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补助水平的通知
川府函[2006]212号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近年来,我省各地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积极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全省低保对象多,补助水平较低等问题还比较突出。为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助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提高补助水平
各地要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等因素,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低保补助水平并注意拉开与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金标准间的距离,形成合理配套、层次分明、相互衔接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要有利于调动低保对象中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切实做好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工作,补助水平应在2005年人均补助水平基础上按每月不低于15元增加并相应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原则上从2006年10月起执行。
二、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各地要依据相关规定以动态管理为主线,不断规范审核审批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逐级审核审批制度,严格执行“三榜公示”规定,广泛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以公开促公平,以公平促公正,真正把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认真做好城市低保与就业再就业的合理衔接,不断完善促进低保对象就业的办法和措施,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工作运行机制,切实巩固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成果。
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全面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水平,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增加资金投入,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熟悉知晓。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精心做好相关资金测算和筹措工作,切实保证低保资金及时发放,确保政策落实到位,使低保对象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帮助。
各地要在12月10日前将调整城市低保标准、提高补助水平的落实情况报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汇总后报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