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
工作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8]7号 二○○八年三月三日
2007年9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国发〔2007〕30号, 以下简称《意见》),全面阐述了加强测绘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测绘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意见》是指导新时期全国测绘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测绘工作的高度重视,对于推进我国测绘事业发展、全面提高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抓好贯彻落实工作,结合贯彻落实《测绘法》、《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基础测绘中长期规划纲要》,从我省实际出发,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基础测绘工作
加大基础测绘工作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认真做好基础测绘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工作,紧密结合本地区的发展,使基础测绘规划与年度计划、项目实施有机衔接,促进基础测绘规划的顺利实施,搭建本地区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平台。省测绘局要加强对各市(州)基础测绘规划编制、实施的指导、督促,并做好省、市(州)级基础测绘规划之间的统筹协调。
积极推进“数字四川”地理空间基础框架建设。“十一五”期间, 改、扩建我省大地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实施全省似大地水准面精化工作,形成我省高精度现代测绘基准体系;统筹规划全省航空、航天影像的获取,基本实现中分辨率卫星影像全省覆盖,高分辨率卫星影像重点覆盖;到2010年,完成全省1∶5万地形图的全覆盖;全面开展1∶1万地形图的更新和数字化改造,建成四川省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1∶500—1∶2000比例尺基础地理信息全部覆盖县级以上城镇建成区,年更新率超过30%;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基础测绘公共产品,基本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基础测绘的需求。
建立健全基础测绘的财政投入机制。按照《测绘法》、 《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关于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规定,建立我省基础测绘的定期更新以及分级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基础测绘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本地区基础测绘规划的落实。
要充分利用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基础测绘财政转移支持的政策,提高“三州”地区基础测绘保障能力。
二、切实提高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加强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构建全省权威、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系统,应当采用省测绘局提供的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建立与完善省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加大对市、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建库工作的指导。建设方便快捷的测绘成果分发和应用服务体系,努力拓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的应用领域,积极为政府决策、经济建设、社会事业、防灾减灾等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服务,更好地满足政府、社会和人民群众生活等方面对基础地理信息公共产品服务的需求。
推进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加快建立测绘、国土、民政、建设、水利、林业、气象、交通、旅游等掌握相关地理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军事测绘之间的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研究探索省测绘行政管理部门与市(州)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的方法、形式。正确处理测绘成果保密与开发利用的关系,大力开发适用、实用的测绘公共产品。
充分利用现有的基础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造成浪费。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项目、建设工程测绘项目,有关部门在批准立项前,要征求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
三、加快测绘科技进步与创新
测绘科技工作要纳入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省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测绘科技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按照科学布局、优化配置、完善机制、提升能力的要求,建立起以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分工协作的测绘科技创新体系。结合我省基础测绘的实施和测绘成果的应用,加强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通过测绘科技攻关和技术集成,解决重大测绘工程建设中的关键技术问题,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围绕促进地理信息获取实时化、处理自动化、服务网络化和应用社会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应用研究,大力推进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不断提升测绘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不断完善测绘法规体系
做好与《四川省测绘管理条例》配套的法规建设,省测绘局和省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基础测绘、测绘成果管理、地图管理、测绘质量管理等方面的立法调研工作,适时修订、出台有关规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测绘工作管理规定。
五、健全测绘管理体制
加强全省市(州)、县(市、区)级测绘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进一步落实测绘管理职责、人员和经费,在“十一五”期间基本建立我省职责清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测绘行政管理体系。
省测绘局要加强对27个扩权试点县的测绘业务指导;加强对全省地理信息产业的管理,规范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
六、强化测绘工作统一监管
全省各级政府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对测绘工作的管理。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加大测绘行政执法力度,推进测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加强测绘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的管理,严格测绘市场准入。加强成果质量监管,特别是对房产测绘、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测绘质量监督。加强测绘成果的管理,建立测绘成果分级管理制度,认真开展测绘成果的保密检查,打击窃取国家秘密测绘成果和向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测绘成果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本省重要地理信息数据发布的管理。开展好全省城市独立坐标系统清理工作。继续开展地图市场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编制、出版、传播、使用地图以及侵权、盗版地图的行为。加快测绘信用体系建设。加大测量标志保护的力度。健全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加强测绘项目备案登记管理。开展好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国家版图意识。
各级政府要制订具体的措施和办法,将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年度工作内容,确保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大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测绘工作,为测绘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各地、各部门在贯彻落实工作中出现的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测绘局汇总后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