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高效有序做好
支援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抗震救灾
工作的通知
民电〔2013〕46号 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4月20日,四川省芦山县发生7.0级强烈地震。当前,搜救被困人员、救治伤员、安置受灾群众、抢修基础设施等工作正在高效有序展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序做好支援四川芦山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7号)精神,鉴于灾区交通、通信条件不便,加之余震不断,为了支持灾区高效有序做好抗震抢险救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民政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近期原则上不要自行安排工作组和工作人员前往灾区。对于灾区确有需要的,由民政部协调安排。
根据救灾工作实际情况,可公告非专业救援人员、志愿者等社会公众在现阶段不要自行前往灾区。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依法履行对救灾捐赠活动的监管和指导。对已开展募捐活动的公益慈善组织和接收捐赠的单位,指导其按照《民政部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若干规定(试行)》(民发〔2012〕124号)、《民政部关于完善救灾捐赠导向机制的通知》(民发〔2012〕208号)的要求,做好信息公开、资金使用、反馈和统计工作。
三、对社会各界有捐赠意愿的,提倡以资金为主,适应灾区重建和受灾群众长期安置需要。对于捐赠物资和装备的,要提前做好与灾区民政部门的协调工作,有组织地运往灾区。
四、对于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捐款,同级民政部门可逐级汇缴至省级民政部门,由省级民政部门转交四川省民政厅,及时用于抗震救灾工作。
五、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加强救灾捐赠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定期在门户网站公布同级公益慈善组织的数据报送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