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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十二五”防灾减灾规划
 2014年度实施计划的通知


  川办函〔2014〕60号

(已失效)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十二五”防灾减灾规划〉2014年度实施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17日


四川省“十二五”防灾减灾规划2014年度实施计划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不断提升自然灾害综合应急响应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全省综合减灾救灾工作再上新台阶,按照《四川省“十二五”防灾减灾规划》有关要求,制定本年度实施计划。

  一、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综合减灾救灾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加快推进指挥体系纵向延伸到县(市、区)、乡(镇),全面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乡(镇)四级互联互通,推动全省综合救灾工作的信息化和科技化。

  (二)进一步推动完善农村住房保险制度,研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试点范围,提高广大群众参保意识,不断提高救灾保险覆盖面和风险保障水平。

  (三)加强专业人才培养,不断壮大各级各类防灾减灾人才队伍,人才结构更加合理,推进科技创新,夯实基础,强化防灾减灾能力建设。

  (四)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明显增强,防灾减灾知识在大中小学生及公众中普及率明显提高。

  (五)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场地地质灾害隐患调查排查巡查,完善防灾避险措施;继续深化主动预防避让工作,强化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体系建设,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科学安排受威胁群众避险搬迁安置和重大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如期完成2013年“7·9”特大暴雨洪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全力推动芦山地震灾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项目实施。积极开展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建设,进一步提升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六)加强防汛抗旱能力建设,加快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和江河治理工程建设,加快解决缺水地区的饮水安全问题。继续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加强山洪灾害防治。

  (七)完善综合气象观测和网络系统建设,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系统工程和应对气候变化气象支撑工程建设,着力提高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业务水平与防灾减灾能力。

  (八)加强防震减灾社会管理。依法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健全防震减灾管理体系,提高防震减灾社会管理水平和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九)努力拓展防震减灾公共服务。挖掘地震科技能力,拓展防震减灾社会服务领域,提高地震信息服务水平,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服务,强化社会宣传,提升公民防震减灾素质和能力。

  (十)全面提升防震减灾基础能力。加强专业人才培养,推进防震减灾科技创新,强化地震监测预报基础能力建设,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高政府应急处置和紧急救援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加强受灾群众救助及生活保障体系建设,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充实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加大自然灾害救助力度,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生活保障水平。自然灾害发生后,及时将危险地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到安全地区并妥善安置,保证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的饮用水、有医疗、有住所。〔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在水利、国土、地震、气象等相关涉灾部门开展全省主要灾种风险点全面普查工作基础上,整合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第三制图院和省减灾中心等部门技术资源,启动自然灾害风险图编制工作。〔责任单位:民政厅、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

