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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5]12号 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公布实施以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不断探索加强与工会组织联系的机制和方法,注重发挥工会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全省各级工会组织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积极配合党委和政府工作,团结动员全省职工积极投身四川跨越式发展的伟大实践,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为深入贯彻执行《工会法》和《实施办法》,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发挥应有的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我国的领导阶级,是我党最坚定、最可靠的阶级基础。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既是我们党和国家强大的政治优势,也是政府工作的一条指导方针。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利益的表达者和维护者。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推进四川跨越式发展,实现省委提出的“五大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工会工作。

二、为工会组织履行职能、发挥作用搭建平台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工会法》和《实施办法》,按照依法行政和全面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民主参与机制,拓宽民主参与渠道,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一是建立健全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政府与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是政府与工会和广大职工群众沟通和交流的有效形式,对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服务水平有着重要作用。已经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市(州)、县(市、区)和部门要继续完善,充实内容,创新形式,通过联席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工会组织提出的涉及广大职工和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尚未建立这项制度的,要加紧沟通协商,尽快落实到位。二是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会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会同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方面代表进一步加强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制度,明确职责,规范运作并逐步向基层延伸。要定期研究和分析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改制对劳动关系的影响,认真协商解决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同时,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积极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指导和加强劳动争议调处工作,积极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三是凡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福利、职业安全卫生保障等与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政策措施,要主动邀请工会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和企业改制、减负分流、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涉及职工利益和权益保障方面的会议以及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新建改建企业“三同时”验收等工作,要请工会组织参加;支持帮助工会做好评选、表彰劳动模范及加强劳模管理等有关工作。四是各级政府法制办代表政府受理县及县以上地方总工会提请事项,依法处理侵犯职工和工会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并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工会。

三、建立健全与工会组织经常性的沟通交流机制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努力把握政府与工会联系的特点和规律,以制度和机制创新推动政府与工会联系与沟通的制度化、规范化,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与省总工会的信息沟通,抓紧完善发展改革委、经委、劳动保障厅、民政厅、国资委、安全监督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省总工会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也要加强与同级工会组织的沟通联系,逐步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工会组织的经常性沟通交流机制,认真听取工会组织反馈的职工群众的建议意见,争取职工群众和工会组织的理解和支持;要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信息的收集、综合和交流工作,特别是要做好重大事件、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保证信息交流渠道畅通;要切实改进作风,牢固树立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观念,经常深入基层、深入职工群众,了解掌握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政府工作构筑坚固的群众基础;要主动接受工会组织和职工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监督,把职工社会保障、劳动报酬、分流安置、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作为工会监督政府工作的重点内容,切实抓好落实,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水平。

四、切实为工会组织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工会组织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要积极支持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于擅自取消或撤并工会组织、阻挠工会组织和工会干部依法履行职责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要积极支持基层工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工会组织开展社会主义劳动竞赛、职工经济技术创新、职工技能培训和送温暖活动,支持工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和加强职业安全健康、劳动保护工作,支持工会兴办为职工服务的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工互助保障以及各种丰富职工精神生活的文化体育事业等。对那些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又有利于发挥工会优势的工作,要更多地委托给工会组织去做,不断增强工会的服务功能。

各级政府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工会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依法保护工会财产安全与独立管理、使用,不得以任何借口撤并工会经费帐户。要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财政部关于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总工发[2003]25号)的要求,保障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及时、足额拨缴,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各类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要依法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及时足额拨缴经费,不得拖延或拒不拨缴。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同级工会组织无偿提供办公用房、设施和活动场所并不断帮助其改善办公条件。人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方面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工会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随意调拨。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第382号令)的有关规定,明确将各级工会组织兴建或管理的文化宫、俱乐部等纳入规范和管理范围并帮助其有效发挥作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经批准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择地重建并由造成迁建的单位承担迁建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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