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
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
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22〕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四川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24日
四川省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
(2021—2030年)》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工作要求,有效预防和依法打击拐卖人口犯罪行为,积极救助和妥善安置被拐卖受害人,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制度建设,落实工作责任,有效预防和惩治拐卖人口犯罪,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加强反拐源头治理,完善预防拐卖人口犯罪网络,构建群防群治工作体系,重点地区拐卖人口犯罪活动得到有效整治,拐卖人口犯罪发生率明显减少;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新技术应用,加强网络生态空间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及时解救被拐卖受害人,发现和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明显提高;保障被拐卖受害人合法权益,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加强被拐卖受害人的救助、安置、康复、家庭和社区融入等工作,积极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
二、行动措施和任务分工
(一)预防犯罪工作。
1.构建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完善以社区为基础,以网格化为依托,多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的反拐群防群治工作体系。健全完善反拐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全省拐卖人口犯罪形势,适时调整预防犯罪工作的思路和对策。加强打拐热线、反拐信箱等举报制度建设,对提供有效线索或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及时兑现奖励。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医疗卫生、婚姻登记等机构工作人员发现拐卖情形及时报告制度,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责任单位:省委政法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
2.强化重点领域预防犯罪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健全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清理整治非法的职业中介市场,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严格娱乐休闲场所治安管理,坚决依法取缔营利性陪侍,严厉打击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加强失足妇女教育帮扶。完善校园人防、物防、技防,加强“护学岗”建设和校园周边群防群控,健全易发拐卖人口犯罪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机制。(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省妇联)
3.防范重点人群被拐风险。完善未成年人救助机制,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和弃婴救助安置工作。加大对重点群体就业扶持力度,对有外出务工和创业意愿的农村地区妇女,开展实用技术、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培训,落实各项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不断拓宽增收渠道。加强留守妇女儿童关爱保护,发挥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妇联执委、巾帼志愿者、青少年维权岗和“五老”等组织或人员作用,完善儿童之家等服务平台功能,提高流动、留守妇女儿童自我保护意识,从源头预防拐卖人口犯罪发生。(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政府妇儿工委办、团省委、省妇联、省关工委)
4.预防前科人员重新犯罪。加强拐卖人口罪犯教育改造和帮扶管理,对拐卖人口罪犯出监开展危险性评估,完善拐卖人口犯罪前科人员动态管理机制,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做好因服刑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政拘留、强制戒毒而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监护帮助工作。(责任单位: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团省委)
5.开展“买方市场”综合整治。推动公安机关与医疗卫生机构孕产信息联网,健全完善孕产妇产前检查和入院实名登记制度,逐步推广人脸识别技术,严防以他人名义入院就医和分娩。做好出生医学证明与产妇分娩信息一致性核验,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严厉打击伪造、变造、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儿童收养制度,规范儿童收养程序,强化收养登记审查,将收养领域不诚信行为纳入公民个人社会信用体系,严厉打击以收养为名买卖儿童的行为。(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经济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
(二)宣传、教育工作。
6.开展全民反拐宣传教育。坚持把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作为年度普法工作重点,融入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纳入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发挥新闻媒体宣传教育作用,制作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广播电视节目和公益广告宣传片,不断提高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的传播力、影响力,营造全民反拐浓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省广电局、省妇联)
7.做好特殊人群宣传教育。加大针对涉外婚姻对象的反诈骗、反拐卖宣传力度;加强偏远地区群众反拐安全教育和法治宣传;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社区开展反拐和预防性侵害未成年人宣传教育;开发符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教育品,不断增强特殊人群反拐和预防性侵害的安全意识、法治观念,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委外办、省民族宗教委、省妇联、省残联)
8.抓好重点场所宣传教育。定期在火车站、机场、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娱乐场所、宾馆饭店等人口流动、聚集场所,组织开展反拐专题宣传活动,并在日常安全宣传中纳入反拐相关内容,加强重点场所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组织发动从业人员积极参与反拐工作。(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和旅游厅、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中国铁路成都局集团公司)
(三)打击、惩处工作。
9.快排快查拐卖人口线索。加强拐卖人口犯罪形势分析,强化对疑似被拐人员的摸排工作,健全完善举报机制,广泛发动群众揭发检举涉拐线索。对来历不明儿童落户的应及时采血检验入库比对,严把儿童落户关。持续完善失踪儿童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落实侦办拐卖儿童案件“一长三包责任制”和“一站式”询问救助工作机制,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法收集被拐卖儿童、父母和疑似被拐卖人员的DNA(脱氧核糖核酸)数据信息,严厉打击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法开展虚假亲子鉴定行为。(责任单位: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妇联)
10.快侦快破拐卖人口案件。加大对重特大和系列拐卖人口案件的侦破力度,固化“团圆”行动工作模式和经验,常态化开展积案攻坚行动,全力解救被拐卖受害人。严厉打击强迫儿童、残疾人乞讨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打击盗窃人体器官、欺骗或强迫他人捐献器官、组织贩卖人体器官等违法犯罪活动,重点打击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和实施性骚扰、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定期清理利用网络平台发布的涉及拐卖人口犯罪的相关信息,坚决整治网络非法送养行为,积极查处代孕、非法收留抚养行为,不断提高发现和打击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水平。(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网信办、公安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
11.依法快审快判拐卖人口犯罪。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拐卖人口的首要分子、累犯、惯犯、主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社会影响极坏及拐卖多人的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对受教唆、欺骗或被胁迫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从宽处理。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坚决依法惩处利用网络实施“隔空猥亵”或者制作、贩卖、传播儿童淫秽物品等犯罪。(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人大法工委、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
12.完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机制。规范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康复和回归社会工作程序。完善政府多部门合作、社会广泛参与的被拐卖受害人救助、安置和康复工作机制,提升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的服务水平。健全完善无法查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打拐解救儿童的安置政策和办法。通过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引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力量为被拐卖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文化教育、技能培训等救助服务。(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13.加强被拐卖受害人关爱保护。积极帮助身份信息不明确的被拐卖受害人查找亲属,教育、督促其近亲属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滞留在救助管理机构一定期限以上仍未查明身份信息的被拐卖受害人,依法办理户籍,并落实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对需要基本医疗、残疾等级评定、法律援助等帮助的被拐卖受害人,指定相关机构或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提供服务。严格保护被拐卖受害人隐私,使其免受二次伤害。(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
14.帮助被拐卖受害人回归社会。积极帮助被拐卖受害人解决入学、就业、生活和维权等问题,促使其顺利回归家庭和社会。加强被解救人员的登记、管理和保护工作,由居住地派出所建立专门档案,动态掌握被解救受害人生活状况,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加强就业创业培训,为有就业能力、培训意愿的16周岁以上被拐卖受害人提供适宜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责任单位: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团省委、省妇联)
三、实施保障和监督评估
(一)强化实施能力。加强对反拐执法司法人员、救助帮扶人员等的专业化培训,支持、引导民间组织和社会爱心人士参与反拐和寻亲工作,规范反拐志愿者队伍管理评估制度。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相关实施经费,支持本地区反对拐卖人口工作开展。拓宽反拐资金筹措渠道,鼓励社会组织、慈善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支持开展反拐公益项目。
(二)强化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和反拐工作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共同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应定期汇总本地区反拐工作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强化实施评估。将反拐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范畴以及相关部门(单位)、机构的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考核结果抄送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相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反拐工作推动有力、成效显著的地区、部门(单位)以及先进团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有关推优评选中重点考虑。对拐卖人口犯罪严重、防控打击不力的地区和未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