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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

 

川办发[2006]18号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

 

   无偿献血是弘扬人道主义精神的高尚行为,是一个城市和地区文明程度的标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教育,落实各项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量的比例由1998年的20%上升到2005年的98.07%,自愿无偿献血比例由2004年的36%上升到2005年的70.14%。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深入开展无偿献血工作,构建无偿献血工作的长效机制,确保临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全国无偿献血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我省进一步加强无偿献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可持续性

   群众利益无小事,无偿献血工作与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大力推进公民自愿无偿献血,切实抓好血液管理工作不仅是卫生防病问题,而且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努力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认识无偿献血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组织和引导公民自愿无偿献血。要采取有力措施把这项造福于民、造福于社会的工作组织好、实施好,不断推进我省无偿献血事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

二、明确无偿献血工作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我省无偿献血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大力推进无偿献血“四个转移、一个延伸”,即由指令性计划指标献血向无指标的自愿无偿献血转移;一次献血向多次献血转移;一次献血200毫升向400毫升转移;临床用全血向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转移;无偿献血工作从城市向农村延伸。防止经采供血途径传播疾病的发生。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无偿献血工作主要目标是,力争到2010年,以市(州)为单位无偿献血比例达到100%,其中自愿无偿献血比例达到95%以上,取消指令性计划指标献血;成分输血占临床用血的90%以上,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三、加强宣传,增强全民参与无偿献血意识

   宣传教育是搞好无偿献血工作的首要环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任务,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要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无偿献血宣传,破除群众中对献血的疑惧心理;移风易俗,营造献血光荣的新风尚,提高全民参与无偿献血的意识。

   宣传部门要把无偿献血知识列入宣传重点,精心制订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加强指导和督查。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设立专门栏目并免费播放和刊登有关公益广告。

   卫生部门要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和血液生理知识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尤其要宣传献血有利于身体健康,并为其他部门和单位开展宣传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大医务人员要积极做好献血的科普宣传,争做无偿献血的表率。

   文化、科技、农业等部门要配合卫生部门编印适合农村的宣传材料,结合开展文化、卫生、科技“三下乡”等活动在农村普及无偿献血知识。

   教育部门要把献血工作纳入学生健康教育内容,开展血液生理知识及献血相关知识的教育,鼓励大中专院校适龄学生自愿参与无偿献血。

   交通、旅游等部门要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对旅客宣传的内容,在旅客集中的车站、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设置宣传栏。

   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输血协会等社会团体要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教育和发动活动,使无偿献血深入人心。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引导农民搞好生产、发展经济的同时要积极组织和动员农民自愿参与无偿献血。

四、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无偿献血的组织机构建设,各级献血办要切实承担起具体指导、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的责任。各级采供血机构是开展无偿献血和临床供血的基础,是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将采供和用血机构的建设与发展纳入公共卫生工作总体规划。采供血和医疗机构要强化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宗旨意识,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服务观念,加强队伍建设,强化质量观念和服务意识,改革服务模式,努力探索优质、高效、便捷的采供血综合服务模式,以科技创新不断提高血液质量和输血服务水平。

五、加强血源管理,确保医疗急救用血需要

   血源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应急招募机制,建立一支无偿、健康、稳定、预约的血源队伍,基本满足本地区医疗、急救用血需要,满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发的大量急救用血供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血液资源管理,加强本地区内医疗急救用血和战备用血组织协调,督促本地区采供血机构做好正常供血工作和医疗用血计划安排,加强对跨市(州)异地调血的管理。

   采供血机构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医疗机构的用血计划积极开展成分血制备并指导临床成分血的应用。医疗机构要改善条件,为患者自身贮血、自体输血提供方便。

六、依法加强对血液工作监督管理,确保群众献血、用血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公民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采供血(浆)“三统一”管理,加强采供血机构服务体系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坚决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用现象。巩固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成效,加大整治力度,杜绝违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的现象发生。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执法工作,完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公民参与、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血液(血浆)采集、存储、供应、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和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用后毁型与有关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消毒等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传染病医源性传播。

   药监部门要加强对血液制品的生产、进出口以及输血器材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杜绝伪劣血液制品和输血器材流入市场。其他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部门做好有关工作。

   各级综治委及成员单位要把非法采供血液(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司法、公安部门要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血液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偏远农村基层的地下非法采供血活动,严厉打击“血头”、“血霸”。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血液采集、管理、使用过程中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对在血液采集、管理、使用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七、加强对血液工作的领导,大力发展输血事业

   无偿献血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是一项艰苦而又长期的任务,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亲民、爱民、护民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预防与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1998—2010年)的通知》(国发[1998]38号),切实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做到政策措施到位,职责任务到位,目标到位。对采供血机构的经费,按照现行的财政管理办法,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无偿献血领导组织机构,建立健全无偿献血工作目标管理、协调会议、督查考核和表彰激励机制,积极协调解决无偿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无偿献血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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