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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

指导性目录》的通知

川财规〔2022〕15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财政局,省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规〔2021〕15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及时调整本地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地要对照《指导目录》,结合政府职能、财政预算、社会需求等情况,及时规范调整本地目录。其中,一级目录、二级目录与《指导性目录》保持一致,三级目录除省级明确的项目全部纳入外,其余根据实际视情况增添内容,或者细化四级目录。各部门可根据《指导目录》编制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二、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指导目录》的服务事项作为申请财政预算的依据,已经纳入《指导目录》但没有预算安排的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省相关文件要求,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特别是明确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严禁通过购买服务违规进行举债融资。

《指导目录》自2023年1月10日起执行。经省政府同意,2014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四川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同时失效。

四川省财政厅

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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