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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

 

川办发[200769号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医药发展的决定》(川委发〔200622号)要求,切实加快我省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以健全服务体系、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名医、名科、名院”战略、强化人才培养、推进继承创新为重点,提高民族医药服务能力,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把工作重点放到社区和农村,满足农牧区人民对民族医药的需求;保持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遵循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推进继承创新;坚持政府主导和民族区域自治,鼓励社会参与,统筹协调发展;坚持科学发展,民族医药资源开发与保护并重;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完成民族地区县以上中、藏医等民族医疗机构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任务,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民族医药科(室),

实施“惠民工程”,推进民族医药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农村社区民族医药服务量达35%以上。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和研究开发体系逐步完善,培育一批特色专科,建成2所民族医精品医院,2个民族医药研究重点实验室和5个民族医药制剂中心。

二、实施惠民工程,健全民族医药服务体系

(四)健全城市农村民族医药服务体系。甘孜、阿坝州藏医院2010年要达到二级甲等藏医院标准,2015年建成精品藏医院,凉山州要建立彝医药诊疗中心。民族聚居地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设民族医或中医诊室、配备一定数量的民族医或中医医师,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民族医或中医医师。以县中医院、民族医院、综合医院中藏医科为龙头,乡镇卫生院为枢纽、村卫生站为网底,建立健全农村民族医药服务网络。有条件的民族县建立1所由政府举办的民族医医院或中医医院,没有建立民族医医院或中医医院的县要在综合医院建立民族医药(或中医药)科室。乡镇卫生院应设立民族医或中医科(室),至少应配备1名民族医或中医人员。乡村医生要掌握运用民族医药技术,开展民族医药技术服务。

(五)加快民族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各地要抓紧制订州、县民族医疗机构建设改造规划,加大投入,到2010年按照《四川省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指导意见》(川发改社会〔2007368号)要求,完成县级民族医院(含中医院)房屋改造和设备配置。没有独立设置民族医疗机构的县,要在人民医院中建立民族医或中医科。乡镇卫生院民族医药科(室)和村卫生站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纳入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中,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规范、统筹发展。

(六)推进民族医药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设立乡镇卫生院民族医医药院内制剂周转资金,为每个乡镇卫生院配备民族药或中成药,州、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实施方案,使惠民工程落到实处。各级民族医医疗机构,要负责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科学合理使用民族医药院内制剂和中成药。制定民族医药院内制剂用药指导原则和手册,确保用药安全。到2010年民族地区所有乡镇卫生院都配备和使用民族药院内制剂和中成药,2015年覆盖所有的村卫生站,使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都能享受到民族医药或中医药服务。

三、推进名医、名科、名院建设,突出民族医药特色

(七)造就名医、培育专科、建设名院。甘孜州要以弘扬南派藏医药学术为重点,阿坝州要以总结运用名老藏、羌医药专家学术思想和临证经验为主线,凉山州要以整理、挖掘和运用彝族医药精华为主要任务,推出一批民族医药名医,形成我省民族医药领军人物。结合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选拔,选拔一批中青年民族医药骨干,精心组织,重点培养,造就一批知名的民族医药专家。民族医疗机构要突出优势特色,走特色专科发展路子,建设一批重点专科群体,建成民族医药名科。加大重点民族医院、精品医院建设力度,加强以民族文化为核心内容的医院风貌建设,突出民族医药特色优势,形成技术精湛、功能完善、管理科学、疗效显著、风貌浓郁的民族医名院。

(八)加快中医民族医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服务能力。民族医医院要按照规范化建设标准做好业务建设、基本建设、文化建设规划,切实加强内涵建设,推动医院达级上等。要切实提高民族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要以普及民族医药知识,防治地方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以防治重大疾病、提高临床疗效为突破口,充分发挥民族医药治疗大骨节病等地方病、糖尿病和心脑血管等疾病的作用。

积极发挥民族医药养生、康复和保健功能,发掘、推广运用针灸、推拿、拔罐、药浴等技术,走出一条民族医药治未病的路子

四、着力人才培养,提升整体素质

(九)建立多形式多层次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继续办好成都中医药大学民族医药学院,创造条件开展民族医药专业研究生培养教育。鼓励支持甘孜、阿坝、凉山州卫生学校办好藏医药学等民族医药教育。建立民族医药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开展民族医药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结合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加大民族医药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培养力度。充分发挥我省民族医药专家作用,建立完善师承制度,选配30名中青年骨干,采取结对方式跟师学习,继承名老中藏医专家学术思想和临床经验。加强民族医药药工的技能培训。完善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制度,依托我省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建立民族医药继续教育基地,到2015年全省推广省级民族医药继续教育项目10项,在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达90%以上。

