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健康监管随机抽查
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川卫规〔2020〕3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总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强化卫生健康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我委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制定了《四川省卫生健康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9日
四川省卫生健康监管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9〕23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卫生健康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机抽查,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列明的监管对象中,按照一定比例随机抽取监督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监管对象实施检查,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随机抽查遵循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原则上法律法规赋予的卫生健康日常监督检查事项都应通过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第四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本辖区监管对象随机抽查,并对下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随机抽查工作进行指导。
各地要为随机抽查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
第二章 随机抽查组织与实施
第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本辖区监管对象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适时进行动态更新。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和从事日常监管工作的人员,均应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对特定领域的抽查,可吸收专业技术人员辅助抽查。
第八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国家随机抽查计划基础上,制定全省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随机抽查计划,结合本辖区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明确各专业随机抽查比例,确定抽查机构数量、抽查任务完成时间等。
涉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的联合抽查事项,要会同参与部门制定联合抽查方案,按照抽查方案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组织协调参与单位实施联合抽查工作。
第九条 各地原则上每年组织随机抽查至少1次,抽查比例不少于监管对象名录库总数的20%。各市(州)应当在国家抽查数量和省级抽查数量的基础上,增加市级抽查数量,确保抽查比例不少于20%。对医疗服务等重点领域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
国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托四川智慧卫监平台,按照规定的比例和频次,从监管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进行随机抽查任务的抽取和下达。
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
第十一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指引,对清单包含的各类抽查事项逐一明确抽查内容、方法和工作要求,提高抽查检查规范化水平。
第十二条 随机抽查应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工作指引的抽查内容和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还可采取现场快检和抽样送检的方式,对工作指引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进行抽查。
随机抽查任务中涉及卫生检测的,由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无相关指标检测能力的,承担随机抽查任务的机构应委托取得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三条 检查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检查记录,详细记录现场状况、发现的问题等。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要按照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要求进行信息记录,根据工作实际逐步推进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检查、采样等的全过程影像记录,实现全面公开、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三章 随机抽查结果与应用
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完成后,遵循“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按照随机抽查计划要求及时报送,并录入或通过接口交换至四川智慧卫监平台。
第十六条 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每一批次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随机抽查工作情况应及时进行汇总,并形成工作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随机抽查结果和行政处罚结果应纳入信用体系管理,并按要求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四川)。
第二十条 随机抽查工作档案应严格按照档案管理原则,做好资料归档工作。
第四章 随机抽查纪律
第二十一条 随机抽查工作人员应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如实报告检查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
第二十二条 随机抽查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检查工作秘密,不得向监管对象泄露检查内容、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随机抽查工作人员不得随意篡改监管对象本底信息。
第二十四条 随机抽查工作人员不得利用检查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权益。
第二十五条 随机抽查工作人员要按照随机抽查任务要求,认真开展监督检查,保证工作质量。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地要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四川省卫生健康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