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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通知

川办发〔2015〕85号        2015年10月12日


(此文件已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决策部署,切实转变财政支持发展的政策方式,省政府决定从2015年10月1日起(有效期3年)实施财政金融互动政策,引导撬动金融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一)注重政策引导,实现放大效应。推动政府“直接支持”向“间接引导”的政策方式转变,综合运用激励奖补、风险分担等多种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功能,引导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实体经济投入,充分释放信贷增长空间,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二)健全传导机制,强化政策契合。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原则,完善政府激励金融、金融支持产业发展的政策传导机制,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市场化选择优势,实现政府支持重点与企业发展需求的有效对接,提高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协同效应,促进经济发展提质增效。

  (三)突出重点领域,提高政策实效。调整财政政策重点,完善政策实现方式,促进金融布局优化,着力提高财政金融互动政策的系统性和精准度。重点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帮助解决中小微企业、“三农”、精准扶贫等特定对象融资难题。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做大金融产业。

  1.支持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支持提升成都市金融产业的聚集和辐射能力。省级财政根据成都市年度金融业发展状况,选取金融机构总部和地区总部数量、金融业增加值等相关因素,测算安排定向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对成都市金融产业发展给予支持。

  2.支持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支持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壮大。全面执行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各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对取得银监部门开业批复新增设立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补助,用于增加资本公积金。

  3.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支持市、县政府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科学管理机制。对推动农村信用社成功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市、县,省级财政根据农村商业银行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财力补助。

  (二)促进扩大信贷增量。

  4.实施年度贷款增量奖补。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规模。根据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四川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四川省级分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成都分行、邮储银行四川省分行年度贷款增量,综合考虑年度贷款增量占比、增长幅度等相关因素确定支持对象。省级财政按照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0.3‰予以补贴。

  5.实施新增客户首贷奖补。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新增贷款客户。对金融机构向无贷款记录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财政部门按实际发放贷款额度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

  6.实施金融专项债券奖补。支持我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小微和“三农”专项金融债券。对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券,省级财政按其年度发行额的1‰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三)激励增加定向贷款。

  7.实施重点产业固定资产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支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我省新兴产业发展壮大、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军民融合产业深度发展的企业提供的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0.5‰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50%给予财力补助。

  8.实施基金投资项目贷款奖补。鼓励金融机构积极给予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融资贷款支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投资项目发放的贷款,省级财政按实际发放贷款额的1‰对经办金融机构予以补贴。

  9.实施支农支小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三农”、小微企业增加贷款规模。按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规定,省级财政对县域金融机构发放的符合条件的涉农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增量的2%予以补贴,对市辖区金融机构参照执行,补贴资金由省与市、县按比例分担;省级财政对经办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符合条件的增量贷款,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1%予以补贴。

  10.实施精准扶贫贷款奖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我省扶贫攻坚行动。对向我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按当年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实际发放贷款总额的1%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审核拨付,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拨付资金的80%予以财力补助。

  (四)健全融资分险机制。

  11.实体企业贷款风险补贴。鼓励市、县政府通过基金(基金池)分担或直接分担方式,对金融机构为市、县行政区域内创新创业、新兴产业、中小微企业等贷款发生的损失给予风险补贴。市、县财政负责审核贷款损失并按约定予以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35%给予财力补助。

  12.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贴。支持金融机构发放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对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信用贷款(无需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贷款)损失,由市、县财政按最高不超过损失额的60%予以风险补贴,省级财政根据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80%给予财力补助;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小微企业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市、县财政部门按保险超赔约定比例予以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实际补贴额的35%给予财力补助。

  13.扶贫特殊贷款风险补贴。省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给予一次性专项财力补助,用于支持市、县政府建立“贫困户住房建设贷款分险基金”和“返乡创业就业贷款分险基金”,市、县根据自身财力壮大基金规模,对金融机构发放扶贫特殊贷款发生的损失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分担。

  (五)完善融资担保体系。

  14.支持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组建发展。组建省级再担保机构,推进建立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龙头,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依托,中小微企业、“三农”和新兴产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融资担保体系。组建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

  15.促进市、县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鼓励市、县政府出资设立由政府出资控股参股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增加注资。省级财政按照市、县财政新增出资额的20%给予财力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将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用于组建或做强政府主导的农业担保机构。上述补助政策不重复执行。

  16.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定向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省级财政按“支农支小”担保业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增量的0.5%予以补贴。

  (六)改善基础金融服务。

  17.支持薄弱地区能力提升。支持金融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增设服务网点,开展定时定点服务。对在金融服务空白乡镇新设营业网点、开展定时定点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新设保险服务站点的保险业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增设营业网点和定时定点服务数量、新设保险服务站点数量等因素测算安排补贴资金。

  18.支持农村支付环境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在农村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及提供持续基础金融服务。对在农村地区布放ATM机具(含CRS机)和发展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的金融机构,省级财政按其布放机具和发展服务点数量测算安排一次性补助资金,同时按照提供持续服务机具和服务点数量给予费用补贴。

  19.推进基础信用平台建设。支持金融机构及信用信息采集机构采集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对采集并向人民银行报送农户及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的涉农金融机构和信用信息采集机构,省级财政按报送信息户数测算给予补贴。支持市、县政府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省级财政对建立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的市、县政府给予50万元定额财力补助。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协调机制。成立以财政厅、人行成都分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等为成员单位的省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确定年度支持重点方向和具体产业名录,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企融资对接机制。

  (二)明确分级责任。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是开展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会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工作,落实筹资责任,确保政策落实。财政厅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有关单位适时开展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监督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三)确保政策落地。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向基层行和基层工作人员宣传财政金融互动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将财政奖补政策内化为对基层经办机构的绩效考核因素,重点向基层行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四)强化分析监测。建立健全政策执行统计制度和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省财政金融政策互动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于每季度次月20日前向财政厅报送相关数据,财政厅定期和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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