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四川省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办发[2007]75号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四川省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四川省实施方案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的通知》(川府函〔2007〕147号)的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普查目的、意义
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省当前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节能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建立我省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根据普查结果,建立新的“十二五”环境统计平台,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与规划。提高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组织原则
全省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三、普查时点
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2007年度。
四、普查对象、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四川省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一)工业污染源。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含4个行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本次普查充分利用现行环境统计体系基础,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两部分,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工业源。对此类污染源进行详细调查。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中规模以上企业(除11个重污染行业外,污染物排放量占全国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1%以上的行业)。
2.一般工业源。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这类企业数量多,且大部分规模小、污染物排放总量少,对这类污染源进行简要调查。
(二)农业污染源。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种植业)、畜牧业(畜禽养殖业)和渔业(水产养殖业)。种植业主要是谷物、油料、豆类作物、棉、麻、蔬菜、花卉、茶、果类及中药材的种植等。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养殖场等。
1.种植业。
(1)分散农户:各乡镇内种植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分散农户以及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下的农场。
根据《全国农业污染源普查技术规定》,确定本次分散农户普查的抽样比例。
1个分散农户一般有多个分散地块,可调查其中面积最大或最具代表其种植水平的1个地块或棚室。
(2)规模化农场:种植粮食作物(包括谷类、薯类和豆类)、经济作物(包括水果、花卉、油料、糖料以及棉、麻、茶、烟草、中药材等)和蔬菜作物(包括叶菜类、瓜果类、茄果类、根菜类、豆类、花菜类)的,且耕地面积在10000亩以上的农场。
所有的农场都进行调查。每个农场可调查6—10个具代表性的地块或棚室。
2.畜禽养殖业。
(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饲养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具有一定规模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畜禽养殖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全部普查。
养殖规模规定如下:猪≥100头(出栏),奶牛≥20头(存栏),肉牛≥50头(出栏)、蛋鸡≥2000羽(存栏)、肉鸡≥10000羽(出栏)。
(2)畜禽养殖小区:指在适合畜禽养殖的地域内建立的有一定规模的较为规范、严格管理的畜禽养殖基地。基地内养殖设施完备,技术规程及措施统一,由多个养殖业主进行标准化养殖。
畜禽养殖小区全部普查。
(3)畜禽养殖专业户: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以外,饲养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并达到一定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户:猪≥50头(出栏),奶牛≥6头(存栏),肉牛≥11头(出栏)、蛋鸡≥500羽(存栏)、肉鸡≥2000羽(出栏)。
养殖专业户的调查选取代表按当地养殖水平的20%进行。
3.水产养殖业。
(1)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对鱼、虾、贝、蟹等水生生物进行规模化养殖,具有一定规模(养殖面积≥50亩)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养殖场。
规模化水产养殖场全部普查。
(2)水产养殖专业户:除规模化水产养殖场以外,对鱼、虾、贝、蟹等水生生物进行养殖,养殖规模≥10亩的养殖单位和养殖户。
水产养殖专业户的普查抽样比例为50%,各种养殖类型的抽样比例均等。
(三)生活污染源。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范围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主要为医院)。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置)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五、普查内容
(一)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他相关情况,包括企业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
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
排放量等。
(二)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及用水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他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三)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种植业:地表径流包括总磷、可溶磷、总氮、硝态氮、铵态氮以及毒性高、用量大、难降解的农药;地下淋溶包括总氮、硝态氮、铵态氮、农药;地膜残留量等。
畜禽养殖业:污水包括化学需氧量、铵态氮、总磷、总氮、铜、锌、pH等;固体废物包括含水率、总磷、总氮、铜、锌等。
水产养殖业:养殖水体中的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铵态氮、硝态氮、铜、锌等。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省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工业源:占各市(州)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省的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普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所有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一律按经营所在地进行普查。
(二)普查步骤。
1.准备试点阶段(2006.10—2007.12):成立机构,落实人员、经费,开展宣传,组织动员;制订普查实施方案、技术规范;建立数据库与普查软件的应用平台;普查表格填写、普查软件和数据库的使用、普查数据录入等普查技术的学习与培训;各级监测站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普查试点。
2.清查阶段(2007.10—2007.12):参考工商企业名录、经济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中小企业名录、本地污染源监管记录等信息,按行政区域逐户发表清查。清查所需基础资料由各地普查机构中相关成员单位(工商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共同提供。可以按街道(社区)、村(镇)划分清查区域,对清查区域内的各类产业活动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学校等清查对象逐一登记造册并组织复查工作。登记和复查工作结束后,各区(市、县)普查机构要组织力量进行事后质量抽查工作。
3.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填报阶段(2008.1—2008.6):各级普查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开展对普查对象的入户调查,组织指导普查对象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省级进行审核与验收。
汇总阶段(2008.6—2008.7):2008年7月底前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省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查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报告编制阶段(2008.7—2008.12):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 形成总体报告。
4.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全省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
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评比表彰。
七、普查组织
(一)组织机构。四川省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农业组)设在省环保局,并从省经委、省建委、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省水产局、省统计局抽调工作人员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包括农业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经省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执行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省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市(州)、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省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
