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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

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

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川府发[200723号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四川省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

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实施《四川省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推动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制定并重申如下若干政策。

一、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产品

(一)统筹落实高新技术产业战略产品专项经费。根据我省发展需要,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专项支持,遵循“成熟一个、启动一个”的原则,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以专项计划的形式逐项启动实施。

(二)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重点产品发展的引导。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支撑计划、“863”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技术发展资金、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资金等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资金,加大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力度。各级财政法定增长的科技投入资金应重点加大对自主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引导。创新投入机制,加大和整合政府资金支持力度,采取贴息、项目资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新材料、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与生物农业、核技术与新能源等6大领域高新技术产业的重点产品发展。

(三)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发并申报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经认定为国家级自主创新产品,给予后补助;对具有产业化前景的在孵高新技术产品,给予适当补助;对通过审定的动植物超级品种,优先纳入良种补贴。

(四)对引进国外或省外重大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为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经省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后补助。

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相关专项资金优先支持拥有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开展产品和体系认证、申请国外专利和商标注册。

对高新技术产品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资信好的生产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便捷通关服务。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大、出口批次多、产品型号变动快、资信好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经质监和检验检疫部门批准,可享受免检或便捷检验以及绿色通道待遇。

二、支持建设创新型企业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落实好创新型企业建设和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有关扶持政策。积极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活动,把民营科技企业作为我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支撑力量,民营企业创新创业活动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中央属企业与省内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引导企业增加对研发机构的投入,推动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重点企业建立研究开发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项目、国家重大技术装备研究开发项目和重大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的企业,且其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发展产业政策的,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允许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前两款所述仪器和设备,是指2006年1月1日以后企业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

(三)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不包括财政拨款)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实行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并按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税收政策。

(五)鼓励支持科研院所加强高新技术研发和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和建立面向企业的行业共性公共服务平台。支持转制科研机构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或进入企业成为企业的重要研发力量。发挥政府公益型技术机构作用,为企业搭建产品检测、计量、标准等服务平台。

转制科研机构从省财政和原省科委借入的科技周转金,可转为政府投资。

科研院所在实施公司制改制时,可按规定将国有净资产增值中一定比例作为股份,奖励有突出贡献的技术及管理骨干。

对符合条件的转制科研机构,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整体或部分企业化转制科研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政策到期后,根据实际需要加以完善,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

(六)拓宽高新技术企业投融资渠道。建立企业主体、政府引导、金融机构及其他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多渠道高新技术产业投入体系。政府利用基金、贴息、担保等方式引导各类商业金融机构支持自主创新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按照WTO规则和公共财政原则,财政科技投入主要用于对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研发的支持。

鼓励商业银行与高新技术企业建立稳定的银企关系,探索以知识产权作为抵质押贷款方式。积极开展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辅导,探索直接融资渠道和方式,推荐业绩优良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积极引导民间资金和国际资本投入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继续探索并根据经济发展速度和实际需要扩大风险投资基金增长比例。

探索建立以民间资本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体系。创业投资公司投资于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其投资额的70%可以抵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延续5年抵免。对主要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政策。

(七)建立产学研融合机制、利益机制、激励机制。鼓励企业、高校、院所以股份制、委托、成果转让、知识产权许可等方式建立产学研技术战略联盟,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共建研发中心、联合培养人才等。省本级研究开发、技术创新和产业化资金优先支持产学研联盟承担的项目。

对企业委托高校、科研机构等进行技术开发和科研试制所发生的费用,允许企业列入技术开发费用并享受企业技术开发费税收优惠政策。

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和重点产品难题,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为引导,通过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协助企业面向高校、院所招标。

引导和支持建立产学研合作利益共享机制。建立产学研合作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交易可免营业税和所得税。产学研合作应依法或按照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产学研合作产生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效益后,高校(科研院所)可按销售额5%或利润5—30%提成,也可由企业一次性支付技术开发转让费用或按股分红,其收益30%以上可用于奖励主研人员。高校、科研院所所占股份经协商可折价退出。

三、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发展

(一)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基地)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留学人员创业园、军转民技术转移中心等建设。支持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专门从事高新技术研发、孵化、产业化和产品出口等各类园区、基地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自认定之日起,一个年度以上免征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国家有新的明确规定,按新规定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机构开展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给予相应政策扶持。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

