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台资企业加快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川府发〔2010〕17号 二○一○年七月八日
(已废止)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川台经贸交流合作规模从小到大,层次逐渐提高,领域日益拓宽,台资企业已成为推动我省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当前两岸关系正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为川台经济合作带来新的契机。为进一步推动台湾岛内和沿海更多台资企业来川投资,促进来川投资的台资企业加快发展、做大做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落实台资企业相关财税和土地支持政策
(一)减免部分设备更新税收。台资企业购进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办法;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符合国家规定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从事代理报关业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税收政策规定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减免部分现代服务业税收。台资企业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的国家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并依法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在2010年12月31日前暂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减征、缓交困难企业有关税收。台资企业正常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按现行税收减免审批程序报批。台资企业按期缴纳企业所得税款确有困难、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程序申请延期缴纳。
(四)加大对台资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财税支持。支持台资企业使用节能减排技术、装备、材料和产品,对符合我省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按相关规定给予扶持;对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等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积极指导和帮助争取中央财政节能减排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台资企业投资的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以及其他相关条件的节能、节水、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按国家现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五)台湾农民创业园内项目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予以倾斜安排,在依法、节约、高效的前提下优先协调用地。园区内种植、养殖及其配套道路、水利设施等农业用地按农用地用途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办公楼、厂房、生活用房等占用农业用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应依法申请办理集体土地征收手续。
二、加强对台资企业的融资支持
(六)加大对台资企业贷款投放力度。鼓励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对符合国家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四川台资(外资)企业给予适当的信贷倾斜。
(七)减轻台资企业还贷压力。对生产经营一贯良好,因受客观经济形势变化影响暂时出现经营或财务困难的台资企业,支持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贷款重组,帮助台资企业缓解还贷压力。
(八)创新金融抵押担保方式。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保理、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支持台资企业协会牵头,组织台资企业联合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九)积极推进川台金融合作。加快我省金融机构与台湾金融机构合作进度,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在两岸金融合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时优先批准台湾地区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在政策和条件允许时可成立合资银行,服务台资企业。
三、鼓励台资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
(十)加强台资企业创新能力建设。鼓励台资企业独立建立或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共建各种形式的企业研发机构,提升技术研发能力;支持台资企业委托我省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型企业开发科技项目或共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及时办理认定手续,有关申请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鼓励台资企业进行研发和创新。台资企业在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请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科技奖励,有关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
(十一)对高科技和先进制造业领域的总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重大项目,省政府优先给予用地、用电支持,免收项目建设期间的所有省级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要提供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促进项目尽快建成投产;各级政府可比照省政府的支持政策,对引进重大台资项目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进行农业技术革新。支持台资企业引进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先进农业设施设备,促进农业转型升级。鼓励台湾农民以及种植、养殖和农产品深加工类企业进入台湾农民创业园发展,优先保障各类生产要素,在贷款、农业科技经费方面给予优先扶持。
四、支持台资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十三)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应资质的台资企业参与我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建设。
(十四)帮助台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鼓励和支持台资企业在我省投资设立批发、零售等商贸企业,设立地区总部、采购中心、利润核算中心、物流配送分销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参与“家电下乡”、“家电以旧换新”、“万村千乡”等扩大内需工程,简化主体资格、资信证明等审批手续,根据具体项目情况给予有关政策支持。
(十五)优化台资企业进出口通关环境。进一步推进“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实行“多点申报、多点验放”的通关新模式;对台资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实行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模式和绿色通道制度。充分利用我省现有开放口岸开通与台湾的直航业务,支持和帮助台资企业充分利用特殊监管区域和海关政策的各种优势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十六)优化台资企业贸易收结汇手续。在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时,允许在确已出口但因数据传输时滞造成可收汇额不足的台资企业,可先结汇后核查。简化台资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的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提高来料加工项下出口可收汇额度核定比例。
(十七)优化台资企业出口退税手续。简化台资企业出口退税申报手续,优先将台资企业纳入出口退税申报时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点范围。台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收齐出口退税单证有困难的,如能在退(免)税申报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且有合理理由的,均予以批准延期申报。注册开业时间在1年以上但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不满1年的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台资生产企业,确有生产能力并无偷税行为及走私、逃汇等违法行为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实后可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办法,以减少台资企业的资金占用。
(十八)优化台资企业检验检疫手续。对我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推荐实施国家质检总局“绿色通道”制度和“直通放行”制度。在确保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台资企业推行出口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减少出口抽检比例。加大对台资企业利用优惠原产地签证政策宣传,指导企业应用原产地电子签证,最大限度享受进口国家关税减免。对台资企业从事小额贸易根据“同等优先、适当放宽、风险管理、有序促进”方式进行检验检疫监管,快速签证放行。
(十九)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机制作用,落实台资企业贸易问题抄告反馈制度。为台资外贸企业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营商环境,着力推动平等互利、发展共赢的双向贸易合作。
五、优化台商生产生活和投资环境
(二十)改善台商投资环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台商投资创造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行政环境,克服“重招商,轻服务”的现象,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台商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对台商投资提供绿色通道服务,对重大台商投资项目特事特办。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不得继续征收已经取消和停止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二十一)完善台商维权机构和机制。省台办要建立健全台商权益保障机构和机制,加强对全省台商投诉协调工作的指导。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及时、公正、妥善处理台商反映的问题和投诉,依法维护台商合法权益。
(二十二)保障台资企业用工需求。支持省内技工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与台资企业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工技能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技术骨干实行技能提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适当培训补助。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充分发挥公共就业服务功能,向台资企业免费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十三)妥善解决台商子女在我省就学问题。切实贯彻《教育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对台商子女入学实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原则,为台商子女解决在我省入托、入学的困难。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