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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10〕19号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精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明确政府责任,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根据国家社会保险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反映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的年度计划。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和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完整,提高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效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依法建立,规范统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严格执行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按照规定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编制。

  统筹编制,明确责任。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统筹地区编制执行,统筹地区根据预算管理方式,明确本地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责任。

  专项基金,专款专用。社会保险各项基金预算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收支内容、标准和范围,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或挪作他用。

  相对独立,有机衔接。在预算体系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单独编报,与公共财政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对独立、有机衔接。社会保险基金不能用于平衡公共财政预算,公共财政预算可补助社会保险基金。

  收支平衡,留有结余。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范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险种分别编制,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内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尽快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失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失业保险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费用支出、其他支出等。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工伤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伤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伤保险待遇支出、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生育保险基金预算包括基金收入预算和基金支出预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生育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生育保险待遇支出、医疗费支出、转移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等。

  三、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总体要求

  保持收支平衡,不得出现赤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要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合理把握基金收支规模。

  编报内容完整,不得漏项少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全面反映基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情况,收支项目都应纳入预算管理。

  数据真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社会保险预算编报要客观真实,报表数据符合逻辑,准确合理。

  确保及时报送,不得拖延迟报。各统筹地区要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的方法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应严格按照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方法,提高预算编制的预见性、科学性、规范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准确把握社会保险基金发展规律,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预测、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科学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程序、方法和内容进行。在编制过程中要以统筹地区为单位,自下而上,层层编制,层层汇总,层层审核,层层上报,不得代编、漏编。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都要积极参与到此项工作中,紧密协作、密切配合。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做到规范、准确、有效。社会保险费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缴费率、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征缴扩面任务合理确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财政收支等情况,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支出。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和项目,综合考虑统筹地区本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数变动、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社会保险政策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变动等因素。各统筹地区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不得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待遇支出预算应根据上年度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象存量、上年度人均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等因素确定。社会保险非待遇性支出预算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规定。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将社会保险基金所有收支项目都纳入预算管理范围。当前,要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的所有收入项目纳入基金收入预算编制范围,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按规定应当支付的待遇支出项目纳入支出预算编制范围。今后,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建立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五、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和审批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全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向省政府报送,经省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六、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和调整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执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规定的程序执行,并定期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方案。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调整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调整方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社会保险基金决算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于每年年初按有关规定编制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全省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汇总,财政厅审核后,由财政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向省政府报送,经省政府批准后,报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组织实施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全省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制度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认真执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积极配合,确保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在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编制过程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地要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来认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从思想上和行动上高度重视和做好此项工作。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一项实务性、基础性的新工作,政策性强,业务复杂,涉及部门多,因此,各地务必要认真组织落实,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合理调配力量,安排业务精、能力强的同志具体负责,并不断提高预算编制技能和业务水平,加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二是团结协作,密切配合。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保经办机构等多个环节,要在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的基础上密切配合、互相支持、相互协作,加强沟通交流,共同完成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汇总、审核、报送等工作。同时,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工作实际的联合工作机制。

  三是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核工作。全省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审核、汇总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加强审核,发现问题要积极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及时纠正。对预算草案中收入测算不符合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规律、明显偏低的,对年度收入执行情况与年初预算安排偏离过大的,对随意提高支付标准、扩大支出范围,人为抬高支出预算的,要建立审核、预警、纠正机制,及时发现,妥善解决。

  各统筹地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本地实际,编制2010年度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进一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等工作。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要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推进预算工作组织实施。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及调整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情况,应及时报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指导,积极稳妥地推进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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