  (三)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建设工程。督促达州、巴中和凉山3个市(州)加快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进度,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责任单位:民政厅、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提升社会各界的防灾减灾意识。结合“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积极动员社会组织、新闻媒体、机关团体、乡村社区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防灾减灾的文化氛围。突出社会公众防灾减灾宣传教育,突出对社区、学校、厂矿等基层单位进行防灾减灾知识普及,完成四川省省级综合减灾科普教育馆建设,创建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60个。开展防灾减灾领域信息管理、宣传教育、专业培训等方面的国内国际合作与交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培训和受威胁群众重点参与的地质灾害应急演练,加强灾情管理工作,指导完成1万名基层(县、乡、村)灾害信息员、200名仓库管理员、200名指挥体系操作员培训任务。开展2014年省级防震救灾综合演练。〔责任单位:民政厅、省政府应急办、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督促市(州)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民政厅关于我省贯彻执行〈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川财社〔2013〕32号)要求,建立市(州)、县(市、区)自然灾害救助经费分担机制,拓宽救灾资金筹集渠道,提升救灾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民政厅、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防体系建设。结合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总体安排,开展县域地质灾害详细调查工作。加强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重点防治区域的汛前排查、汛期巡查和汛后核查,及时发现灾害隐患,及时完善群专结合的监测预警网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动态管理,汛前面向社会公示全省地质灾害隐患防灾责任落实情况。以政府提供公共岗位的方式全面落实地质灾害专职监测制度。〔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扎实做好汛期地质灾害防范工作。强化汛期地质灾害主动避让工作,坚持“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工作原则,把避让机制措施落实到操作层面,最大限度避免因灾损失。〔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气象局、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八)加大芦山地震灾区防灾力度。充分发挥灾区(市、县)政府的专项规划项目实施主体作用,狠抓项目实施督导检查,动态掌握项目实施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导各地采取有力措施,加大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项目的推进实施力度。抓紧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4月底前完成全部排危除险项目;主汛期前完成治理工程任务的80%以上,年底前基本完成所有治理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九)深入实施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多渠道争取和统筹使用资金,组织开展受地质灾害威胁的12000户分散农户避险搬迁安置工作,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改善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加强重点区域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加快2013年“7·9”暴雨洪灾区20处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实施进度,确保5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并发挥防灾功效。积极做好受威胁县城、集镇及人口聚居区等重点区域的100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一)探索开展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拓展重点小流域及场镇地质灾害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实施范围,探索提升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整体效益的创新途径。〔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标准规范体系。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国家14个地质灾害防治标准规范编制的组织实施,会同主编、参编单位及时提交标准规范编制成果。〔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十三)加快推进水资源配置工程建设。基本建成亭子口水利枢纽、华蓥天池湖水库等7处大中型水利工程;加快建设小井沟水利工程、武引二期灌区、白岩滩水库等68处大中型水利工程;新开工德阳华强沟、大英祥凤寨、内江市东兴区联合等8处中型水库工程;争取开工富顺大坡上、射洪群英水库扩建2处中型水库工程;加快推进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四)加快推进流域防洪控制性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宣汉土溪口、巴中市恩阳区黄石盘、万源固军水库等防洪控制性水库工程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省扶贫移民局、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五)加快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全面完成列入《四川省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的1046座一般小(二)型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计划完成全省300座新出险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水利厅、财政厅、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六)加快推进江河治理工程建设。继续实施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雅砻江防洪治理工程,继续推进120个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责任单位: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七)加快推进山洪灾害防治建设。完成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新增55个县的建设工作。完成全省174个县2013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和5条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建设,做好2014年度山洪灾害防治项目建设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水利厅、财政厅、省气象局、相关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八)实施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完善综合气象观测和网络系统建设,在灾害易发区建设区域气象观测站、风廓线雷达和新一代天气雷达等监测设备和气象技术装备应急储备库,推进地面观测自动化。着力提高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业务水平,继续加强行业专项“强降水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气象预报警报技术”的业务应用,强化暴雨诱发的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服务,配合国土资源部、中国气象局共同做好青川地质灾害气象监测预警体系示范基地建设。通过实施“三农”服务财政专项,进一步强化基层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加快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和业务运行,提高预警信息发布能力。〔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十九)推进人工影响天气系统工程。继续推进西南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示范基地建设,启动广汉飞机人工影响天气基地建设和作业飞机改装,完成空中云水资源综合监测系统建设。新增高炮和车载火箭,完善人工影响天气地面作业装备,新建标准化作业点,提高标准化作业点建成率。建设西南区域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业务平台,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信息传输和技术支持系统。根据防灾减灾需求,加强农牧区、库区、生态保护区、灾害多发易发区和关键农事季节的人工增雨、抗旱、防雹、蓄水、生态环境保护作业。〔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推进应对气候变化气象支撑工程。建立动力与统计集成的全省气温降水和旱涝预测模型并投入业务应用,重点开展短期气候变化物理过程及其机理研究,逐步完善气候预测方法。拓展短期气候预测服务领域,从传统的温度、降水预测向农业、林业、生态环境保护等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专项预测服务延伸。改进“动力与统计集成的季节气候预测系统”(FODAS)并实现业务运行,提高FODAS系统西南地区预测准确度。完成多模式气候预测产品解释应用系统的本地化应用,增加逐步回归、相似离度等集成方法,加强预测结果与实况的对比检验。〔责任单位:省气象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地震预测预报和地震灾害防御、救援综合能力建设。坚持监测、预报、科研相结合,加强地震重点危险区短临跟踪。建立地震应急救援社会服务平台,提升我省地震紧急救援能力。积极推进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建设,大力推进地震安全农居建设,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的服务与监管。优化防震减灾应急预案,开展防震减灾应急准备工作检查。〔责任单位:省地震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二)推进省防震减灾中心工程建设。与纳入芦山灾后恢复重建总规项目——省防震减灾社会服务平台相衔接,启动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二十三)启动地震烈度速报与预警工程。编制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完成项目立项审批,落实建设资金,启动项目新建台站勘选、部分工程建设工作。〔责任单位: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四)衔接启动地震预报实验场工程。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工作进度安排适时启动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省地震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十五)推进市县防震减灾工程。完成广安市、金堂县、平武县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项目;启动实施乡城县、越西县、筠连县、巴中市、富顺县防震减灾综合能力建设项目。〔责任单位:省地震局,相关市(州)、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推进地震紧急救援综合能力建设工程。基本完成地震应急救援社会服务平台建设,完成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指挥推演大厅、应急救援实训场建设和应急训练设备采购工作。〔责任单位:省地震局〕

  (二十七)推进地震活动构造探查。结合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完成大川—双石断层雅安境内段探查;启动芦山、荥经、宝兴、天全县的地震活动断层探查工作。〔责任单位:省地震局、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防灾减灾工作负总责,要建立完善逐级负责制,并把防灾减灾工作列入本级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确保防治责任和措施层层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分工协作。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卫生计生、国资、扶贫移民、铁路、旅游、能源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领域防灾减灾工作的组织实施。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重要信息、突发事件及时通报、快速反应,实现防灾信息与部门工作间的充分衔接。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灾减灾工作格局。〔责任单位: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落实建设资金。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尽最大努力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在重点项目审批立项和建设资金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防灾减灾公共政策和财政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大对防灾减灾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责任单位:财政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法制建设。继续推动我省防灾减灾法制建设,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强化社会防灾减灾法制意识,促进全省防灾减灾事业健康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法制办、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人才支撑。面向防灾减灾需求和科技发展前沿,大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防灾减灾专业培训,进一步加强区域间、部门间、部门和地方、部门和企业、科研机构与高校间的合作与交流,建立高端人才引进激励机制。〔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民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监督检查。省直相关部门要成立重点项目督查组,加强对市(州)、县(市、区)制定重点建设项目年度工作计划的督促检查,组织指导各地开展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坚持重点建设项目的动态管理和月报制度,随时跟踪掌握工程前期工作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厅、民政厅、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各市(州)及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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