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的通知
川办函[2009]31号 二○○九年二月十一日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已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消防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消防法》的重要意义,采取多种形式学习宣传贯彻《消防法》《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此次修订是消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保障民生民安的具体体现。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范。对于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 维护公共安全, 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将贯彻实施《消防法》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2009年工作的重要内容和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的重要措施抓紧抓实抓好。各级人民政府要周密安排部署,组织宣传、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广电、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团体,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通过召开会议、举办培训班、组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全面了解、正确运用、 自觉遵守《消防法》。
二、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消防安全是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一是要按照《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的原则,将消防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二是要加强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监控、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三是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四是要针对本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五是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六是要切实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三、完善社会消防服务体系,夯实社会消防基础
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消防法》确定的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公共服务的要求,完善社会消防服务机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大力规范、支持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市场建设和发展,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规范开展。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和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消防演练,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全力构筑社会化的消防安全工作格局,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控火灾工作的局面。
四、强化监督检查,规范执法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各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完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要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坚决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各项消防执法工作制度和管理措施,依法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切实加强内部执法监督,贯彻落实执法责任制度,全面提高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执法质量。
各地、各部门宣传贯彻实施《消防法》的相关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公安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