要汇总性统计资料应当永久保存。

前款所称交通运输统计资料是指在统计工作中取得的反映交通运输行业发展状况的数据、文字、图表等纸质、电子数据资料的总称。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至少保存2年,并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搜集、审核、签署、报送、归档等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和规定,归口管理各自搜集、汇总的交通运输统计资料,除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资料外,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予以公布。统计资料应经本单位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对外公布。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应当依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除作为统计执法依据外,不得直接作为对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条 厅综合规划处牵头制定全省交通运输统计工作测评方案,定期对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统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情况开展测评。厅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测评方案要求负责对各自领域统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情况开展测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测评方案,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统计工作的组织和保障情况开展测评。

第三十一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统计核查制度,原则上,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统计核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级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交通运输相关统计工作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级生产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统计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生产的本级统计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对下一级报送的统计数据质量负监管责任。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印发交通运输统计数据质量责任清单,并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责任清单若有调整,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前款所称统计数据质量是指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十三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和规定对各自组织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统计法等规定协助本级统计主管部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厅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主要负责人、统计分管负责人、统计审核责任人、统计工作人员和其他交通运输统计调查对象应认真贯彻执行已依法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按规定履行统计职责,一经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2021年公路水路统计工作测评标准

一、测评范围及分值分配

公路水路统计工作测评范围包括统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常规统计工作、经济运行分析三个方面,总分100分。具体如下:



二、重要基础工作

(一)方法制度建设(8分)

1.完善统计方法制度(2分)。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或实施统计工作制度,并且贯彻落实最新工作要求,占比超过50%的,得2分;不足50%的,得1分;未印发或实施的,得0分。

2.加强统计督查(2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时完成省级督查反馈情况整改,并组织开展市级统计督导检查的,得2分;组织开展市级统计督导检查,但未及时完成省级督查反馈情况整改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3.统计监督、经费保障(2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安排了统计专项经费,并开展了相关专题研究的,得2分;安排了统计工作经费,但未开展相关专题研究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4.提出合理化建议(2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或相关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的,得2分;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二)信息技术应用(2分)。

1.先进技术应用情况(1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统计工作中推广应用信息化等先进技术的,得1分;开展信息化等先进技术应用研究的,得0.5分;其他情况,得0分。

2.软件升级和功能完善(1分)。厅建管处及厅直有关单位根据当年工作情况,及时升级完善统计信息系统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三)夯实基层基础(10分)。

1.队伍建设(5分)。统计人员未发生变动,或发生变动,但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并于事前向厅报备的,得5分;每变动1人,且未及时做好交接报备的,扣1分,扣完为止。

2.参加培训(2分)。市级及本行政区域内县级已报备统计人员均参加当年省级统计培训的,得2分;市级已报备统计人员均参加当年省级培训,但县级仅部分参加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3.组织培训(3分)。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单位组织、委托开展线上或线下统计业务培训,培训范围覆盖到一线的(行政区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运输企业),得3分;培训范围未覆盖到一线的,得1分;未组织开展市级培训的,得0分。

三、常规统计工作

(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11分)

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每季度2分,年报3分,总分11分。数据每迟报漏报一次扣0.2分,每审核不通过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二)公路基础设施统计(3分)

公路基础设施统计包括公路养护统计和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统计,总分3分。各市州数据每迟报漏报一次扣0.2分,每审核不通过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三)公路运输统计(12分)

公路运输统计包括道路运输综合、道路运输企业直报、城市客运统计等,每季度2分,年报4分,总分12分。各市州数据每迟报漏报一次扣0.2分,每审核不通过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四)水路运输及港口统计(12分)

水路运输及港口统计包括水路运输综合、水路运输企业直报、港口统计等,每季度2分,年报4分,总分12分。各市州数据每迟报漏报一次扣0.2分,每审核不通过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五)扶贫和环保统计(5分)

扶贫统计和环保统计,每季度1分,年报1分,总分5分。数据每迟报漏报一次扣0.2分,每审核不通过一处,扣0.2分,扣完为止。

(六)交通情况调查(5分)

交通情况调查,每季度1分,年报1分,总分5分。运调中心根据《四川省公路交通情况统计调查通报制度》开展测评。

四、经济运行分析测评

重点测评分析报告及时完整性及成果利用情况。按季度测评,每季度满分8分,总分32分。

(一)成果报送情况(4分)。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正式印发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得4分;经济运行分析报告未正式印发,但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电子版的,得2分;其他情况,得0分。

(二)成果利用情况(4分)。

1.成果采纳(2分)。经济运行分析报告分析到位,提出相关意见建议被上级单位或部门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采纳的,得2分;提出相关意见建议未被级单位或部门经济运行分析报告采纳,但分析结合当地实际、当前热点、重点难点工作,能客观反映当地经济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2.服务决策(2分)。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获市州主要领导或厅主要领导指示批示的,得2分;经济运行分析报告获市州分管领导或厅分管领导指示批示的,得1分;其他情况,得0分。

五、测评方式

(一)测评工作由厅规划处牵头,厅建管处,厅直有关单位配合开展,各测评单位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上季度测评结果报厅规划处,由厅规划处汇总后每季度通报各市州。

(二)厅直有关单位测评方式:厅建管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测评,厅信息中心负责软件升级和功能完善测评,测评结果报厅规划处汇总。厅规划处根据交通运输部反馈的测评结果,对厅建管处,厅直有关单位统计工作进行最终测评。

(三)市州测评方式:厅规划处负责测评统计重点工作落实情况、经济运行分析、扶贫和环保统计;厅建管处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厅公路局负责公路基础设施统计;厅运管局负责公路运输统计;省航务海事中心负责水路运输及港口统计;运调中心负责交通情况调查统计。

(四)各单位应于每季度首月3日前将上季度经济运行分析及成果利用情况相关材料报厅规划处,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佐证材料(文件、督导检查报告、照片等)报厅规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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