(十)加大基层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力度。继续举办在岗乡村医生学历教育,到2015年民族地区民族医药大、中专毕业生达1200名。加大乡镇卫生院民族医临床骨干培训,到2015年为民族地区每个乡镇卫生院培养1名民族医骨干。建立在民族地区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中使用民族药院内制剂和中成药临床运用的培训制度,使其科学合理运用中成药和民族药院内制剂为农牧民防病治病,鼓励民族医药人才到民族地区从事民族医药服务。

五、加强科学研究,推动继承创新

(十一)整合资源,加强协作,促进民族医药科研工作的开展。民族医药科研工作要以保持民族医药特色和优势为前提,以继承、挖掘,整理民族医药学为基础,以提高临床疗效与民族医药整体水平为目的,以常见病、多发病为重点,以特色专科和显效方药为突破口。藏医药科研工作重点是藏医药学术文献挖掘与整理、藏药剂型改革、临床诊治疾病规范化研究、藏药新药开发和濒危动植物品种的有效保护和开发利用研究。羌医药和彝医药科研工作重点是开展民间验方、适宜技术的收集与整理、有效单验方的临床前研究和临床运用研究。要充分依托省内医药院校、研究院所的科研力量,优势集成,重点装备,立足四川,辐射全国,使我省成为全国的民族医药研究和开发的重要基地。加强与民族地区科技协作,共同开展民族医药科研工作,建成2个民族医药研究重点实验室(或中心)。

(十二)重视民族药材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进民族医药产业化。充分发挥我省民族医药研究开发力量的优势,形成拳头,研发一批技术含量高的民族药,并及时对新药品种、提取、制备工艺技术等申请专利保护和注册商标,打造我省民族医药名牌。在资源保护、药材种植、粗加工、新药开发、生产、销售等方面综合配套,促进民族地区医药业发展。健全法制,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采取工程措施保护民族地区珍稀动植物药材资源。利用高新科技,积极开展野生动植物药材的驯化、人工培育,鼓励对种养殖技术成熟的野生动植物物种进行规模化人工种植、繁育,建立GAP药材基地,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开展规范化民族药制剂室建设,在三州建设5个符合GPP要求的藏药中心制剂室,依靠人工种植、繁育的药材原材,建设民族药制药厂。坚持以民族医药理论为指导,积极融合现代药物研究开发的思路与先进的科学技术,制定民族药新药开发标准和规范,全面提高民族药新药研究开发的整体水平,努力研制高效、速效、安全、给药方便的制剂或新药,满足临床用药需求。

六、完善政策措施,保障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十三)加强领导。坚定不移地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发展民族医药做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和谐社会的大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民族医药发展规划的制订和落实,切实解决民族医药发展的重大问题。卫生、民委、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履行好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职能;发展改革委要将民族医药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民族医药资源配置力度;财政部门要对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给予倾斜,增加经费投入;人事部门要合理配置乡镇卫生院中医或民族医人员;科技、教育、劳动保障、药监、物价、林业、知识产权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分工对民族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州、县要健全民族医药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

(十四)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切实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经费投入,将民族医药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逐年增加。对政府举办的民族医机构房屋和设备改造应确保资金投入。州、县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医药事业的投入力度,对国家和省的专项建设要配套相应的资金。教育部门要在教育事业经费的使用上向民族医药教育倾斜,科技部门要加大对民族医药研究开发的支持力度,重点扶持我省道地野生药材人工栽培、野生抚育、良种选育的提纯复壮技术的研究与推广示范。鼓励、支持、引导各类组织与个人捐助、投资发展我省民族医药事业。

(十五)落实相关政策,完善保障措施。要建立民族医药人员工资待遇,医疗保障、养老保险的稳定投入机制。财政部门要会同中医药部门完善民族医药服务的补助办法。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价格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完善相关价格及收费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疗机构确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按规定程序将定点医疗机构的院内制剂和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民族医疗机构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将适宜的民族医诊疗服务项目和药品、制剂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的支付范围,并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民族地区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符合民族地区医药特点的民族医疗机构制剂管理办法,对采取传统方法配制的制剂给予支持。民族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的管理办法经所在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民族医药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建立民族医药师承人员和民间确有专长的民族医药人员资格认定标准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对具有一技之长和实际本领的民族医药人员,可以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为乡村医生,并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职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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