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
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等
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的通知
川教〔2022〕70号
各高等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现将《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和《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教育厅
2022年8月3日
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提升高等学校科技原始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四川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后备力量,是高等学校组织高水平科学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高等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应坚持党的领导,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方针,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国家战略和行业、区域发展需求,围绕国家和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和技术研发,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养创新人才,提升创新能力,推动学科建设发展,以高水平科研支撑高等教育和四川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坚持科教融合、创新引领、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高等学校建设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在依托高等学校授权下具有独立的科研创新自主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重点实验室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对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重点实验室的申报、立项、重组、调整和撤销。
(四)组织对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评估和检查。
第七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的实施主体和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并列入学科建设计划;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论证和建设工作。
(二)将重点实验室建设和基本运行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在重点学科建设、人才引进和队伍建设、研究生培养、自主选题研究等的年度计划中对重点实验室给予优先支持;在人力资源、科研场所和仪器设备等方面为重点实验室提供条件保障。
(三)成立由主管科研的校领导牵头负责的,科技、设备、实验室、财务、人事、研究生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以及依托建设二级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实验室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抓好重大安全隐患排查和自查自纠工作。
(四)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组建实验室学术委员会。
(五)组织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负责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做好定期评估,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
(六)根据学术委员会建议,提出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调整,报教育厅认定;对学术委员会有关研究方向和目标的重大调整建议进行研究审核,报教育厅备案。
(七)制定本校的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章 立项与建设
第八条 教育厅根据学科发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重点实验室总体规划和布局,组织开展重点实验室的立项建设工作。
第九条 全省高等学校均可申请重点实验室,申请立项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当年度教育厅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以培育建设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为基本导向,适度倾斜支持基础研究较为薄弱、尚无重点实验室布局但区域(学科)特色优势明显的高校创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牵头,引入国内外创新资源共建重点实验室。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立项与建设管理主要包括立项申请、评审公示、批准立项、计划实施、验收、调整等。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研究方向和目标明确。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四川省科技发展战略目标,应是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方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区域高水平,或是发展前景广阔的新兴交叉领域,具有明显的研究特色;具备承担国家或部省级重大科研任务,进行跨学科综合研究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够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
(二)拥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有相对稳定、团结协作、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勇于创新的研究团队;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良好的科研传统和学术氛围;研究团队无学术不端行为和不良科研信用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实验条件和充足的研究场所,并相对集中。
(四)所在高等学校能保证实验室建设及稳定运行所需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后勤保障和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条件。
第十三条 符合立项申请基本条件的高等学校填写《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见附件1)报送教育厅。申请高等学校应确保申请书内容真实完整,并承诺履行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对申请重点实验室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教育厅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对列入立项建设的重点实验室,高等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编制《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论证后的建设项目计划书报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坚持“边建设、边研究、边开放”的原则。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重点实验室建设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密切结合,积极为研究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应将网络建设、对外开放平台建设、管理体系建设以及现代信息技术应用作为实验室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 积极创新重点实验室建设机制。鼓励依托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学校建设重点实验室,鼓励与国外高水平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跨国公司合作共建重点实验室。鼓励地方政府、相关行业、科研机构和企业积极利用重点实验室条件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研究开发。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立项建设期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高等学校经自评后向教育厅提交验收报告(格式见附件3),并提出验收计划安排,由教育厅统一组织验收。逾期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十九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验收。验收专家组根据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以及验收报告,通过听取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验收合格的,经教育厅认定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后正式开放运行;验收不合格的,提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立项建设资格。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高等学校领导下的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重点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高等学校聘任,报教育厅备案。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为:
(1)本学科研究领域省内外知名的学术带头人或优秀青年学者。
(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
(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
(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一般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8个月。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成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2/3。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9~11名(应为单数)省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高等学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1/3。
学术委员会主任及委员由依托高等学校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应由非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的人员担任,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5年,可连续担任。每次换届更换人数不少于1/3。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是依托高等学校的在编在职人员,除承担教学任务外,原则上应全职在实验室工作,一般规模不少于15人。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行业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等。重点实验室应重视优秀中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并打造出一支稳定的高水平实验室人才队伍。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应根据主要研究方向和重点任务,组织团队系统开展持续深入的科学研究,联合国内外优秀团队开展协同创新,承担国家、区域和行业的重大科技任务;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多学科优势,设立自主研究课题或开放课题,加强跨学科研究;开展仪器设备的自主研发和更新改造,开展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教融合、科研育人,积极为学生提供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创新实践环境。吸引优秀本科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活动,支持研究生参与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注重研究成果向教学内容及时转化,积极与国内外科研机构和行业企业联合培养创新人才,开展学生跨校交流和联合培养。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在国内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的成果,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报等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要加强数据、标本等科技资源的采集、整理、加工、保存,建设各类资源库。