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下设农业组)并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省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普查中,可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居民委员会、有关教育单位临时聘用部分普查员。
(二)部门分工。普查工作在四川省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省环保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全省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定全省污染源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制订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培训及实施。组织各级环境监测站进行重点工业污染源监测,组织省辐射环境管理监测中心站进行全省辐射污染监测和调查。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地方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协调落实相关事项。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做好普查工作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经委部门: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做好国有企业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机动车辆管理部门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调查并提供满足普
查要求的资料;
司法行政部门: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机构做好污染源的普查工作和法制宣传、法律服务工作并做好当前监狱劳教单位(本系统)其他普查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加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业、水产、畜牧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向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提供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协助普查办公室对污染源的清理与核定;
医疗卫生部门:协助普查机构开展医疗卫生系统污染源的普查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的普查;
统计部门: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参与制定本省(区、市)贯彻执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实施方案和有关具体政策,做好普查所需资料的提供和有关资料的衔接工作,参与普查相关数据的核定和普查结果的分析和资料开发工作(具体要求另行规定);
军区联勤部门:负责按全国的统一要求组织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单位污染源和环保设施的普查。
八、质量保证、宣传动员及计划进度
(一)普查人员。
1.人员配备。省、市、县各级普查机构须根据不同的职责范围配备相应的普查人员。
普查监测由省、市(州)、县(市、区)监测站完成,人员包括普查监测员、普查监测现场工况监控员、普查监测质量管理人员。
省级普查机构须配备普查指导、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技术培训、现场督导等相关人员;市(州)级普查机构以配备普查指导、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管理、组织协调、技术培训、现场督导等人员为主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入户调查人员;县级及县级以下普查机构以配备入户调查、数据录入、数据审核、数据处理、质量保证、组织协调等人员为主。
2.素质要求。普查监测员须是符合要求的监测机构的持证人员,普查监测现场工况监控员须为环境监察人员,普查监测质量管理人员须是监测机构的质量管理人员。
普查指导、普查质量管理人员须有较高的环境理论水平,熟悉不同污染源的排放特点,熟练掌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并有一定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数据审核、数据处理人员须有较高的环境理论水平,熟悉不同污染源的排放特点,熟练掌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熟悉环境统计知识并有一定的环境统计经验。
技术培训、现场督导人员须有较高的环境理论水平,熟练掌握污染源普查技术规范。
数据录入人员须有较强的责任感,工作认真负责,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并有一定的数据录入经验。
污染源普查人员应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勤勉的敬业精神、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熟悉当地情况、热心环保事业。
3.人员选用。为保证普查质量,原则上选择具有一定环境保护、统计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污染源普查,可招聘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大专以上的人员。
(二)人员培训。采取分级负责制,国家负责省、市(州)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骨干和省级培训教师的培训,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县级普查机构的技术骨干及市(州)级培训教师的培训,各市(州)污染源普查办公室负责县级普查员培训及入户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力争做到所有普查工作人员都经过培训。
培训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三)质量保证与质量管理。
1.质量保证。按照国家普查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的质量保证措施对普查过程实施质量控制。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2.质量管理。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对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根据不同的普查环节采取不同的办法实施普查的质量管理。市(州)、县(市、区)普查办公室负责属地普查数据资料的复核、审查。
普查过程的质量管理:省普查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各地在普查技术方案、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巡查和现场指导,对质量保证措施和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效果进行检查;组织各市(州)普查机构的易地交叉检查;向各地派驻普查现场督导员对各地的污染源普查工作实施现场指导。
普查数据的质量管理:省普查办公室抽取一定比例的污染源普查结果进行检查、复核、组织专家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
普查对象提供资料数据的质量管理:省普查办公室可委托专业机构按一定的比例抽查。
(四)宣传动员。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通知》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到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计划进度。
1. 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全省各级普查机构的成立工作,完善四川省污染源普查体系;完成污染源普查经费预算,落实普查经费;制订普查宣传方案并向全社会开展普查工作宣传。
2. 2007年8月至2007年11月各地落实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完成普查技术规范、普查表格填写、普查软件和数据库的使用、普查数据录入等普查技术的培训。
3.2007年12月底完成普查对象的清查、梳理与核实,完成普查的试点工作。
4.2007年7月至12月在总结前期污染源监测的基础上继续完成对重点普查对象的监测工作。
5.2008年1月展开对普查对象的入户调查,2008年3月底完成所有普查对象的入户调查工作。
6.2008年5月完成对普查数据的整理及初步的审核与复查工作。
7.2008年7月完成对普查数据的汇总、录入与上报工作。
8.入户调查及数据整理汇总期间继续完成对普查对象的复核监测工作。
9.2008年10月完成对普查数据审核、普查数据质量的评估和对不能满足普查要求的普查对象的复查及数据整理及审核工作。
10.2008年12月完成污染源档案的建立工作,对普查数据进行专家评估验收。
11.2009年1月至2009年7月编写普查报告、开发利用普查成果、启动污染源动态管理系统的建设、完成对普查工作的总结与验收。
九、普查经费
(一)财政经费使用范围。
1.省级财政经费。省级财政经费主要用于全省普查的组织、宣传与实施,污染源普查方案和技术文件的制订,国控、省控污染源、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监测,省级普查工作机构的日常运行、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市(州)普查培训教师、普查指导员及县级普查骨干的培训、对财政困难地区的普查经费给予一定的补助。
2.市(州)、县(市、区)财政经费。市(州)、县(市、区)经费按任务分工
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宣传、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普查工作机构的日常运行、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县级及乡镇普查人员培训,临聘人员工资等费用。
(二)财政经费预算管理。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农业源普查机构负责农业源(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普查经费预算的编制工作。各部门的污染源普查经费项目预算由相应的部门负责编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其纳入年度部门综合预算管理。使用污染源普查经费的有关部门要接受各级审计、人大、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一)普查资料的填报。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据《统计法》和《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普查资料的使用范围。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