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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确保完成新阶段农村扶贫
  开发目标任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12〕62号 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此文件已于2017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确保完成新阶段农村扶贫开发目标任务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确保完成新阶段农村扶贫开发

  目标任务的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确保《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和省委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任务

  到2015年,全省扶贫对象稳定解决温饱并显著减少,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2010年不变价)以下扶贫对象减少65%;在2019年年底前,除藏区外的27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摘掉重点县“帽子”;到2020年,全部扶贫对象基本脱贫,稳定实现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有保障;新阶段贫困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主要领域指标接近全省平均水平,发展差距逐步缩小,贫困村向新农村、小康村转变,贫困户向宽裕户、小康户转变,到2020年与全省同步实现小康目标。

  二、年度及阶段目标任务

  2010年,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2300元以下农村贫困人口为1356.76万人,通过“两项制度”衔接和开发式扶贫,经国家统计部门测算,国务院扶贫办公布我省截至2011年年底尚有扶贫对象912万人。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推进”的原则,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农民人均纯收入现状及增长趋势,确定分年减贫任务和阶段减贫目标(具体见附件1、2)。

  (一)2012—2015年减贫任务。2012年扶贫对象减少140万人,其中《纲要》确定的“四大片区”86个县(以下简称“四大片区”县)减少72.32万人、片区外90个县(以下简称片区外县)减少67.68万人;2013年扶贫对象减少126.49万人,其中“四大片区”县减少47.42万人、片区外县减少79.07万人;2014年扶贫对象减少100.45万人,其中“四大片区”县减少40.61万人、片区外县减少59.84万人;2015年扶贫对象减少70.19万人,其中“四大片区”县减少22.55万人、片区外县减少47.64万人。成都市所辖平原地区和丘陵地区的14个县(市、区)“十二五”期间全面完成2300元以下扶贫对象减贫任务。

  (二)“十三五”阶段减贫任务。“十三五”期间,全省2300元以下扶贫对象总体减少474.87万人,其中“四大片区”县减少340.09万人、片区外县减少134.78万人;秦巴片区32个县减少224.51万人、乌蒙片区9个县减少45.95万人、大小凉山彝区13个县减少41.96万人、四川藏区32个县减少27.67万人,片区外成都平原地区22个县减少13.22万人、丘陵地区47个县减少103.79万人、其他地区21个县减少17.77万人。

  (三)重点县“摘帽”目标。根据重点县人均地区生产总值、农民人均纯收入和人均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排序。2015年底前,力争广安市广安区和南充市南部县摘掉重点县“帽子”;2019年年底前,其余25个县(市、区)逐步摘掉重点县“帽子”;四川藏区9个重点县“摘帽”时限,根据国家对藏区的统一安排部署确定(见附件3)。

  三、重点工作和政策要求

  新阶段扶贫开发坚持“省负总责、市(州)统筹、县抓落实”的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片为重点、工作到村、扶贫到户”的工作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充分发挥规划引领、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作用,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扶贫开发工作对象。各地要按照新阶段的扶贫标准,在开展贫困对象识别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贫困人口落实低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对扶贫对象建档立卡,制订增收脱贫计划,做到应扶尽扶。对纳入贫困农户信息管理系统的扶贫对象进行跟踪监测,实行动态管理。有条件的市(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省扶贫标准的地区扶贫标准,并对该标准覆盖范围内的贫困居民给予扶持。

  (二)编制完善扶贫开发规划。坚持“计划早编制、资金早下达、项目早实施、目标早实现”。各地要依据全省扶贫开发总体部署,以县为单元制订扶贫开发规划,将减贫目标任务分解到年度,细化到乡村,落实到农户,做到全覆盖;要将扶贫开发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融入新农村建设、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之中;要与各类专项扶贫规划、行业部门规划和区域发展规划有机结合,确保扶贫对象有具体帮扶项目和帮扶资金支撑;要与定点帮扶、“挂包帮”活动及党员干部联系贫困户活动相结合,实现扶贫对象户户有联系、个个有帮扶;要将少数民族群众、妇女儿童和残疾人扶贫纳入扶贫开发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

  (三)巩固发展大扶贫格局。着力巩固完善专项扶贫、行业扶贫和社会扶贫“三位一体”的大扶贫工作格局,发挥政府、行业、群众、社会等各方面的作用,集中力量,整合资源,合力攻坚,实现专项扶贫项目覆盖一批、行业扶贫项目带动一批、社会扶贫帮助一批、自身努力脱贫一批。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贯彻实施〈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重要政策措施分工方案》(川委厅〔2011〕53号),结合职能职责、行业发展规划和新阶段农村扶贫开发工作需要,制订行业扶贫规划和实施方案,积极促进贫困地区水利、交通运输、电力、国土资源、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人口和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发展,抓好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能力提升、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和生态建设,因地制宜实施水、电、路、气、房和环境改善“六到农家”工程,切实解决贫困群众行路、上学、就医、饮水、增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抓好对口定点扶贫工作。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2015年对口定点扶贫工作的通知》(川委办〔2012〕12号)精神,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对口帮扶县出主意、想办法、解难题、办实事,尽快帮助受扶地贫困群众实现脱贫致富,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地要积极组织本区域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团组织,开展对口定点扶贫和“挂包帮”活动,积极组织党员干部联系贫困户。对纳入年度脱贫计划的扶贫对象,确定1名帮扶人员联系帮扶,确保按期完成脱贫任务。

