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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的通知

  川办函〔2010〕234号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四川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范、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四川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干旱、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大雾和霾等气象灾害的防范和应对。

  因气象因素引发水旱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其他灾害的处置,适用相关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

  1.4 工作原则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根据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对气象灾害实施分级管理。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实行工程性和非工程性措施相结合,提高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和防御标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和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全面加强应对气象灾害的体系建设,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

  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职责,做好气象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各地区、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到资源共享,并建立协调配合机制,使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更加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机构组成

  应对气象灾害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省政府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气象局局长担任,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省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气象局,主任由省气象局分管局长担任。

  成员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卫生厅、省政府新闻办、省政府应急办、省国资委、省广电局、省安全监管局、省旅游局、省粮食局、省畜牧食品局、省气象局、民航西南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成都铁路局、省电力公司、省机场集团公司、省军区、武警四川省总队。

  各级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

  2.2 领导小组职责

  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气象灾害的防御和救助工作;按照分级处置的原则,研究解决抢险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和指导各市(州)、省直有关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和救助工作。

  2.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省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的指示和命令;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气象灾害进行评估;完成省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灾后恢复与重建方案;争取国家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资金;调控抢险救灾重要物资和灾区生活必需品价格。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救援所需的电力、成品油、煤炭、天然气协调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储备的综合管理;负责协调救援物资的生产和调运。

  教育厅负责指导、督促校园风险隐患排查;根据避险需要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在校人员安全。

  公安厅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交通疏导和交通管制工作,组织公安、消防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民政厅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和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工作;核查和上报灾情;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

  财政厅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财政申请救灾补助资金。

  国土资源厅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具体负责威胁城镇居民和乡村农户住房安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厅负责环境污染的监测预警工作,减轻灾害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破坏等影响;指导灾区消除环境污染带来的危害。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督促城市供排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组织力量对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安全评估;负责组织受灾村镇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

  交通运输厅负责督促和指导高速公路运营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除雪除冰防滑和雾霾天气应对,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尽快恢复城市交通;负责协调高速公路管理部门对被困在高速公路上的车辆及人员提供必要的应急救援;协助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普通公路应急救援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江河洪水的监测预报和旱情监测,指导、督促地方政府完成水毁水利工程修复和农村供水设施修复,提供农村生产、生活用水。

  农业厅负责编制农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农民开展生产自救。

  林业厅负责编制林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及时了解和掌握林业受灾情况,组织专家对受灾林木、林业设施进行评估,为恢复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

  商务厅负责保障灾区肉菜等重要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配合发展改革等部门做好市场价格稳定工作,整顿市场秩序,确保市场稳定。

  卫生厅负责组织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工作。

  省政府应急办负责综合协调气象灾害应对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省国资委负责联系所监管企业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省广电局负责督促指导广播电视媒体及时播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指导协调各级播出机构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和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自救互救相关知识的宣传。

  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编制因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对气象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进行应急救援。

  省旅游局负责指导旅游系统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协调有关部门实施对因灾害滞留灾区的团队游客的救援。

  省粮食局负责灾区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保障工作。

  省畜牧食品局负责指导编制畜牧业气象灾害应对预案;负责指导因灾被困畜禽的紧急救助工作;采取措施预防动物疫病发生,对因灾死亡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省应对气象灾害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提供启动、终止应对气象灾害预案和组织抢险救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适时通过媒体宣传气象灾害防御知识。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通信行业编制气象灾害应对预案,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对受损通信设施和线路的抢修和恢复工作,保障救灾指挥系统和重要部门的通信畅通。

  成都铁路局负责铁路运输系统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恢复铁路运输,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送。

  民航西南管理局、省机场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实施机场除雪、除冰及雷暴、大雾等天气的应对工作;保障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送;及时发布航班延误信息,做好滞留机场旅客的安置。

  省电力公司负责四川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的用电需求,及时恢复重要停电用户的供电。

  省军区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四川省总队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参加抢险救援,维护灾区的社会稳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做好应对气象灾害的资金保障,一旦发生气象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3.2 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气象灾害抢险应急物资的储备,完善调运机制。

  3.3 应急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灾害报告等工作。

  3.4 预警准备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新闻媒体、电信运营企业等要按有关要求及时播报和转发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各地区、各部门收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后,要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有关人员应立即上岗到位,组织力量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尤其是对本地区、本部门风险隐患的影响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落实抢险队伍和物资,确定紧急避难场所,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

  3.5 预警知识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4 监测预警

  4.l 监测预报

  4.1.1 监测预报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气象、水文、地质监测预报系统建设,优化加密观测站网,完善国家与地方监测网络,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加强对灾害性天气事件的分析会商,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

  4.1.2 信息共享

  气象部门及时发布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并与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农业、卫生、安全监管、林业、电力监管等相关部门和さ夭慷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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