第二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须加强科技安全工作,严防各类事故发生。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建立以“防火、防爆、防盗、防污染、防中毒、防泄密”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管理制度,配套完善应急和基础安全设施;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对进入实验室操作的学生、教师、科研人员等实行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上报依托高等学校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日常管理。要加强实验室资产日常登记、维护、使用管理,其中属于固定资产的,应按规定纳入学校统一登记和处置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仪器设备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要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推进实验室网站建设,并保障安全运行。要积极承担科普职能,面向社会开展科学知识传播。
第三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加强自我监督。营造宽松民主、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工作环境,形成潜心研究、勇于创新和宽容失败的学术氛围。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升级为更高级别重点实验室后,可以继续保留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牌子,但不再纳入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管理序列。支持依托高等学校申请组建新的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
第三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确有需要调整实验室名称、发展目标、组织结构等重大事项的,须由依托高等学校组织相关学科专家进行论证后报教育厅认定。重点实验室研究方向出现变化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研究通过,并组织相关学科的专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报告,由依托高等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教育厅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需要以及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状况,对重点实验室布局和研究方向等进行调整、重组、整合或撤销。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须编制年度报告(格式见附件4)。依托高等学校以年度报告为基础,每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年度报告和考核结果于次年1月30日前报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五条 教育厅对重点实验室的整体建设与运行状况进行定期评估,每5年为一个评估周期,评估按照《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教育厅根据评估结果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动态调整。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不合格四类。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在科研项目申报推荐、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更高级别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为整改的,整改期为2年,期满后通过复评的评估结果定为合格。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教育厅对重点实验室的科技计划项目申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依托高等学校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的优秀中青年人员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第三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英文模板参考格式:Key Laboratory of ×× at ×× University/College of SichuanProvince。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格式)(略)
2.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略)
3.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格式)(略)
4.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略)
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2015年修订)》和《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的目的是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强建设,加快发展,并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注重实效、动态调整、以评促建”的原则,以五年为周期实施评估。
第四条 评估工作力求精简、高效,重点对重点实验室总体运行状况进行评价,实行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以定性评估为主。评估一级指标共三类,分别为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评估指标体系见附件1)。
第五条 凡通过验收并正式运行满三年(从验收通过发文之日算起)的重点实验室都应参加评估。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由教育厅负责组织实施。
教育厅的主要职责是:制订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案,组织专家评估,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条 高等学校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重点实验室做好评估工作,审核和汇总评估申请材料,为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八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应认真准备和接受评估,准确真实地提供评估材料。评估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评估结果定为整改;经专家认定情节严重的,评估结果直接定为不合格,不再列入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九条 教育厅原则上每年5—8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每年4月30日前确定当年参加评估的重点实验室名单,并通知实验室所在高等学校。
第十条 参评重点实验室根据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教育厅提交经审核的《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表》(格式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教育厅组织专家组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初评和现场考察。评估专家组一般由学科领域相近、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和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组成,专家组不少于5人。
第十二条 初评主要采取专家审阅评估材料或听取工作报告等方式进行。
现场考察主要内容包括:专家组听取重点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和代表性成果学术报告、考察仪器设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核实科研成果、了解人才队伍建设情况、抽查实验记录、召开座谈会等。
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主要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批准为重点实验室以来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实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设想。
第十三条 专家组在初评和现场考察环节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分别对实验室进行评分,按照初评分和现场考察分各占50%的比例折合,计算评估最终得分,并给出评估书面结论意见。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十四条 教育厅根据评估成绩和评估意见,确定并发布评估结果。评估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以书面形式向依托高等学校反馈。教育厅负责处理公示期间个人或单位实名提出的异议。
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整改、不合格四类。原则上评分90分以上的为优秀,75~89分的为良好,60~74分的为整改,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其中,考核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实验室总数的15%,考核结果为整改或不合格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少于参评实验室总数的10%。
第十五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整改期限为二年,再参加下一轮评估。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整改”的重点实验室,不再纳入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序列。
无特殊原因且未向教育厅报备审批,主动申请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重点实验室,视为放弃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结果作为推荐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等更高级别科技创新平台的主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评估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的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评估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
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评估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与重点实验室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作为评估专家组成员。重点实验室也可提出希望回避的专家名单并说明理由,与评估申请书一并上报。
第二十条 本规则作为《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的配合文件,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1.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2.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表(略)
附件1
四川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说明:
一、研究水平与贡献
1、实验室以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基础性工作为主,研究方向明确,重点突出。
2、有较强的承担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任务的能力,有较高的科研效率。
3、代表性成果
实验室择优提供不多于5项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指批准为重点实验室以来,本实验室产生的重大研究成果以及重大的国内外合作研究成果。提交时注明成果是否需要保密。
4、公共服务
指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开展的以为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企业等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为目的的各类合作研究课题(一般是横向课题)。须附课题经费清单及证明材料。
实验室在评估周期内面向行业和社会开展的技术培训场次及人数。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
实验室吸引和稳定高水平人才的措施得力、成效明显。
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高水平的学术带头人或优秀青年学者,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在实验室工作,在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中起主导作用。
研究队伍知识、学历、年龄结构合理,团结合作,学术气氛浓厚。
实验室聘任人员中多数参加了所提交的代表性成果的研究工作。
实验室是本学科领域高水平科研人才的培养基地,培养一定数量的博士后、研究生和优秀中青年人才,培养质量得到同行的认可。
三、学术交流与运行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率高,鼓励自行研制、改造仪器设备。
实验室坚持开展高水平、高层次和实质性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实验室保持一定数量的流动科研人员。积极承办和参与国际性、地区性、全国性学术会议。
实验室规章制度健全,日常管理科学有序。人员岗位职责明确,研究资料完整,环境整洁。实验室具有良好的科研氛围和学术风气,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作用。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科研用房相对集中,所在高等学校在人员、政策、经费和后勤保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