  (四)突出扶贫开发重点区域。要一手抓面上扶贫开发,一手抓集中连片区域扶贫攻坚,全程全域整体推进扶贫开发工作。“四大片区”县要在国家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的基础上,以县(市、区)为主体,进一步细化完善当地的区域发展与扶贫开发实施规划,统筹安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集中力量大力实施扶贫攻坚,尽快实现跨越式发展。其余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本区域内的贫困人口状况和特点,把扶贫开发作为改善民生的重大任务、作为“三农”工作和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中之重,切实加大扶贫开发力度,注重综合治理县、乡、村结合部的小区域贫困问题,认真解决区域内小集中、“插花式”等贫困问题。省立足“两化”互动、“三化”联动,从新农村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多村连片扶贫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个别特殊困难区域给予专项重点支持。

  (五)加强扶贫开发资源整合。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捆绑、统筹使用各类扶贫资金和涉农资金,集中用于贫困地区培育特色优势产业、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和改善贫困地区及扶贫对象的生产生活条件。行业部门安排到连片区域的水利、交通、能源、产业等其他涉农资金,要尽可能与扶贫开发资金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各类涉农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六)切实加强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机制,加强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的精细化管理,加强扶贫开发项目的规范运行和全程监督,全面推行扶贫资金项目公开公告公示制、项目业主负责制和合同管理制。根据扶贫项目性质、扶贫资金使用额度和补助幅度,因地制宜确定扶贫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大力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用自建自管”的项目建设管理方式。同时,符合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要公开规范进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项目跟着规划走、规划跟着贫困群众走”的原则,进一步创新到户扶持机制,继续推行“竞争入围”和扶贫“首扶制度”。使用扶贫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受益,产业扶贫项目要确保扶贫对象优先得到直接有效扶持。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带动等其他方式扶贫的,要建立健全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利益联接机制,完善监督考核办法,确保扶贫对象得到有效扶持。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工程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财政扶贫资金绩效考核办法,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完善扶贫资金管理专账核算制度,实行封闭运行、专账管理,确保规范运行。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扶贫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坚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扶贫资金安全。

  (七)充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政府主导与群众主体相结合,在充分发挥全省各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责任主体、工作主体作用的同时,努力提升贫困人口自我发展的能力。坚持群众路线,强化群众观点,尊重群众主体地位,确保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大力推进“阳光扶贫”工程,充分调动贫困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让群众全程参与扶贫项目的决策、建设和监管。加强扶贫对象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培育,克服“等、靠、要”依赖思想,采取民办公助、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贫困群众投入扶贫开发的责任意识和主动意识,鼓励贫困群众自强不息、苦干实干,尽快脱贫致富。培育贫困地区致富带头人,鼓励先富帮后富,实现共同富裕。

  (八)进一步落实优惠扶持政策。

  在全面落实中央已出台强农惠农和西部大开发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贫困地区进一步给予多方面的政策倾斜支持。

  1.财税支持。各级要建立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并随着财力的增强逐年增加扶贫投入,年度新增财力投入扶贫开发的比例不得低于本级财政支农预算的增长比例。通过政府补助、单位帮扶、信贷支持、群众自筹、社会捐赠等办法,切实加大扶贫投入。加大对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和贫困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中央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主要投向连片特困地区、重点县和贫困村;执行中央有关西部大开发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取消中央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县以下(含县)配套资金。

  2.投入倾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贫困地区民生工程实施、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加大对贫困村村内道路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整治、小流域水土流失治理、农村能源建设等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连片特困地区的投资支持力度,加大涉农资金对贫困地区的倾斜支持力度,加大对贫困乡村新农村综合体建设的支持力度。

  3.金融服务。组织实施金融“扶贫惠农”和“迅通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地区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提高金融机构的接入率和覆盖面,积极探索金融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的有效机制。落实国家扶贫贴息贷款政策,积极推动贫困地区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积极稳妥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和发展村级互助资金,不断拓宽扶贫龙头企业和贫困地区、贫困群众的生产融资渠道。积极发展农村保险事业,鼓励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基层服务网点,针对贫困地区特色主导产业发展特色农业保险。

