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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

非公有制经济灾后恢复重建

和加快发展的意见

 

川府发[20093号 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近年来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迅速,在做大经济总量、解决城乡就业、拉动投资增长、增加财政收入、促进科技创新、实现便民服务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因地震灾害影响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所产生的困难和问题,促进灾后恢复重建和加快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灾后恢复重建政策精神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落实灾后恢复重建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地将《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82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等文件规定的各项财税、金融、土地、产业、就业等灾后恢复重建政策落到实处。抓好政策宣传、引导和服务,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学好、用好、用足、用活现行政策。同时抓住灾后恢复重建机遇,继续积极向国家争取新的财税、金融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恢复重建、加快发展。

二、加大市场准入支持力度

(一)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对地震前申请登记公司是分期注入注册资本的,因地震而不能按公司章程规定时间缴足的,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或由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

(二)无固定经营场地或因地震经营场所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当地政府指定或规划的位置搭篷经营,由街道办事处或相关单位出具经营场所证明文件,工商登记机关核发有效期限半年的临时营业执照。

(三)允许个体工商户跨登记机关辖区申请经营地址的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持原登记机关签注意见的变更登记申请到经营地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

(四)对不涉及前置许可的灾区个体工商户持营业执照异地经营实行备案监管制。备案时间不超过1年。异地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地工商机关出具经营情况证明回发照机关进行验照。

(五)放宽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条件。允许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民成员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收益权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和非货币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解决农民出资难问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登记“零收费”。

(六)鼓励农民农机户组建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农民提供机耕、机播、机收、排灌服务,推动农机服务专业化、产业化,提高农业机械化程度。

(七)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股东将该企业向外方股东的借款转为投资。外方股东债权转股权需要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外债借债证明、并购项目核准文件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八)外国投资者可以并购全自然人投资的内资企业,不受企业必须成立满1年的限制,原内资企业自然人股东可继续保留股东身份,企业类型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

(九)简化港澳台地区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手续。港澳台地区自然人持相关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或合法入境手续到灾区支持重建,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经登记机关核对身份原件后,可不再提交当地公证机构公证文件。

(十)营造和谐宽松环境。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未造成直接危害后果或无主观恶意的,先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和及时消除违法状态。拒不改正的依法处罚。对商标权属争议等纠纷,基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引导和帮助平息争端,努力化解矛盾;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公司,因受宏观经济影响,逾期未足额出资的,经企业申请,经批准后免于处罚;20086月到2009年底前成立的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视情况延缓处理。

三、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财政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项目公开征集推荐制度。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要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要结合国家及我省的产业、环保政策,按照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调整布局、优化结构、淘汰落后”的要求分级开展非公有制企业贷款项目公开征集筛选活动,将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有资金需求、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推荐给银行业金融机构,把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纳入“贷款绿色通道”,并通过融资咨询、辅导和培训等措施帮助非公有制企业提高申贷项目审核通过率。

(二)加强金融创新,加大信贷投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主的中小企业授信专营机构,制订符合非公有制企业金融服务特点和要求的信用等级评定体系和简易授信管理办法,完善简化信贷操作流程,提高放贷效率。

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推动动产、收费权、经营权、应收账款等担保质押贷款;探索非信用证项下贸易融资方式。加快研究制定灾区非公有制企业重建贷款的政策和措施,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审批环节,采取延长贷款期限、下浮利率、提高抵质押率等措施加强对灾区吸纳就业能力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按照“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加快推进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金融机构在全省范围内的扩大试点工作。支持重灾区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充分发挥地方中小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灾后恢复重建的信贷支持作用。银监部门要建立包含银行中小企业授信总量、增量、中小企业授信增量在授信增量中占比以及金融创新开展情况等考核指标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银行业机构市场准入激励政策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研究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激励政策。

(三)努力拓宽融资渠道。各级政府要大力推进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发展,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按市场机制投入非公有制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权证及其他金融创新产品筹措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和风险可控的思路积极探索中小企业集合发行债券模式,重点支持一批吸纳就业能力强、产业化成果突出的非公有制企业发行债券融资。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申请利用国外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鼓励和帮助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再融资。

(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设,解决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创新担保模式,鼓励开展跨地区、跨行业、多品种担保业务。探索开展“担保换期权”等担保方式,推动担保机构与风险投资机构、行业上下游企业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对新创立高成长型小企业开展信用担保。积极推广资阳“五方联动”及“6+1 融资模式;推行会员制担保公司的成功做法,鼓励加大对工业集中发展区、园区、示范区服务力度。各级政府应视财力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民间资金增加资本金投入。2009年起从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资金调剂一部分,省财政资金安排一部分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补偿机制。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要建立协调机制,鼓励和支持一批经营业绩好的担保机构提高贷款担保的放大倍数,提升担保能力。进一步加强对担保行业的监管,规范担保机构运作,引导担保行业加强自律。

(五)积极探索建立非公有制企业贷款保险机制,降低贷款机构贷款风险。保监部门要鼓励、引导和支持各保险机构开发和推广中小企业贷款履约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加强与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合作探索质保抵押贷款方式,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保险)服务。大力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推进小额保险试点,加强巨灾风险管理基础平台建设。

(六)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信用建设,改善融资环境。整合各方信息资源,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征集体系、评级发布制度、违约信息通报制以及失信惩戒制,探索以信用建设为支撑的融资模式,改善非公有制企业融资环境。加大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骗取银行贷款企业的惩处力度,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诚信宣传教育,引导其牢固树立信誉兴业思想,增强重合同、守信用的自我约束意识,提高资信度,以良好的信誉赢得银行的支持,以信用求得自身的发展。

四、做好非公有制企业恢复重建的土地供应工作

对原址重建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用地,土地不再重新出让,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的需要整体搬迁的非公有制企业项目用地,市(县)政府在收回其原有土地使用权基础上,可采取划拨方式另行安排价值相当的项目用地。易地重建的工业或其他经营性项目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用地意向的,可在不低于评估价的情况下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纳入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非公有制企业搬迁用地,由市(县)政府先行安排供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对灾后恢复重建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在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标准出让。

五、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吸纳就业能力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落实创业培训等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完善经费补贴与培训质量和促进就业效果挂钩的办法,组织有创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高校毕业生和农村富裕劳动力参加创业培训,鼓励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人才支持。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就业和社会保险政策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30号),为非公有制企业开展就业援助和失业救助提供便利条件。按照全省工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搞好功能分区,积极推进生产要素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园区集中,以良好的创业环境和优惠的政策吸引中小企业集聚创业,以中小企业产业化发展引导就业规模的扩大。

六、进一步优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务服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依法行政,优化各种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努力提供规范高效的服务。充分发挥中小企业门户网站的功能,扩大发布政策信息渠道,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积极在市场、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型企业培育等方面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支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主动深入灾区了解非公有制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在煤、电、油、气、运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要素保障和支持,促进非公有制企业尽快走出困境。进一步清理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的收费项目,开展治乱减负活动,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制止乱检查、乱培训。

七、营造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舆论氛围

积极协调新闻媒体对非公有制企业诚实守信、促进就业、反哺社会等方面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引导全社会正确看待私有财产,正确看待富人,正确看待有产者。

当前要着力宣传非公有制企业恢复重建中的先进典型,充分肯定非公有制企业家的贡献,提高非公有制企业家的社会地位,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尊重非公有制企业家的良好氛围,为非公有制企业加快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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