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
重点工业污染源综合治理的通知
川府发[2005]9号 二○○五年三月一日
为认真贯彻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现场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川委发[2004]38号)要求,确保2005年全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目标的实现,省政府决定继续加强对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实施综合治理。现就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目标
2005年12月31日前,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内实现污染企业主要污染因子全面达标排放;巩固近两年的治理成果,确保32家制浆造纸厂、564家重点污染企业稳定达标;继续整治电力、冶金、建材、矿山等行业237家重点污染企业并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其中,水污染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测系统并实现联网;对死灰复燃的“十五小”企业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违反环保法规的新、扩、改建项目,已经投产的要责令停产整顿,正在建设中的要责令停止建设并依法处理。
二、治理步骤
(一)清理整顿。对全省范围内所有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清全省工业排污的基本情况。省政府成立由环保、经贸、统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污染源调查工作,具体调查工作办法由省环保局负责制订。对普查中发现的未达标企业要纳入整治范围,限期治理。
(二)限期完成。三江流域的237家企业(附件1)要进行限期治理,其中30家企业(附件2)列入省挂牌督查目标,列入限期治理的企业必须于2005年12月31日前完成治理任务,实现达标排放。逾期未完成的一律停产治理,治理无望的予以关闭。
(三)考核验收。按照严格标准、按级负责、完成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进行验收。水污染企业的验收,按照省经委、省环保局《关于做好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工业污染源整治重点企业污染治理考核验收工作的通知》(川经资源[2004]253号)要求进行。大气污染企业的验收办法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另行制订。省控30家重点污染企业的验收由省环保局和省经委组织实施,其余企业由各市(州)环保局和经委(经贸委)组织实施。
三、工作措施
(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治理工作的领导。重点工业污染源整治工作和全面达标工程事关“还一江清水,让人民满意”目标的实现。各级政府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搞好整治工作。省政府将今年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工作及全面达标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并纳入各市(州)党政一把手目标考核内容。
(二)严格监管,促进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1.限期治理和工业污染源调查工作由各市(州)政府负责并组织实施。各市(州)政府要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组织制订本地的调查工作方案和限期治理计划及实施方案,认真查清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将治理任务切实落实到基层、企业,确保全面达标目标的实现。
2.严格实行环境容量总量控制计划。岷江、沱江流域要按照省政府核定的容量和总量要求,完成2005年的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
3.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未依法开展环评或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规划和建设项目一律不予立项。对无环境容量的地区,除治理污染的项目外,一律停上新项目。
4.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行清洁生产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在整治工作中积极采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措施及清洁生产方式,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5.在整治工作中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坚决扭转高消耗、重污染、低产出的状况,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淘汰落后设备、工艺和技术。根据资源条件和区域特点合理调整产业布局,逐步构建节约型、环保型的产业结构。
(三)加强配合,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搞好分工协调,加强配合和分类指导。环保和经委等相关部门要协助企业寻求科学治污技术和方案,制定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建立环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设立专项治理资金,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支持和鼓励企业搞好污染治理。
(四)搞好宣传,营造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综合治理涉及到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切身利益,各市(州)政府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舆论宣传,发挥宣传工作在综合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让整治工作深入人心。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完善和落实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调动人民群众的参与热情。
各市(州)政府要以整治工作为契机,按照对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负责的要求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发展,为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
附件:
1.2005年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限期治理企业名单(略)
2.2005年省挂牌督察企业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