四、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

(一)加强对成果转化投入力度。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投入力度,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

(二)支持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把科技成果转化绩效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科技成果奖励的重要内容。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科研机构或高等学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上述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由该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三)发展技术交易市场。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实施高新技术产品认定、采购制度

(一)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制度。由省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进行认定。各类专项资金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自主创新产品、高新技术产品等予以重点支持。

科技部门、综合经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行业和领域特点共同编制并定期发布应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科技计划和建设投资应当对列入目录的技术和产品的研制予以重点支持。对开发目录中技术和产品的企业在专利申请、标准制定、国际贸易和合作等方面予以支持。

对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且其项目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政策的,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照现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国发〔1997〕37号)规定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目录》的产品,按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二)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高新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制度。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在国家和地方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总价值的60%。不按要求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资金。落实国、省、市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省财政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

对省内生产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优先推荐进入《四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遴选。

落实《可再生能源法》有关政策,通过政府采购、地区性价格补贴等方式,对研发和生产新能源企业实行保护政策,鼓励使用新能源。

六、加快高新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一)加强高新技术领军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实施天府科技英才行动,依托重大科技项目、重点科研基地,培养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强化技术合作与交流,引进高层次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优先支持国家及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孵化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建设和承担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培养创新团队。省青年科技基金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领军创新人才。通过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选拔和省科技杰出贡献奖、省科技进步奖激励领军人才。建立创新人才带薪培训和学术休假制度。

用人单位引进高级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金等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

(二)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支持企业建立技能人才培训制度。对产业发展紧缺人才的培养费用,由政府、企业(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企业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计入技术开发费,在年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计税工资予以纳税调整。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可不受工资总额限制,自行决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政策,全额列支成本。

(三)建立企业科技人才激励制度。采取技术折股、股权出售、奖励股权、技术奖励或分成等方式进行激励。按照《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外)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8号)、《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和《关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股权激励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2〕48号)等规定推进我省国有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试点,完善企业股权激励制度。

企业自主开发(含二次开发)的技术创新项目完成后,在该项目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10—15%,后3年可提取5—7%回报该项目主要完成人。企业自主开发的非主营业务领域的技术项目,在实现的税后利润中,前3年可提取20—30%,后3年可提取10—15%回报主要完成人。

七、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

(一)鼓励创造自主知识产权。实施标准、专利和人才战略。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验收的重要指标,对高新技术和产品申请专利予以支持,对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的申请费用给予重点资助。支持企业利用专利审查绿色通道,加快其核心技术和关键部件的专利审查、批准、无效等。支持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建立专业专利文献数据库。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对参与国家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予以政府补助。

(二)切实保护知识产权。加大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力度,培养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人才。切实保障创新人员的知识产权权益,职务发明完成单位应依法对发明人兑现奖酬。依法保护非职务发明人的合法权益。科技人员兼职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依法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使用本单位或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签订知识产权许可或转让协议。支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等

方面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一般归项目承担单位,政府依法享用使用权;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得知识产权归项目承担单位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可依法自主决定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在一定情况下,政府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利益的权利。

八、实施生产要素配置政策

(一)电力供给。对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在用电指标上倾斜,优先保障枯水期用电,确保高新技术企业生产、项目建设用电需要。对用电量大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报请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采取直购电等模式供电。

(二)天然气供给。做好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天然气用气计划安排,指标重点倾斜,在达到国家能耗与环保标准情况下,保障生产和项目的用气需要。

(三)矿产资源。对以市场方式配置矿产资源,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参与;对符合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条件的,优先考虑向高新技术企业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对高新技术企业缴纳探矿权价款确有困难,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经国家批准可以折股方式缴纳;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因数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

(四)土地资源。保障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审批和土地供应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用地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五)交通运输。将高新技术企业的物质运输给予优化保障。将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列入铁路、公路、港口运输重点保障名单,在公路、水路上提供优质服务,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六)列入重点科技计划、重点技术创新计划、高技术产业化计划项目,自立项之日起3年内政府免征购置新建生产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减半征收购置存量生存科研办公用房的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

(七)省级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文件要求制定实施细则;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依照法定权限制定相应的具体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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