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
监测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7]53号 二○○七年八月七日
能源统计监测是进行能源决策、开展节能降耗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由于诸多原因,我省能源统计基础较为薄弱,迄今全省各级还没有真正建立起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全社会能源生产消费情况还不能得到及时客观的量化反映,这与搞好节能降耗、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极不适应。我省“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10年万元GDP能源消耗要比“十五”期末降低20%左右。为全面落实这一目标要求,推进全省节能降耗工作顺利开展,确保“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如期完成,现就进一步加强能源统计监测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
能源统计监测是及时了解和掌握全社会能源生产、消费、调进、调出、损耗、库存等基本情况的重要手段,是科学进行能源决策的前提和基础。搞好能源统计监测,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能源资源节约、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能源统计数据不清,势必影响判断、误导决策,不利于节能降耗工作的开展。目前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还存在对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投入不足的现象,直接影响了节能降耗工作的顺利推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在实现“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建设节约型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性,高度重视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逐步建立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不断提高能源统计数据质量,使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尽快适应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需要。
二、逐步建立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
能源统计是一项涉及全社会能源生产、消费、调进、调出等各个方面的复杂工程,必须以科学的统计监测体系为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建立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提上工作议事日程,力争在未来2—3年内逐步建立起较为科学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实现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分别对万元GDP能耗按季度监测,对规模以上工业和重点企业能耗按月监测。在科学完整的能源统计监测体系建成之前,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暂实行对万元GDP按年度监测,按季度匡算;对规模以上工业能耗按季度监测,对重点工业企业能耗按月监测。各市(州)万元GDP能耗由省统计局直接进行核算,各县(市、区)万元GDP能耗由市(州)统计局直接进行核算。
三、建立GDP能耗指标联合公告制度
为全面推动节能降耗工作,确保全省“十一五”节能目标任务的完成,由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共同建立GDP能耗指标联合公告制度。其中,全省及市(州)单位GDP能耗降低率、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年度公告制度,每年7月底前公告上一年度数据;全省及市(州)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及能耗降低率等指标实行半年公告制度,每年7月底前公告上半年数据。各市(州)、县(市、区)也应建立相应制度。
四、着力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基础工作
目前工业能耗占全社会能耗的70%左右,其中,规模以上工业能耗占整个工业能耗的85%左右。因此,抓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特别是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能大户的能源统计工作对于准确掌握全社会能耗情况至关重要。各地要按照统计基础工作“六有”(有机构、有人员、有资格、有制度、有台账、有电脑能上网)的基本要求,着力加强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统计工作的检查督促和指导,重点抓好人员的配备与培训、制度及台账建立等工作,切实提高源头数据质量。
五、明确职责,加强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配合。全省万元GDP综合能耗的统计监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等部门配合,全省规模以上工业能耗的季度统计监测由省统计局具体负责,省经委等部门配合;全省重点企业能耗的月度统计监测由省经委具体负责,省统计局等部门配合。煤炭、电力、石油等能源生产部门要做好能源生产、销售、调入、调出及库存的统计并按要求上报有关数据。铁道、民航、交通等能源消费部门要认真做好本系统能源的消费统计。煤炭、冶金、有色、建材、石油、化工、造纸、纺织、电力、商务等重点耗能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要切实做好本行业的节能统计并配合统计部门认真做好单位产品能耗统计方法制度的制定工作。成都海关要按照相关分类目录要求提供能源商品的进、出口数据。
六、切实解决好必要的工作条件
能源统计监测体系的建立与实施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资料搜集难度大,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财政厅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和相互支持,共同负责全省及市(州)能源生产消费数据的搜集与审定,市(州)全社会能耗和万元GDP能耗的测算,全省能源统计监测体系的建立,协调解决全省及市(州)能源统计监测中出现的问题等。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确定承担能源统计监测的工作机构和人员,保障实施能源统计监测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确保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