  4.产业扶持。认真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各项产业优惠扶持政策,国家和省级大型项目、重点工程、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向具备条件的贫困地区安排,引导劳动密集型产业向贫困地区转移。在符合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定位及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加强贫困地区市场建设,畅通物资流通渠道。坚持把农业产业发展作为促进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重要支撑,加快贫困地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从项目规划、资金整合、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把我省发展现代种植业、现代畜牧业、现代林产业,拓宽群众增收致富渠道的成功经验推广到贫困地区,开展大规模高标准农田建设,连片规划建设现代农业(林业)产业基地,因地制宜发展“千斤粮万元钱”粮经复合产业基地,加快发展现代畜牧业,大力发展山区林产业和林下经济。深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推广“大园区、小业主”等模式,建立完善利益联接和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新村建设,促进产业发展和新村建设互动相融、同步推进。

  5.用地优惠。按照国家耕地保护和农村土地利用管理有关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满足贫困地区易地扶贫搬迁建房需求,合理安排小城镇和产业园区建设用地;鼓励贫困地区规范有序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行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加大土地整理力度,在项目安排上向有条件的重点县倾斜。

  6.生态建设。继续在贫困地区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土保持、沙化及石漠化治理等重点生态建设工程;对在贫困地区实施的重大项目开展贫困影响评估,进行资源性开发的项目法人对所在区域负有扶贫帮困责任,让当地共享资源开发成果;重视贫困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大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力度,减少资源开发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积极开展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7.人才支持。组织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的人员和志愿者到贫困地区服务,引导大中专毕业生到贫困地区就业创业,选派机关干部到贫困地区挂职任职。加大贫困地区干部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力度,组织农村贫困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技能培训,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并免除学费;对农村贫困劳动力开展实用技术培训,对贫困人口开展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培训,逐步使扶贫对象由数量型向素质型、体能型向技能型、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变。

  8.科技支撑。加强贫困地区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积极开展种养业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推广普及,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贫困地区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积极培育科技型扶贫龙头企业;建立完善符合贫困地区实际的新型科技服务体系;加快科技扶贫示范村和示范户建设。

  9.社会保障。加快社会保障服务体系和服务设施建设,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面,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加快农村养老机构和服务设施建设,逐步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供养水平,切实保障生活困难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加快贫困地区农村社区建设,做好新村聚居点规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范围,帮助贫困户解决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完善农民工就业、社会保障和户籍等政策。

  (九)切实巩固扶贫开发工作成果。建立完善扶贫开发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救助政策,有效防止扶贫对象脱贫后因自然灾害、疾病、子女读书和人口过快增长等原因返贫。提高扶贫对象就业和产业发展水平,努力实现持续稳定增收;加强自然灾害和地质灾害频发区域的基础设施、避灾避险工程建设和生态环境治理,建立完善灾害预报预警机制,努力降低灾害损失,对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救助,帮助恢复生产;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做好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防止扶贫对象因病返贫;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范办学行为;对特殊困难家庭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奖学、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困难家庭学生资助体系,防止贫困家庭因学致贫或返贫;加强贫困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加大对计划生育扶贫对象的扶持力度,深入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控制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人口过快增长,促进贫困地区人口与资源协调、可持续发展。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明确扶贫开发工作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负总责,承担本区域内的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将扶贫开发工作作为日常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实行目标管理。扶贫开发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充分发挥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协调作用,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扎实开展扶贫开发工作。强化扶贫开发队伍建设,切实保障工作需要,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基层乡(镇)要明确分管扶贫开发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确保从上到下层层有人管、有人抓。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确定行业扶贫分管领导,明确承办处(科、股)室和责任人,确保行业扶贫的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检查考核及“挂包帮”活动落到实处。

  (二)强化目标绩效考核。

  1.将扶贫开发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部门绩效考评体系,既考核各级政府扶贫开发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又考核部门对《纲要》重要政策措施分工的落实情况。

  2.各级成立扶贫开发工作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实施小组。省考核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民政厅、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卫生厅、省统计局、省扶贫移民局和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考核实施小组由省直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组成,省扶贫移民局具体牵头负责考核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3.全省统一制订扶贫开发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实行分级考核,逐级考核到村,主要考核扶贫开发工作组织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项目管理情况。考核指标参照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扶贫开发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开发〔2012〕1号)指标体系,考核依据由统计等相关部门据实提供。

  4.坚持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与效能考核挂钩、与干部使用挂钩,将考核结果作为扶贫资金分配、奖励的依据,作为领导班子年度评选先进和个人评优评先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扶贫成效显著的地区、定点帮扶成效突出的单位给予奖励,个人给予表扬和优先提拔使用;对扶贫工作组织不力、项目实施和管理较差、未能按期完成减贫和“摘帽”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对考评结果处于末位的地区和单位的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和问责;对严重失职、渎职的追究其领导责任。对“摘帽”重点县坚持扶贫政策不变、资金项目不变、扶贫规划不变、行业扶贫不变、定点扶贫不变。

  (三)扎实开展扶贫开发工作督查。各地要建立健全扶贫开发工作督查机制,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扶贫开发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县(市、区)和扶贫开发项目实施村要聘请群众监督员参与督查工作,逐步构建专项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附件:1.2012—2020年全省农村减贫工作目标任务分解表

  2.2012—2020年全省分片分县减贫目标任务分解表

  3.全省27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摘帽”测算排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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