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草原防火命令
川府发〔2021〕41号
(此文件已失效)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草原防火期。2022年全省草原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可结合辖区实际,延长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二、划草原防火管制区。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三、严格野外火源管控。草原防火期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二)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林地和草原接壤区域已划为森林防火区的,应当遵守森林防火的规定;
(三)除(一)、(二)规定的情形外,严禁在草原上野外吸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烧蜂、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野炊、焚烧垃圾及其他野外用火;
(四)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五)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或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乘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六)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七)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凡违反以上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野外烧纸、吸烟等违规用火的,一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职人员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直至开除公职;对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领导干部一律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对引起火灾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实施分区分级精准防控,网格化管理。遇高火险天气时,及时发布禁火命令,向社会公众预警。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草原防火期内,各级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扑火准备。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响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疏散转移受威胁群众和保护重要设施的安全,在具备条件和扑火人员安全有保障的前提下,立即采取安全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控制火情,防止蔓延,减少损失。
六、强化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法治意识,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确保有火不成灾、有灾无伤亡。
七、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执行草原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实属地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草原经营管理单位主体责任,以及联防联控责任;实行市(州)包县、县(市、区)包乡(镇)、乡(镇)包村(组)、村(组)包户、护草员包草场。草原毗邻单位要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草原防灭火工作。草原防火期内,中、高火险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定期深入基层一线检查指导;遇草原火险橙色以上预警时,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下沉一线包干蹲点指导。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开展全方位、拉网式草原火灾隐患大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向责任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公安、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等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到每案必查、每案必究。凡发生重大及以上人为草原火灾或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火警电话12119报警。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8日