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关于印发《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遴选
管理办法》的通知
川林规发〔2023〕6号
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已经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2023年第16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12月27日
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遴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乡村人才振兴的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加强林业和草原科普工作的意见》等精神,规范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遴选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林草乡土人才在加快林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健全基层林草科技推广体系,进一步激发基层和民间林草实用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破解林草科技推广“最后一公里”难题,助力乡村振兴,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林草乡土专家(以下简称“乡土专家”),是指在全省范围内长期服务于林草生产经营一线,在促进林草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中取得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为当地乡村振兴事业、林草现代化建设和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的基层从业人员。包括林草相关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林)场、技术协会从业人员,以及生产大户、优秀基层林草科技推广工作者。
第三条 乡土专家重点在国土绿化及生态修复、林草资源保护(灾害防控)、林草产业发展、“天府森林四库”建设、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以及生态文化传承等工作领域中遴选。
第四条 乡土专家的遴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已经被选聘为国家级林草乡土专家的,可直接聘任为乡土专家。
第二章 申报和遴选
第五条 申报乡土专家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诚信经营,遵纪守法,乐于助人,社会责任感强,群众认可度高,具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奉献精神。
(二)科学素养较高。善于学习和传播林草科学知识,围绕林草生产经营增收增效,积极开展先进实用技术研发和推广。了解有关林草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省内外林草科技动态和市场需求。
(三)专业技能突出。年龄7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者可放宽到75周岁以下。从事相关行业3年以上,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过硬技能,是当地林草某一领域、某一方面公认的技术能手,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技术指导服务能力,有在一线开展林草技术推广、培训、咨询、中介服务和技术指导等相关工作业绩。
(四)示范作用明显。能够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具有较好的口头表达和传授能力,主动传经送宝,具有一定的辐射范围或受众人数,能发挥创新创业、带领群众增收致富作用。
第六条 遴选程序:
(一)乡土专家原则上每年遴选一批。申报人本着自愿的原则,对照申报条件向所在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择优推荐上报市(州)林草主管部门。
(二)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对所辖县(市、区)林草主管部门推荐的乡土专家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林草局。
(三)省林草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符合条件的人选名单在省林草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人,聘任为乡土专家。
第七条 申报人应按程序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乡土专家申报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职业〈执业〉资格、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营业执照、科技成果、获奖证书等相关复印件)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乡土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参与推荐参加国家级林草乡土专家遴选。
(二)可参加林草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活动。
(三)鼓励支持申报林草科技推广等项目。
(四)领办林草行业经营实体的,可享受林草产业扶持政策。
第九条 乡土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三农”政策、理论,了解林草方面的法律、法规;了解有关标准、规范及行业动态。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二)定期参加林草部门组织的科技服务等活动,积极引进、推广林草科技新成果,带头做好林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
(三)热心为当地林(农、牧)民传授专业知识和技能,指导解决林草生产上的技术问题。每年至少开展5次以上技术指导,开展林草技术线上线下培训授课不少于3次、培训林农牧民不少于100人次。
(四)积极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发展林草生产、提高经济生态社会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聘任管理
第十条 乡土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原则上认定聘期3年,聘任期满,可在新一轮遴选中重新申请,经评审通过后,继续聘任为乡土专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乡土专家称号。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
(二)放弃所从事的林草相关行业,或者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林草生产经营活动1年以上。
(三)所提供的技术、产品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质量安全事故。
(四)违反国家相关政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因上述原因被取消乡土专家称号的,3年内不得参加遴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加快培育一批爱林草、有技能、懂管理、善经营的基层林草乡土人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