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婚姻登记工作
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川办发[2007]51号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各地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规范管理,积极推进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效提高了我省婚姻登记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目前我省部分地方仍存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场地狭小、工作经费不足、人员缺乏、服务滞后、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婚姻登记工作水平,切实加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婚姻登记工作关系社会文明进步,在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婚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为民服务的重要窗口,倍受社会关注。各地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构建和谐四川和提升政府服务形象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积极研究探索婚姻登记工作,认真解决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切实为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创造良好条件。
二、依法科学设置婚姻登记机关和配备工作人员
按照《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设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凡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方,婚姻登记要集中到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地处边远山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的地方仍由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行政区划调整后,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四川省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6号令)等有关规定提出调整设置婚姻登记机关的请示,按程序报批,做到依法登记,依法确认。重点解决好婚姻登记机关(包括乡镇)人员配备、办公场地、办公经费和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原则上在民政系统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三、认真落实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任务
加强婚姻登记场所建设,全面准确地把握规范化窗口单位建设标准要求,制订完善开展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活动方案。坚持“硬件”、“软件”建设两手抓,在落实好婚姻登记机关人员配备、登记场地和工作经费等基础上,做到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切实加强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场所建设,争取在2至3年内解决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场所存在的场地狭小拥挤问题;3至5年内解决乡级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场所简陋、办公设施差的问题。中心乡(镇)设置的婚姻登记机关办公用房力争达到30平方米以上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婚姻登记涉及公民隐私,严禁将婚姻登记安排在行政审批大厅办理,切实维护婚姻当事人的隐私权。婚姻登记机关要公开执法依据、工作程序、办事时限、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办理婚姻登记,严禁私自印制和购买非省指定提供的婚姻证件。坚持婚姻当事人自愿原则,规范婚姻服务行为,针对实际需求开展符合政策规定、形式多样、方便当事人的服务项目,杜绝违规服务、违规收费现象。加强婚姻登记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行政区内信息资源共享,为全省婚姻登记联网奠定基础。
四、切实加强婚姻登记队伍建设
强化婚姻登记机关内部管理,进一步健全婚姻登记程序、印章使用、证书发放、档案管理以及数据管理等制度,完善婚姻登记员岗位职责和考评奖惩制度。严格按照《条例》和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发〔2003〕127号)的程序、步骤和要求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积极提高婚姻登记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法规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加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发证工作,引导婚姻登记员牢固树立爱岗敬业、优质高效、文明礼貌、热情周到的服务意识,努力培养一支业务精通、行为规范、执法公正、素质良好的婚姻登记工作队伍,促进全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迈上新的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