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办函[2008]174号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为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农村信用社系统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促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3号)有关规定,现将我省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农村信用社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农村信用社以独立企业法人(省、市、县级联社,农村合作银行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省信用联社的职工和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在成都市办理参保手续。
二、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统筹项目和待遇标准,按我省统一政策规定执行;基本养老保险费实行全额征缴,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三、农村信用社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其中,属于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核定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保发放;统筹项目外的部分,由农村信用社负责发放。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要按照平稳过渡的原则,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逐步向我省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
四、各级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会同本地区农村信用社对2007年底以前实行农村信用社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的养老保险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认真审核、清算。2001年至2007年期间,农村信用社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低于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费率的,要按照所在地费率予以补齐。补缴的个人账户部分,应按照我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利息,一并补缴。清算核定截至2007年12月31日的应结余基金额,由各地信用社筹集并全额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纳入财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
凡违规违纪挤占挪用的要限期足额收回,并根据法律法规处理有关责任人。
五、农村信用社在实行养老保险统筹期间,为职工建立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要移交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六、我省农村信用社在实行养老保险统筹期间,由原省信用协会归集的养老保险基金,经审计后按原渠道退回各信用社。
七、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农村信用社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认真审核清理。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由农村信用社自行安置,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后,其基本养老金再纳入统筹基金支付。
八、对于因农村信用社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后而增加基金收支缺口的地区,省里在分配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和省级统筹调剂金时予以倾斜。
九、各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农村信用社密切合作,加强协商,共同做好农村信用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工作。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在2008年11月30日前将完成此项工作的情况专题报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根据本通知精神制订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